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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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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商標
註冊商標(Registered Trademark)

目錄

什麼是註冊商標

  根據商標的管理來分類,可劃分為註冊商標和未註冊商標

  商標註冊是指商標所有人為了取得商標權,將其使用的商標依照法律規定的註冊條件和程式,向商標局提出註冊申請,商標局經過審核准予註冊的法律事實。經過商標註冊的商標稱為註冊商標,即經使用商標人按照法定手續向國家商標局申請註冊,經過審核後准予核准註冊的商標。反之,則為未註冊商標。

  1982年《商標法》頒佈以前,我國對商標實行的是全面註冊的原則。所謂全面註冊,實際上就是強制註冊,即使用商標必須註冊,這種用行政手段強制所有商標都要註冊的一刀切做法在商品經濟迅速發展、企業自主權明顯擴大的今天,非常不利於調動企業積極性和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另外,還有不少城市街道、農村鄉鎮辦的小企業及個體工商業者則往往是生產不穩定、產品不定型、生產地產地銷的小產品,這些企業他們往往沒有商標或臨時使用一個商標,如果對此也強制其申請註冊,不僅增加他們的負擔,而且註冊後極不穩定,反而影響其他企業註冊和使用這個商標。再則,全國工商企業數以萬計,商品品種浩繁,要求所有商品使用商標都要註冊既不現實也不必要。

  所以,我國1982年頒佈的《商標法》改變了過去全面註冊的方法,實行商標自願註冊。自願註冊是指商標是否申請註冊完全取決於商標所有人的意願。其願意取得商標所有權,可以申請商標註冊,註冊商標受法律保護。如果其不願意申請商標註冊,其商標也可以使用,但不享有商標權,也就不在法律保護之列。自願註冊原則賦予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自主權,使企業有能力在市場機制中更好地發揮作用。《商標法》對商標實行自願註冊原則是個總體概念,就局部而言,法律對自願註冊還有一定限制。《商標法》第6條明確規定“國家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准註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這就是說有一部分商品不能適用自願註冊原則,而必須實行強制註冊,一般來說是與人們生活關係密切,直接涉及人民健康的少數商品,如人用藥品、卷煙等。強制註冊有利於確保產品質量,防止濫用和假冒商標,從而保護人民健康,但是有些企業因不懂或無視商標法關於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未經核准註冊不能在市場銷售的規定,讓這些商品流入市場引起行政糾紛

註冊商標的作用

  1、註冊商標對註冊商標所有人的作用

  1)註冊商標是取得專用權的前提,只有核准註冊的商標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即註冊商標所有人享有專用權,任何個人、組織、團體不得非法使用該商標。

  2)註冊商標是註冊商標所有人的無形資產,凝聚著生產者、經營者的智慧和勞動,體現著企業的經營成果。隨著企業規模的擴大和品牌戰略的有效實施,商標的價值會不斷提升, 其增長速度可能遠遠超過有形資產的增長。

  3)註冊商標是消費者選擇產品和服務的依據。一個設計精美、獨具魅力,且能夠保證長期反覆使用的註冊商標,可以起到推銷商品或服務,吸引消費者消費的廣告宣傳效應, 會在相關生產者、經銷者、消費者當中形成一種信任,代表了一種穩定可靠的質量水平,成為產品質量的象徵,直接提高商品或服務的價格和銷量。

  2、註冊商標對消費者的作用

  商標必須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式才能核准註冊,其生產經營者也比較註意產品質量,消費者可以通過核實註冊商標的相關資料來核實商標權人。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消費者購買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其權益保障性稍大。當然識別商品質量僅僅看商標註冊與否是不夠的,還要瞭解與商品質量有關的其他因素,如製造或經營廠家的信譽、生產日期、保質期等。消費者識別商標是否已註冊主要是看商標旁邊有無註冊標記。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

  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准註冊之日起計算。《商標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註銷其註冊商標。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續展註冊經核准後,予以公告。

註冊商標和未註冊商標的區別

  註冊商標是指經使用商標人按照法定手續向國家商標局申請註冊,經過審核後准予核准註冊的商標。而未註冊商標,是未經過商標註冊而在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的商標。

  1、註冊商標受法律保護

  《商標法》第三條規定,經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2、《商標法》關於未註冊商標的保護而言,體現了兩個特點:

