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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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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商标专用权)

商標權(Trademark Rights)

目錄

什麼是商標權

  商標權商標專用權的簡稱,是指商標使用人依法對所使用的商標享有的專用權利。是商標註冊人依法支配其註冊商標並禁止他人侵害的權利,包括商標註冊人對其註冊商標的排他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續展權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權利。

  商標權是一種無形資產,具有經濟價值,可以用於抵債,即依法轉讓。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商標可以轉讓,轉讓註冊商標時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

  在轉讓商標權時,應當按照《企業商標管理若幹規定》的要求,委托商標評估機構進行商標評估,依照該評估價值處理債務抵償事宜,而且,要及時向商標局申請辦理商標轉讓手續。

商標權的特點[1]

  商標權具有專有性、地域性和時效性等特點。

  所謂專有性,是指一個商標一般只能歸一家企業、事業單位或個人在指定商品上註冊並歸其所有,而不能同時為多個單位或個人所享有。

  商標權的專有性意味著其他任何人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不得在與核定商品相同或類似範圍內使用與該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否則構成商標侵權

  商標權的地域性是指經一國(或地區)商標註冊機關核准註冊的商標,其所有人的專有權被限定在該國(或地區)領域內,其他國家對該商標權沒有保護義務。換言之,一個國家的商標所有人如果希望其商標權在其他國家也能獲得保護,就應該到希望獲得保護的國家去註冊。

  商標權的時效性是指商標經商標註冊機關核准之後,在正常使用的情況下,可以在某一法定時間內受到法律保護,這一時間稱為註冊商標的有效期。有效期屆滿後,商標權人如果希望繼續使用註冊商標並使之得到法律的保護,則需要按照法定程式,進行註冊續展。如果不發生導致商標撤銷訴訟,商標註冊人只要按時履行續展手續,就可以無限期地保護下去。在這一點上,商標權既不同於有形財產權,也不同於同屬知識產權專利權版權

商標權的內容[1]

  作為一種財產所有權,商標權可以分解為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占有權強調的是權利主體具有控制、支配一定物品的能力。不過,對商標的占有並不同於對一般民事財產的占有,民法上對無主物的自然“先占”原則在這裡不一定適用。在實行使用原則的國家,可以通過實際先行使用而占有某個商標,占有意味著使用在先;而在實行註冊原則的國家,先行使用並不足以說明已占有某個商標,只有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式到主管機關去提交註冊申請並經核准註冊後才能實現對該商標的真正占有,也就是說,占有意味著申請在先,並獲准註冊。我國實行的就是這種原則。

  使用權是指權利主體可以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其占有的商標。如果該商標是註冊商標,則應該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並依法得到保護。作為一種所有權,商標權具有排他性,他人在未經所有人許可的情況下,不得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使用與該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否則構成侵權。

  收益權主要通過許可來實現,即商標所有人在自己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同時,在自願協商、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簽訂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作為許可的代價,一般是許可方收取被許可方一定的使用許可費。許可使用雖然是商標權利人行使收益權的基本形式,但是過多的許可可能導致商標信譽的損害,從而失去消費者的信賴。無節制地濫施許可,對於商標權利人來說,無異於一場災難。例如,曾在電冰箱商品上註冊的“日芝”商標就是因為濫施許可,產品質量低劣,給消費者造成損害,而被撤銷註冊的。

  處分權也是商標所有權的基本內容之一,它指的是商標權利主體按照自己的意志對其擁有的商標作出的處置和安排,包括轉讓、贈予、放棄等。轉讓和贈予屬於積極的處分行為,二者的區別在於轉讓通常都是有償的,贈予是無償的;放棄則是消極的處分行為,例如期滿不續展,連續三年無正當理由不使用等,都可以視為對商標權的放棄。

  以上四者部屬於所有權的範疇。所有權是商標權最基本的內容,屬於基礎性權利。與之密切相關的還有請求權,訴訟權、續展權等,這些權利都是在所有權的基礎上形成的,或者說是從所有權中派生出來的。如果說所有權是以實質生活利益為內容的實體權利或實質性權利,那麼請求權、訴訟權等就是作為商標法律關係變動的原因、具有技木手段的性質、且不能脫離所有權而獨立存在的程式權利或技術性權利。請求權、訴訟權等對於所有權的維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其中請求權尤為重要。訴訟權主要行使於發生假冒侵權行為後請求司法機關予以處理的場合,請求權除了可以與追訴權同時行使外,還頻繁行使於商標註冊核准前的異議裁定階段和註冊核准後的爭議裁定階段。

