合作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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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企業指中根據國家的相關規定,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投資或者合作條件、收益或者產品的分配、風險和虧損的分擔、經營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業終止時財產的歸屬等事項的企業。
合作企業允許合營各方之間有更靈活的協議。在合作經營企業有權選擇設立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非法人企業。而在這種非法人企業中,合作伙伴承擔無限責任。這意味著,合作伙伴對合作企業的損失要承擔完全責任。在實踐中,大多數合作企業都是以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成立。
合作企業和合資企業之間的另一個主要區別在於,在合作企業,利潤可以根據合作伙伴的自由裁量權分配,而不按照合作伙伴的投資比例分紅。當事人也可以約定一方通過加速還款結構收取投資回報,而另一方將在終止公司後,對方成為公司資產的所有者。
1、組織形式
(1)合營企業:均為有限責任公司
(2)合作企業取決於是否取得法人資格:具有法人資格的,其組織形式均為有限責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其合作各方的關係是一種合伙關係
2、出資比例
(1)合營企業:一般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5%
(2)合作企業取決於是否取得法人資格:取得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外國投資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5%;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外國投資者的投資比例不受25%的限制
3、組織機構
(1)合營企業:董事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2)合作企業:具備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一般設立董事會;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一般設立聯合管理委員會
4、收益分配
(1)合營企業(“股權式”企業):合營各方必須按照出資比例分配損益
(2)合作企業(“契約式”企業):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合同的約定分配損益
剩下的還有:投資回收、經營期限、董事長的產生方式、董事的任期、董事會的特別決議等方面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