  1)受商標法保護的未註冊商標有兩種,包括未註冊馳名商標和有一定影響的未註冊商標兩種。

  2)兩種未註冊商標的權利內容不同。予以未註冊馳名商標以專有使用權,而對有一定影響未註冊商標僅賦予其優先註冊權。《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就相同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模仿或者翻譯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得註冊並禁止使用。” 《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消該註冊商標。對惡意註冊者,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3、普通未註冊商標不受商標法的保護

  《商標法》對普通未註冊商標的保護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因此其始終處於一種無權利保障狀態,隨時可能因他人相同或近似商標的核准註冊而被禁止使用。因此,要想有保障的使用普通商標,最好將其註冊。

註冊商標所需資料

  1.以企業名稱申請註冊的,需提供營業執照複印件,並需在營業執照複印件上加蓋公章;   

  2.以個人名稱申請註冊的,需提供個人身份證複印件1份和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複印件,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複印件上需加蓋公章;   

  3.提供商標文字或圖樣,需要保護顏色的,還需要提供彩色圖樣;   

  4.提供擬註冊的商品/服務項目,可根據申請人自己經營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參照《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分類)第九版以及商標局根據國際分類表修改的《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來填寫;

  5.提供加蓋公章或簽字的《商標代理委托書》;尤其註意,《商標代理委托書》上的地址應於營業執照上的註冊地址應完全一致。

辦理註冊商標程式[1]

  (一)申請

  商標註冊申請是商標使用人根據自願註冊原則向商標局提出註冊請求的法律行為。申請是商標註冊程式的第一環節,是辦理商標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的前提。

  我國商標註冊實行代理制,申請人一般不必直接到國家商標局辦理商標註冊申請,而是就近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遞交商標註冊申請書及有關文件,再由各地工商局將申請文件送省商標事務所逞報國家商標局審核辦理。我國商標法規定商標註冊申請人的條件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必須提交的申請文件包括商標註冊申清書、委托書、商標圖樣、證明文件、申請費用等。

  (二)審查

  商標審查,是商標局對商標註冊事項進行全面審查並做出審查決定的行政行為。審查是商標註冊的一個法定程式,是商標專用權能否確認的關鍵環節。我國實行統一註冊制度和全面審查制度,即商標的審查和核准註冊統一由國家商標局辦理,商標局依法對商標註冊申請人的資格、申請手續、申請事項進行全面審查。

  (1)形式審查形式審查由商標局根據法律規定審查申請行為是否有效、是否具備受理資格,從而決定是否受理。對符合申請條件的,予以受理,編定申請日期和申請編號,進入實質審查;反之,則不予受理,並將申請文件退回商標代理組織和申請人,申請日期不予保留。形式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審查申請人的申請資格,審查申請文件是否齊備、規範,審查申請事項是否符合申請原則,審定申請日期和申請編號。

  (2)實質審查。商標局經形式審查予以受理後,將指定審查人員繼續進行實質要件的審查。實質審查是對商標是否符合註冊條件而進行的審查,從而確定能否核准註冊,所以是關鍵環節;重點審查商標的文字、圖形、含義及其客觀效果。實質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商標是否符合法定的構成要素;商標是否違反禁用條款;商標是否具備顯著性、新穎性;商標是否與他人註冊在先或初步審定在先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是否與他人已失效(被撤銷或註銷)的但未超過一年廟限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經審查,凡符合註冊條件的予以初步審定,並予公告;凡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則予以駁回,發出“駁回通知書”。商標局認為申請內容可以修正的,如可以刪去商標的文字或圖形的部分內容等,則向申請人發出“審查意見書”,限期修正。

  (三)駁回和駁回覆審

  駁回即駁回商標註冊申請,是指未能初步審定的商標被商標局依法駁回。如果申請的商標經審查不符合商標註冊條件,如與他人的註冊商標相混同或不具有顯著特征等,商標局可以依法做出不產審定的駁回決定,這個程式稱為駁回申請。商標局對於被駁回的商標註冊申請,一般是在規定期限內向申請人發出駁回通知書,註明駁回理由,退還有關申請文件。

  駁回覆審,是指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商標註冊申請人因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而提出的覆審申請,進行複查審理並做出終局決定的法律程式。為了保證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不受侵害,我國商標法規定實行兩級終審制。申請人對於商標局的駁回決定沒有不同意見的,商標局的決定即為終結。如果申請人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可以在收到駁回通知書15天內向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覆審。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形式審查認為可以受理的,即依據

  法律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根據半數以上委員的意見做出終局決定。覆審理由成立應予審定的,撤銷商標局的核駁原議,移交商標局辦理初步審定並公告;覆審理由不能成立,則做出維持商標局核駁原議的終局決定,再予駁回。終局決定一經做出就產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執行。

