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動產質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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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對外動產質押[1]
對外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償還責任刪,債權人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對外動產質押的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的內容有: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質押擔保的範圍;質物移交的時間;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質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面的內容的,可以補正。出質人和質權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質權人所有。質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當質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為債務人出質擔保的第三人,在質權人實現質權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質權可因質物的滅失和主債權的消滅而消滅。
在對外動產質押中,出質人為他人債務向受益人提供質押時,所擔保的債務餘額不得超過其上半年的外匯收入。
- ↑ 阮玉盼 鄭航濱 趙玲華.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百問百答.經濟科學出版社,2000年02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