侵犯商標的行為的行為

  1、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近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2、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

  3、偽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4、故意為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的;

  5、給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商標權繼承

  個體工商業者申請註冊的商標權,是一項財產權利。

  在商標有效期內,商標註冊人死亡的,其繼承人應及時申報商標局,更改商標註冊登記,變更註冊人名稱,成為新的註冊人,即繼承了商標權。同樣享有轉讓商標專用權,通過商標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並收取使用費的權利。在註冊商標專用權受到侵犯時,同樣可以請求侵權人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繼承人在商標的有效期內繼承商標專用權,若註冊期滿,繼承人可以申請續展從而繼續享有專用權。若繼承人未申請續展的,則喪失註冊商標專用權。

  企業、事業單位享有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因為不能作為某一個人的個人財產,故不能作為個人遺產被繼承,而只能轉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對商標權的保護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七章 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三十七條 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准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1)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2)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

  (3)偽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4)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第三十九條 有本法第三十八條所列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處理,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處以罰款。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罰款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15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被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條 假冒他人註冊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

  第六章 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商標法》第三十八條第(4)項所指的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1)經銷明知或者應知是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

  (2)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並足以造成誤認的;

  (3)故意為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第四十二條 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任何人可以向侵權人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控告或者檢舉。被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為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在調查取證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1)詢問有關當事人;

  (2)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必要時,可以責令封存;

  (3)調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行為;

  (4)查閱、複製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賬冊等業務資料。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行使前款所列職權時,有關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不得拒絕。

  第四十三條 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權行為:

  (1)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2)收繳並銷毀侵權商標標識;

  (3)消除現存商品上的侵權商標;

  (4)收繳直接專門用於商標侵權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

  (5)採取前四項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權行為的,或者侵權商標與商品難以分離的,責令並監督銷毀侵權物品。

  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者侵權所獲利潤5倍以下的罰款。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情節處以 1萬元以下的罰款。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應被侵權人的請求責令侵權人賠償損失。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四條 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前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做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15天內向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覆議;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收到覆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做出覆議決定。對覆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覆議決定通知之日起15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覆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五條 對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檢察機關控告和檢舉。

  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控告和檢舉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處理;其所控告和檢舉的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商標專用權質押

  商標專用權質押是指商標註冊人以債務或者擔保人身份將自己所擁有的、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該商標專用權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商標專用權的價款優先受償。

  根據《擔保法》第79條的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出質的,出質人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其管理部門即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出質登記。

  近年來,隨著全國社會商標法律意識的提高,商標作為一項無形資產其價值為越來越多的債權人所認可,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數量逐年上升。根據《擔保法》、《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管理辦法》和《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程式》的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具體辦理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依法辦理商標專用權質押合同登記,其目的是為了保障質權的實現和質權人的優先受償權,防止重覆質押,保護質權人和出質人的合法權益。

  辦理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的前期工作對於質權人而言,一旦債權得不到償還,可以通過行使質權以優先受償,因此如果質押商標不能變現或變現價值低於債權價值,質權人都可能遭受損失,因此《擔保法》的特別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才能是質押的標的。

  出質人和質權人在辦理質押合同登記申請前,應作好認真仔細的準備工作,尤其對於質權人,更應認真仔細地調查清楚債務人的償債能力,出質商標的權利狀況等內容,具體準備工作可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對質押商標的權利狀況和價值進行認真、徹底的調查和評估

  1:質押商標的價值

  2:出質人應當是質押商標的合法所有人

  3:出質商標應當是有效註冊商標

  4:在先是否辦理過質押登記或被人民法院採取了財產保全或執行措施

  5:質押商標在質押前許可他人使用的情況

  6:是否存在可能導致商標權利喪失的確權案件或訴訟或權屬訴訟

  (二)債權人與債務人和/或出質人簽訂質押合同及其從屬的主合同,合同內容完整,並符合法律規定

  質押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擔保質押條款,質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3: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4:質押擔保的範圍;

  5:質物移交的時間;

  6: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三)對同一註冊人在與質押商標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上註冊的相同近似商標應一併辦理質押登記。