  (四)商標註冊的初步審定與公告

  申請註冊的商標,凡經審查符合商標法律規定的,商標局予以初步審定並公告,這是一個法定的必不可少的重要程式。初步審定是指商標局經審查後做出的可以初步核准的行政決定。公告則是在商標局的官方刊物《商標公告》上公之於眾,公告期為三個月,向社會征求意見和接受監督,在公告期內任何人均可提出異議。《商標公告》是國家商標局根據法律的規定,用以公告有關商標註冊事項和其他需要公告的文件而向社會定期發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公告。商標公告的內容包括:初步審定商標公告,註冊商標公告,續展註冊公告,商標的轉讓、變更、註銷或撤銷公告,以及有關商標管理的法規、決定、通知等。

  (五)異議和異議覆審

  異議是對商標局初步審定的商標提出不同意見,反對其註冊的一個法律程式。對於初步審定並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提出異議。異議人以擁有在先權的居多,也有社會各界其他組織和個人。商標局是異議的受理機關,應認真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保障雙方平等地行使權利,經調查核實後,依法做出異議成立或者不能成立的異議裁定,書面通知當事人及代理人。異議成立的,取消原初步審定;異議不能成立的.則維持原初審決定。異議裁定生效後,異議期滿由商標局核准註冊。

  異議覆審又稱再異議,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當事人對商標局的異議裁定不服,可在收到異議裁定通知15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覆審。異議覆審有兩種情況:一是異議人對商標局維持初步審定的商標的異議裁定不服要求再次審查;;二是被異議人對撤銷其商標的初步審定的裁定不服要求再次審查。商標評審委員會就異議事項調查審理,依法作出終局裁定:維持或撤銷商標局的異議裁定。如果異議成立,則撤銷原初步審定,駁回其商標註冊申請;如果異議不能成立,移交商標局辦理註冊事宜。

  (六)商標核准註冊與再公告

  核准註冊是商標註冊的最後一個法定程式,標志著商標權的確認。商標一經註冊就享有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商標局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無人提出異議或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予以核准註冊。商標局辦理註冊事宜:在“商標註冊簿”上登記,發佈註冊公告,向申請人頒發“商標註冊證”。我國的商標註冊程式實行二次公告制。商標初步審定的公告是初公告,目的在於向社會征求意見;發佈註冊公告是再公告,正式公告天下又一個新的註冊商標誕生並投入使用,歡迎社會各界監督。

  “商標註冊薄”是商標主管機關登記註冊商標的底簿,是國家檔案的一項重要內容。“商標註冊證”是國家商標主管機關頒發的授權證書,具有法律效力。“商標註冊證”記載商標註冊的具體事項,如註冊人的名稱、商標名稱及其圖形、註冊商標的有效期限、註冊商標的變更事項等。持有“商標註冊證”依法簽訂經濟合同,並可以委托他人印製商標標識,進行廣告宣傳。在申請商標的國際註冊時,“商標註冊證”也是重要的法律文件。

  根據我國法律,商標權由註冊產生。商標專用權以核准註冊的文字、圖形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項目為限。註冊有效期為10年,自核准註冊之日起計算。我國規定的註冊標記有:“註冊商標”字樣及“註”、“R”標記。使用註冊商標應當標明註冊標記,在商品上不便標明的,應當在商品包裝或者說明書及其他附著物上標明。

註冊商標和註冊申請的變更

  《商標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註冊商標需要變更註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申請人變更其名義、地址、代理人,或者刪減指定的商品的,可以向商標局辦理變更手續。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對於註冊商標的註冊人,其名稱、地址或其他註冊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提交變更申請,這是法律規定註冊人應當履行的義務;不履行該義務的,根據《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註冊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報請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註冊申請的申請人,其名稱、地址或其他註冊事項發生變更後,可以辦理變更手續,是法律賦予申請人的一項權利,申請人可以申請變更,也可以不申請變更。

一、變更申請的種類

  根據申請變更內容的不同,變更申請分為以下四類:

  (一)變更註冊人或申請人名義和地址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姓名、名稱改變後,必須履行一定的手續才能承繼其商標權。否則,當註冊人行使其權力時,就不能有效證明該商標為自己所有,其商標專用權就不能及時得到保護,因為法律只承認原名義註冊人享有商標權。但是這種更改僅限於註冊人稱謂和地址的改變,與商標權的內容無關,這種變更是在商標屬於同一註冊人所有的情況下發生的,不存在商標權力的轉移,其結果是註冊人的名稱有所變化,但商標權力是連續的。

