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質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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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質押分為對外動產質押和對外權利質押。對外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償還責任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對外權利質押是指以下列權利對外質押:(1)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2)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4)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1、質押人關於提供對外質押的申請報告;
2、提供《對外擔保審批情況表》;
3、擔保項目如需事前批准的,還應提供擔保項目可行研究報告批准件或者政府主管部門批准件及其他有關批覆文件;
4、質押項下主債務合同意向書(如為外文的,應提交主要條款的中文譯本,並加蓋申請人印章);
5、對外質押合同意向書(如為外文的,應提交主要條款的中文譯本,並加蓋申請人印章);
7、國家有限制質押法規的,需提供有關部門批准文件;
8、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質押人、被擔保人上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9、質押人上年度的外匯收支證明。
10、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如:A.擔保人、被擔保人的工商營業執照;B、被擔保人為境外中資企業時應提供外匯局出具的《境外投資企業基本情況登記表》;C、 擔保項目如需事前批准的,還應提供政府主管部門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