  按照《擔保法》的規定,出質的商標專用權應當是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因此可以依法轉讓是商標出質的前提按照《商標法實施條例》第25 條的規定:“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應當一併轉讓”,因此在辦理質押登記申請時, 同一註冊人在與質押商標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上註冊的相同近似商標應一併辦理質押登記,以保證質押商標可以依法轉讓,從而保證質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可以將質押物變現以優先受償。

企業商標權概念[2]

  企業商標權是指企業對法律確認並給予保護的商標所享有的權利。它包括商標專用權、商標續展權商標轉讓權和商標許可權等。

企業商標權取得方式[3]

  企業商標權的取得,一般來說可以有兩種方式:通過使用商標取得和通過商標註冊取得。目前我國對這兩種方式取得商標權基本上沒有強制,註冊與否採取自願原則。但需要註意的是,對於煙草製品企業來說,其所提供的商品必須使用註冊商標,否則其商品不能獲得銷售資格。

  1.商標使用

  有很多企業在剛剛推出產品的時候,還沒有完全考慮商標註冊的事情,或者有些企業僅僅是為了完成某一項目而成立,並提供相應商品,是否長期經營可能也還沒有考慮。還有一些小企業,根本就沒有打算註冊商標。按照我國法律規定,除了個別商品類別之外,商標使用人可自行選擇商標併進行使用,不需要到商標局進行註冊。未註冊的商標同樣可以使用,但我國商標法中所說的商標權是註冊意義上的商標權。因此,對於未註冊商標,其權利來源顯然就不是商標法,權利人也不能依商標法對其未註冊商標進行保護。這種權利一般只能認為是一種事實上的權利,要保護需要按照民法一般原理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來進行。但是,相對於商標法對註冊商標的絕對保護,通過其他法律保護未註冊商標具有一定的難度,需要滿足較高的條件。作為權利人來說,其需要承擔過重的舉證義務,否則將很難受到保護,一旦他人將該商標註冊,則意味著給他人做嫁衣裳。北京亞運會之前,有一家生產飲料的企業,其商標為“維爾康”,由於給亞運會贊助併進行了廣泛宣傳,具有一定知名度,但是該商標沒有註冊,之後反而被另外一家企業註冊了商標,最終不得不痛失商標。

  未註冊商標在使用時由於不需要到有關部門進行審查,則可能會出現違反商標法中商標絕對禁止使用條件而受到查處。所以,通過使用方式取得商標權時,應當註意不要使用一些特殊標記,如國家標誌、特定組織的標誌、其他公用標誌等。

  雖然這種方式能夠比較容易取得商標權,但是以這種方式使用商標的企業應當註意其中所包含的風險,不要出現上面所舉例子的情形,在企業發展到一定階段時應當儘量對其使用的商標進行註冊。對於有更大抱負的企業,更應該註意這個問題,不僅要在國內註冊,還要根據自己產品的銷售以及潛在市場,選擇不同的國家進行商標國際註冊,不要出現類似海信公司“Hisense”商標被西門子公司搶註的案例。在有些國家,雖然並沒有要求商標必須註冊,但是在保護時是以註冊商標為主的。國際化企業就要根據所在地國家的法律規定,進行商標註冊。

  2.商標註冊

  另外一種取得商標權的方式是通過註冊機關對商標的核准註冊而取得。一般來說,商標註冊,並不需要最初註冊就一定在商品上使用,按照通行做法,只要商標註冊申請人具有“使用意圖”就可以在相關商品類別上申請商標註冊,並最終獲得核准註冊。但是通過核准註冊的商標,其商標權的維持卻需要企業滿足一定的行為,即必須使用商標。如果在相當長的時間內不使用商標的,則可能會導致商標權的喪失。我國商標法規定,商標註冊人如果在連續三年時間內不使用註冊商標的,則商標局可以撤銷商標註冊。對於商標註冊,商標註冊申請人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式提出申請,由商標局受理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才能予以登記並公告。在商標註冊之後,按照商標法的規定,有關單位、個人有權進行監督,提出不同意見,要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對不符合商標註冊條件的商標撤銷註冊。同時商標局也可以依職權對已經註冊的商標進行監督,如果屬於不應當註冊的情形,則可以撤銷商標註冊。

參考文獻

  1. 1.0 1.1 許海峰.企業商標權保護法律實務.機械工業出版社,2004年02月第1版.
  2. 徐晨編著.民營企業法律實務.廣東經濟出版社,2001年02月第1版.
  3. 國家保護知識產權工作組組織編寫.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知識產權讀本.人民出版社,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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