  (二)變更商標代理人

  按照《商標法》第二十三條、《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註冊人或者申請人需要變更其商標代理人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變更商標代理人申請。商標代理人變更後,有關該商標或申請的駁回、註冊異議、爭議和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撤銷申請等事宜,商標局將通過變更後的商標代理人通知註冊人或申請人。

  變更代理人申請僅適用於註冊商標或註冊申請人的代理人變更,對於變更異議答辯和評審答辯代理人的,應專門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

  (三)刪減商品或服務項目

  刪減商品或服務項目屬於《商標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變更其他註冊事項的範疇,註冊人或申請人可以通過遞交《刪減商品/服務項目申請書》,刪減指定的商品或服務項目。

  需要指出的是,由於《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增加了部分註銷的內容,但註銷部分商品或服務項目僅適用註冊商標,因此對於註冊商標,刪減商品或服務項目也可以通過註銷程式辦理;而對於註冊申請,刪減商品或服務項目也可以通過辦理撤回商標註冊申請,撤回需要刪減的商品或服務項目;上述註銷申請和撤回商標註冊申請按規定不需要交納任何商標規費,從這個意義上說,刪減商品或服務項目申請作為變更申請的一種,完全可以用部分註銷申請和部分撤回申請取代。

  (四)更正商標申請或註冊事項

  註冊人或申請人發現其商標申請文件或註冊文件存在明顯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申請更正應填寫《商標申請/註冊事項申請書》。根據《商標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這種更正不涉及商標申請文件或者註冊文件的實質性內容,即涉及圖樣的更改、商品或服務項目的增減變化、權利人的變動都是不允許的,一般限於由於申請人或代理人的疏忽造成的列印錯誤等。

變更申請的受理和審查

  變更申請應根據變更內容選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佈的規定書式,對於尚未獲得註冊的商標申請和已核准註冊商標的變更申請,使用的是同一變更書式。

  需要辦理變更申請手續的,可以直接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辦理變更申請,也可以委托商標代理組織辦理。根據〈商標法〉第十八條規定,外國人或外國企業應當委托國家認可的具有商標代理資格的組織代理。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條的規定,變更申請的申請日期,直接遞交的以遞交的日期為準,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為準。

  應提交和準備的文件:

  1,變更申請書〈根據變更內容選擇書式〉;

  2,委托代理組織辦理的,應該附上商標代理委托書;

  3,直接辦理的,應該附上申請人和經辦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4,變更註冊人名義還應提供登記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

  (一)變更註冊人或申請人名義和地址

  申請變更商標註冊人或申請人名義、地址現在使用的是同一書式,註冊人或申請人名義、地址同時變更的可以在同一份申請書中提出,只須交納一份變更規費。

  商標局對變更註冊人或申請名義和地址早班的審查分為書式審查和實質審查

  1、書式審查:書式審查主要內容包括:申請文件是否齊備、書式使用是否正確、填寫內容是否符合規定等。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變更商標註冊人名義的,應當提交有關登記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文件。變更文件內容應該和申請書填寫的內容相符,即,變更證明文件的變更前名義與申請書填寫的變更前名義相符,變更證明文件的變更後名義與申請書填寫的申請人名義相符。外國企業國中文譯名不同而需要改變其中文名稱的,可以不附變更證明,但應說明其英文名稱不變。

  經過書式審查,符合規定的,商標局發給申請人受理通知書。

  2、實質審查

  變更申請在書式審查合格並按規定交納了商標規費後,進入實質審查階段。實質審查主要是審查申請書填寫的變更前名義與商標局檔案登記的註冊人或申請人名義是否相符,變更申請是否符合〈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等。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變更商標註冊人名稱或者地址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將其全部註冊商標一併變更;未一併變更的,視為放棄變更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對於尚未獲准註冊的商標申請,法律並未要求一併變更,但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註冊申請與已申請變更名義的商標如果存在相同或近似的情況,應該一併申請變更,否則商標局可能駁回該註冊申請。

  對註冊商標的變更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的,商標局發給註冊人相應的變更證明,並予以公告;對註冊申請的變更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的,商標局發給申請人變更申請核准通知書。

