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企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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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企業合同是指合作各方為設立合作企業就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達成一致意見後形成的書面文件。
合作企業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合作各方的名稱、註冊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國籍(外國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其姓名、國籍和住所);
(三)合作企業的投資總額,註冊資本,合作各方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的方式、期限;
(四)合作各方投資或者提供的合作條件的轉讓;
(六)合作企業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的組成以及董事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委員名額的分配,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和聘任、解聘辦法;
(七)採用的主要生產設備、生產技術及其來源;
(八)產品在中國境內銷售和境外銷售的安排;
(九)合作企業外匯收支的安排;
(十)合作企業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十一)合作各方其他義務以及違反合同的責任;
(十三)合作各方之間爭議的處理;
(十四)合作企業合同的修改程式。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的主要內容有許多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相似,特別是組建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此處只說明其中需要註意的幾個問題。
- ⒈合作企業採用具備法人資格的形式與採用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形式,投資者承擔的責任不一樣
合作企業採用公司的形式,依據中國現行的法律,是可以取得中個企業法人資格的。此時,中外合作者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的責任,以其向合作企業提供的投資或者合作條件為限。如果合作企業不採用公司的形式,而採取合伙的形式,中外合作者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的責任,不能僅以各自向合作企業提供的投資或合作條件為限。在簽訂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時,一定要註意這一點。
- ⒉中外合作者提供的投資或者合作條件,一般不折算成股份
這一點與中外合資合同不同,因而,在訂立合作企業合同時,一定要將各方提供的投資或合作條件詳細列明,具體寫明各方投資或者合作條件 的時間及其他要求。儘管各方不是嚴格按照其“出資比例”來分享利潤、承擔虧損,但是,在確定各方利潤分配的原則時,也要衡量其與合作各方提供的投資或合作條件是否大體相稱。在實踐中,有的合作合同規定,在合作分利。在訂立類似內容的合同條款時,一定要考慮到企業的產品或服務占有市場的前景,要預測在整個合作期內企業的盈利走勢,確保中方的利益。
- ⒊要明確合作企業的註冊資本和投資總額
儘管法律未要求中外全作者在合同中將各自的投資或合作條件折算成股份,但是,在訂立合作企業合同時,還要訂有註冊資本和投資總額的條款。實行有限責任制的企業,註冊資本是衡量其對外經濟交往的民事行為能力的一個重要依據。在實踐中,有的合作合同僅僅註明投資額,而不列明註冊資本,這是為市場經濟體制下的企業行為所在地不允許的。註冊資本不屬商業秘密的範疇,與企業的經營範圍一樣,都要公之於眾。只有這樣,才便於與其交往的當事人瞭解其經營善和責任能力。合作企業的投資總額並不能代表其註冊資本,註冊資本不能隨意變更,而投資總額則隨合作企業經營善的不同可以變化。
- ⒋組織機構要明確
《中外合作企業法》對合作企業的管理機構未作硬性規定,中外合作者要依合作企業形式的不同而採取相應的組織機構。在採取公司的形式時,合作企業應當設立董事會為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擔任董事會的董事長的,由他方擔任副董事長。設董事長一會時,要在其下設經營管理機構,以負責合作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合作企業採用合伙的開幕地,中外合作者可以設聯合管理機構來決定合作企業重大問題。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擔任聯合管理機構來決定合作企業的重大問題。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擔任聯合管理機構的主任的,由他方擔任副主任。聯合管理機構可以直接管理企業,也可以決定任命或聘請總經理負責合作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總經理對聯合管理機構負責。
- ⒌外商先行回收投資的問題
史上合作經營企業是在我國沒有專門立法的背景下,在實踐中產生的一處得用外資的形式。《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是1988年4月13日由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可是,到通過該法的約一年半之前,即可1986年12月底,在中國大陸設立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就有4500多家,居當地外商投資企業之首。1988年的立法,對過去實踐中的一些做法,給予了有條件的預設,外商先行回收投資就是其中之一。依據該法的要求,只有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合作期滿時合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歸中國合作者所在地有的,才可以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外國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先行回收投資的辦法。合作企業合同約定外國合作者在繳納所在地得稅前回收投資的,必須向財政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由財政稅務機關依照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審查批准。這當一是外商先行回收投資的前提條件,是合作期滿時合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歸中國一方所在地有,不明確列明這個前提,中方合作者不得允許外商先行回收投資;二是合作同雙方當事人議定外商先行回收投資的權利只限於合作企業依法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如合作企業未繳納所得稅,在國家財政稅務機關審查批准以前,外商不得先行收回投資。
外商先行收回投資涉及的又一個問題就是外商先行收回投資後,合作企業的債務承擔問題。依照法律要求,中外合作者規定外商先行收回投資的,應當對合作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明確約定。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如果對外商先行收回投資後的合作企業債務負擔不作出安排,一旦企業虧損嚴重,恐怕就只有中方來承擔償債的責任了。因而,在訂立合作企業合同時,一定要考慮周全,給外商讓利的時候,不要忘記權利與義務的一致性原則。
- 第一章 總則
