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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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相同是指兩商標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
- (一)文字商標相同
文字商標相同,是指商標使用的語種相同,且文字構成、排列順序完全相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因字體、字母大小寫或者文字排列方式有橫排與豎排之分使兩商標存在細微差別的,仍判定為相同商標。
- (二)圖形商標相同
圖形商標相同,是指商標圖形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
- (三)組合商標相同
組合商標相同,是指商標的文字構成、圖形外觀及其排列組合方式相同,使商標在呼叫和整體視覺上基本無差別,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
商標相同和商標近似的判定
首先應認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是否屬於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
其次應從商標本身的形、音、義和整體表現形式等方面,以相關公眾的一般註意力為標準,並採取整體觀察與比對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斷商標標誌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按照消費者在市場中對商標的感知規律,審判和行政執法實踐中常常運用商標整體、要部比對和將商標隔離開比對的方法,來判斷商標的相同,特別是商標的類似。
(一)整體比對,又稱為商標整體觀察比較,是指將商標作為一個整體來進行觀察,而不是僅僅將商標的各個構成要素抽出來分別進行比對。這是因為商標作為商品或者服務的識別標誌,是由整個商標構成的,在消費者的記憶中留下的是該商標的整體印象,而不是構成該商標的某些單個要素。因此,當兩個商標在各自具體的構成要素上存在區別,但只要將它們集合起來作為一個整體,因此而產生的整體視覺,仍有可能使消費者產生誤認,就應當認定為近似商標。反之,如果兩個商標的部分組成要素可能相同,但是它們作為一個整體並不會使消費者產生誤認,即整體視覺不同,就不能認定為近似商標。
(二)要部比對,又稱為商標主要部分觀察比較,是指將商標中發揮主要識別作用的部分抽出來進行重點比較和對照,是對整體比對的補充。此種比對方法也是根據消費者在市場中對商標與商品的具體感受和記憶而採用的一種方法。一般地說,消費者對商標的感受和留下最深的記憶,是商標的主要部分或者稱要部,即商標中起主要識別作用的部分。當兩個商標的主要部分相同或者近似,就容易造成消費者的誤認,就可以判斷為商標近似。
(三)隔離比對,又稱為對商標的隔離觀察比較,是指將註冊商標與被控侵權的商標放置於不同的地點在不同的時間進行觀察比對,不是把要比對的兩個商標擺放在一起進行對比觀察。這是一種基本的商標比對方法,無論在進行整體比對還是要部比對時,都應當採用隔離比對的方式。一般地說,消費者尋找自己所要的商品,總是憑著以往頭腦中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宣傳所遺留的商標印象,在市場中尋找所感知的某種品牌的商品或者服務。在市場中,不同商標的商品一般也不是同時擺放在同一個櫃臺中。在消費者的思維中,多數情況下不是兩種要比對的商標同時存在,而是存在以前見到過在頭腦中記憶的商標,與當前見到的商標的比較。
在事後的侵權判定中,利用消費者的此種思維模式採用隔離觀察比對的方法,更能夠真實地反映出被控商標所造成混淆的可能性和程度。將兩個商標放在一起進行比對,不同於消費者在市場中實際購買交易的情況,有可能使法官更關註兩個商標的不同點,不能準確地判斷消費者實際交易中可能產生的混淆。
所以,《若幹解釋》該條規定的基本內容,是要求法官在認定商標相同或者相近時,應當綜合採用上述比對方法,關註商標的整體給消費者的感受,用時要比對商標的主要部分,並將被控侵權商標與註冊商標隔離比對。採用這樣方法,可以使法官更科學準確地判斷侵權行為,從而保障辦案的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