  (二)變更商標代理人

  1、書式審查的主要內容是申請文件是否齊備、書使用是否正確以及申請書填寫內容是否完整規範等,經審查合格的發給受理通知書;因為符合有關規定而不予受理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2、實質審查主要審查申請書填寫的申請人、變更前代理人與商標局檔案登記是否相符,申請人是否是商標的註冊人等內容,經審查符合規定的,發給申請人變更代理人核准通知書。

  (三)刪減商品或服務項目

  1、書式審查的主要內容是申請文件是否齊備、書式使用是否正確以及申請書填寫內容是否完整規範等,經審查合格的發給受理通知書。

  2、實質審查主要是審查申請書填寫的申請人是否是商標的註冊人、刪減的商品或服務項目是否是原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項目等內容,經審查符合規定的,對發給申請人相應的核准通知書,並予以公告。

  (三)共有商標的變更申請

  〈商標法〉第五打明確規定和承認了商標權可以由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共同享有,〈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還規定,共有商標應當指定一個代表人,沒有指定的,可以推定申請書順序排列的第一人為代表人。

  共有商標辦理變更申請時應註意以下問題:

  (1)共有商標的所有類型的變更申請應由代表人申請和辦理,申請書首頁只填寫代表人的名稱和地址,其他成員名稱應列在附頁;

  (2)共有商標在辦理變更代理人、刪減商品或服務項目或變更代理人時,應取得其他共有成員的同意。並提交全體成員同意變更的書面文件。

  (3)商標共有人中一個或一個以上成員名稱、地址變更時,應辦理變更名稱/地址申請;在申請變更時,申請書首頁只須填寫變更前、後代表人的名稱和地址,其他成員的變更前、後名稱填寫在附頁中。如果其他成員的名稱沒有變更的,可以不填變更後名稱。

  (4)商標共有人中一個或一個以上成員名稱發生變更,向商標局提交變更申請時應附送發生變更的成員積壓自所屬的登記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文件原件。

  (5)商標通過變更其共有性質不會發生變化,原共有商標仍為共有商標。

申請人應收到的變更證明及有關通知

  申請人收到的變更證明及有關通知主要有以下六種:

  (一)受理通知書:經書式審查,變更申請符合規定的,商標局發給申請人受理通知書;

  (二)不予受理通知書:經書式審查,變更申請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商標局發給申請人不予受理通知書。對不予受理的變更申請,不收取商標規費

  (三)變更證明或通知:經實質審查,變更申請符合規定的,商標局予以核准,並根據申請的類型,發給相應的通知或證明,並予以公告;

  (四)補正通知書:經實質審查,發現變更申請書存在以下問題的,發給補正通知書:

  1、變更名義申請書填寫的變更前名義與商標局檔案登記的名義不相符的、或其他變更申請的申請人名義與商標局檔案登記的名義不相符的;

  2、變更名義地址未將其全部註冊商標一併變更的;

  3、證明文件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收到商標局發給的補正通知書後,申請人應在限期內按規定要求改正,並將通知書原件交回商標局;申請人對補正通知書有不同意見的,也可以在通知書背面陳述,並將通知書原件交回商標局。

  (五)不予核准通知書

  經實質審查,發現變更申請有下列情形的,商標局對變更申請不予核准,發給不予核准通知書:

  1:已辦理過相同內容的變更申請;

  2:發給補正通知書後未按要求補正的:

  3:申請變更的商標已經失效(註銷、被撤銷、因未續展而過期等)

  申請人對不予核准變更申請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向商標局書面陳述。商標局經審查認為申請人陳述的理由成立的,收回原不予核准通知書,繼續對變更申請進行審查。

  (六)視為放棄通知書

  對於變更名義地址申請,經審查發現未按規定時限提供變更證明的,或未按補正通知書的要求將其全部註冊商標一併變更,視為申請人放棄該變更申請,商標局發給視為放棄申請通知書。

  對於商標局發給的不予受理通知書、不予核准通知書和視為放棄通知書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由人民法院做出終局裁定。

  幾點註意事項:

  1:變更證明的發證明機關

  2:變更證明原件的問題

  3:涉外變更證明的翻譯問題

  4:補正迴文的上報

註冊商標和註冊申請的轉讓

商標轉讓的概念和種類

  商標權利的取得有兩種途徑,一是原始取得,即不以市場上存在的商標權為依據,而是通過申請商標註冊經核准後從而獲得商標權,另一種是即受取得,即商標權不是最初直接由商標註冊機關授予,而是以市場上已經存在的商標權利為依據,通過繼承或轉讓等方式獲得的商標權。