中國_____公司和______國(或地區)_____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同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省______市,共同舉辦合作經營企業,特訂立本合同。
- 第二章 合作各方
第一條 本合同的各方為:
中國______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在中國_____省______ 市登記註冊,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區____路____號。法定代表:姓名____職務____國籍____。
______國(或地區)______公司(以下簡稱乙方)在______國(或地區)登記註冊,其法定地址在______。法定代表:姓名____職務____國籍____。註:若有兩個以上合作者,依次稱丙、丁……方)
- 第三章 成立合作經營公司
第二條 甲、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同意在______省____市建立合作經營的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合作公司)。
第三條 合作公司的名稱為________合作有限責任公司。外文名稱為____________。
合作公司的法定地址為____省____市____區____路____ 號。
第四條 合作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條 合作公司是由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權、資源開發權、建築物等合作條件; 乙方提供資金、設備、技術等合作條件。各方不折算投資比例,按各自向公司提供的合作條件,確定利潤分享辦法,並各自承擔風險。
合作公司實行統一管理,獨立經營,統一核算。合作期限屆滿,公司的財產不作價歸甲方所有。(註:應根據雙方的約定具體寫明)
- 第四章 生產經營目的、範圍和規模
第六條 甲、乙方合作經營的目的是:本著加強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願望,採用先進而適用的技術和科學的經營管理方法,提高產品質量,發展新產品,併在質量、價格等方面具有國際市場的競爭能力,提高經濟效益,使合作各方獲得滿意的經濟利益。(註:在具體合同中要根據具體情況寫)
第七條 合作公司生產經營範圍是:生產和銷售______產品;對銷售後的產品進行維修服務;研究和發展新產品。(註:要根據具體情況寫)
第八條 生產經營規模如下:
(一)合作公司投產後的生產能力為:
(二)隨著生產經營的發展,生產規模可增加到年產_____。產品品種將發展____。(註:要根據具體情況寫)
- 第五章 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
第九條 合作公司投資總額為人民幣____元。(或雙方商定的一種貨幣)
第十條 合作公司的註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元。
其中:甲方以_____作為合作條件,占註冊資本的__%。
乙方以_____作為合作條件,占註冊資本的__%。
第十一條 合作公司註冊資本由甲方或者乙方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_____繳清。
第十二條 合作各方中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部分權利、義務的,需經其他方書面同意,並報原審批機關批准。同時,其他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三條 合作期間,合作公司不得減少註冊資本。
- 第六章 合作各方應負責完成的事項
第十四條 甲方應負責完成的事項:
(一)辦理為設立合作公司向中國有關主管部門申請批准、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等事宜;
(二)向土地主管部門辦理申請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手續;
(三)協助辦理乙方作為出資而提供的機械設備、物資的進口報關手續和在特區內的運輸;
(四)協助合作公司在中國境內購置設備、材料、原料、辦公用品、交通工具、通訊設備等;
(五)協助合作公司落實水、電、交通等基礎設施;
(六)協助合作公司對廠房和其他工程設施的設計和施工;
(七)協助合作公司在當地招聘中國的經營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工人和其他人員;
(八)協助合作公司為外籍工作人員辦理所需的入境簽證手續等;
(九)辦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十五條 乙方應負責完成的事項:
(一)提供現金、機器設備、工業產權……並負責將其作為出資的機械設備等運至中國港口;
(二)辦理合作公司委托在中國境外選購的機器設備、材料等有關事宜;
(三)提供需要的設備安裝、調試以及試產的技術人員、生產和檢驗技術人員;
(四)培訓公司的技術人員和工人;
(五)如乙方同時是技術轉讓方,則應負責合作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按設計能力穩定地生產合格產品;
(六)負責辦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註:要根據具體情況寫)
- 第七章 合作經營期限
第十六條 合作公司的經營期限為____年,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該合作公司的成立日期。
合作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如有一方提出,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延長合作期限。
但必須在合作期滿六個月前,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或其委托的審批機構)提出申請批准。
- 第八章 收益的分配和虧損及風險的分擔
第十七條 合作各方在合作公司中分享利潤和承擔風險及虧損的比例為甲方__%,乙方__%。
第十八條 在合作期內,不論合作各方對合作公司利潤的分配比例和分得數額多少,各方均應共同承擔合作公司的風險和虧損,其中甲方__分擔%,乙方__分擔%。
- 第九章 董事會及監事
第十九條 合作公司設董事會。公司註冊登記之日,為董事會正式成立之日。
第二十條 董事會是合作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作公司章程的制訂和修改;決定公司轉讓、合併、停業和解散;決定公司經營決策、財務預算和決算;決定公司利潤分配和虧損彌補辦法;聘請總經理、副總經理和高級管理人員;決定公司職工工資和制定職工獎懲辦法等一切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由董事__名組成,其中甲方委派__名,乙方委派__名。董事長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長__名,由乙方委派。董事長、副董事長和董事任期三年,經各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召集董事會議時,可委托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召集並主持。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董事長可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會議記錄應歸檔保存。
第二十三條 召開董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有效。董事不能出席時,可以出具委托書委托他人代為出席和舉行表決。
第二十四條 董事長是合作公司的決定代表。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其職責時,可臨時授權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理。
第二十五條 合作公司設監事一名,(監事產生方式),任期三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投資方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投資方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投資方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投資方會議;
(五)向投資方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 第十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七條 合作公司設經理部,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
經理部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__人。總經理由__方推薦;副總經理由__方推薦__人,另一方推薦__人,均由董事會聘請,任期____年。
第二十八條 總經理的職責是執行董事會會議的決議,組織領導合作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 總經理必須每季度向董事會報告公司的經營情況,半年向董事會作一次財務結算報告。
第三十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時;
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給予應得的處分直至解聘,對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 第十一章 勞動管理
第三十一條 合作公司員工的招聘、解雇或辭職一律實行合同制。員工的聘請由公司做出計劃,報當地勞動部門核准後,由公司自行招聘,經考核擇優錄用。
第三十二條 合作公司員工的勞動工資、勞動保險、生活福利和獎懲等事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的有關規定,經董事會制訂施行方案,由公司、公司工會與員工集體或個人訂立勞動合同,按合同的規定執行。
- 第十二章 財務會計和審計
第三十三條 合作公司設總會計師和總出納員各一人,負責公司總的會計工作;廠部、商場和維修服務部分別建立帳目,每個部門分別設會計師和出納員各一人,負責各個部門的財務會計工作。
前款所列會計和出納員的人選,均由甲、乙方協商推薦,董事會聘請。
第三十四條 合作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合作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並報當地財政部門和稅務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 合作公司設審計師一人,由甲方推薦,董事會聘請。審計師負責審查、稽核公司的財務收支和會計帳目,並向董事會報告。
- 第十三章 納稅與保險
第三十六條 合作公司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稅法繳納各種稅款。
第三十七條 合作公司的各項保險均應向設在××特區的保險公司投保。投保辦法、投保險別、保險價值、保期等均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規定由合作公司董事會決定。
- 第十四章 合同的修改、補充、變更與解除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及其附件修改或補充,必須經甲、乙方協商一致,簽署書面協議,並報經商務部(或其委托的審批機構)批准方能生效。
第三十九條 在合同有效期內由於本合同第四十二條規定的不可抗力,造成公司嚴重損失,或因公司連續虧損,致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經合作公司董事會特別決議,並報原審批機關批准,可以提前終止合同或解除合同。
- 第十五章 違約責任
第四十條 由於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或嚴重違反合同、章程規定,造成合作公司無法經營或無法達到合同規定的經營目的,視作違約方片面終止合同。對方除有權向違約的一方索賠外,並有權按合同規定報原審批機關批准終止合同。如甲、乙方同意繼續經營,違約方仍應賠償履約一方的經濟損失。
第四十一條 甲、乙任何一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十條、第十一條以及第十二條的規定提供合作條件時,以逾期的第一個月算起,每逾期一個月,違約方應繳付______元違約金給守約的一方。(註:或按出資額的百分比計算)如逾期___個月仍未提供,除累計繳付違約金外,守約一方有權按照本合同第三十八條規定終止合同,並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第四十二條 由於一方的過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由過失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屬雙方的過失,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
第四十三條 為保證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甲、乙方在合同生效後__天內相互提供履約的銀行擔保書。
- 第十六章 不可抗力
第四十四條 在合作期間,由於地震、颱風、水災、火災、戰爭或其他不能預見並且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響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時,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電報通知對方,並應在15天內提供事故的詳細情況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證明文件。此項證明文件應由事故發生地區的公證機構出具。按照事故對履行合同影響的程度,由雙方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 第十七章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五條 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提請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的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 第十八章 文字
第四十七條 本合同用中文和___文寫成,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上述兩種文本如解釋有矛盾,以中文本為準。
- 第十九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四十八條 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原則所訂立的合作公司章程、工程協議、技術轉讓協議、銷售協議等,均為本合同的附屬文件。
第四十九條 本合同及其附屬文件,均須經中國商務部(或其委托的審批機關)批准,並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條 合作公司對甲、乙雙方或甲、乙雙方互送通知的方法,如果採用電報或電傳時,凡涉及各方權利、義務的,應隨之發出書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的甲、乙雙方的法定地址,即為甲、乙方的收件地址。
第五十一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份,甲、乙方各__份,合作公司1份,報中國對外經濟貿易部__份,具有同等效力;影印本__份;分報有關機關。
第五十二條 本合同於__年__月__日由甲、乙雙方的授權代表在中國___省____市簽字。
甲方: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公司
(加蓋公章) (加蓋公章)
法人代表______(簽字) 法人代表______(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