  由於商標資源的有限性,以及商標權原始取得的周期長、不確定因素多等等原因,商標轉讓作為商標權利取得的一種途徑,其重要性為越來越多的市場參與者所認識,由於通過商標轉讓獲得商標權的時間快、程式簡單和權利穩定等因素,越來越多的個人和企業傾向於以商標轉讓方式獲得商標權。

  商標的轉讓可以合理有效的配置商標資源,避免商標資源的浪費,使商標權利得到延續,避免了商標權利的終止。

  轉讓註冊商標應當履行法律規定的手續,而且必須經過商標局核准公告後,轉讓行為才能生效。轉讓註冊商標而不向商標局辦理有關手續的,屬於自行轉讓註冊商標的行為。依據〈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報請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一)合同轉讓:合同轉讓是最為常見的一種轉讓形式,是指商標所有人根據自己的意志,按照一定的條件通過簽訂轉讓合同的方式,將自己享有的註冊商標權轉讓給他人,也稱契約轉讓。轉讓的標是是註冊商標的所有權,包括對商標占有、處置和收益的權利。

  商標權的合同轉讓是轉、受讓雙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是一種合同行為,應當遵守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

  (二)繼承轉讓(商標轉移):所謂繼承轉讓是以繼承、遺產分配等形式取得商標權的一種方式,是指註冊商標所有人死亡或終止後,由承繼其權利的義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繼續使用其註冊商標專用權。

  《商標法實施條例》引入了移轉的新概念,移轉主要適用包括繼承轉讓在內的下列情形:

  1、因為註冊人死亡繼承註冊商標的。

  自然人所有的商標權,在註冊人死亡後,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繼承權的繼承人可以依法繼承該註冊商標。

  2、註冊人因分立、合併或改製等原因消亡後,分立、合併或改製後的企業需辦理商標過戶的;企業分立、合併或者改製時,應在清產核資過程中明確核算商標權的價值,併在企業分立、合併或改製合同及有關政府文件中明確商標權利的歸屬,並辦理商標移轉手續。

  3、企業破產後由清算小組對其商標進行處置的。根據《破產法》和《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企業破產後,其財產的處理;歸企業破產清算小組所有,因此破產企業商標權應由清算小組處理。

  4、依據生效的法律文書對註冊商標強制執行轉讓過戶的。註冊商標權作為執行標的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時,如果被執行者不按法院裁定執行的,依照相關法律文享有該商標權利的當事人應憑相關法院向商標局發出的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移轉手續。

  5、其他因轉讓以外的事由發生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移轉的。商標註冊人變更名義和轉讓/移轉從錶面看都是註冊人的名稱變了,但其變化的實質、原因和產生的後果是不同的:

  1、變更註冊人名義是指註冊商標所有人姓名或名稱的變動、更改。這種更改僅限於註冊人稱謂的改變,與商標權的主體無關,這種變更是在商標屬於同一主體所有的情況下發生的,不存在商標權利的轉移,變更的原因是因為權利人在有關登記部門登記的名稱發生了變更,變更的後果是註冊人的名稱有所變化,並不涉及商標權的主體。

  2、商標轉讓或移轉則是在不同主體之間發生的,其發生的原因是由於轉讓合同或繼承、移轉等,其實質是存在著商標權利的轉移,其後果是自商標權轉移生效之日轉讓人失去商標權利,受讓人獲得商標權利。

關於商標轉讓法律規定的變化

  新《商標法》、《實施條例》對轉讓的規定有如下的變化:

  (一)《實施條例》第17條新增了對商標註冊申請可以辦理轉讓:

  1.根據《商標法》第5條的規定,商標可以共有,因此轉、受讓人均可以為多人,即非共有商標通過轉讓可以變為共有商標,共有商標通過轉讓也可能變為非共有商標;

  2.不再使用駁迴轉讓申請的概念,對沒有將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一併申請轉讓的,使用視為放棄轉讓申請的概念;對可能產生誤認、混淆或者不良影響的轉讓註冊商標申請使用不予核准的概念;

  3.對轉讓商標的專用權轉移時間做出了明確規定,《商標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4.申請人如對商標局的轉讓決定不服的,不再通過商標評審委員會覆審,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將商標局針對轉讓申請的行政行為直接納入司法審查的範疇。

轉讓商標的前期工作

  在向商標局提交轉讓申請之前,應做以下工作:

  1、轉讓人應為轉讓商標的合法權利人:只有轉讓人是商標的合法權利人,才有將商標轉讓的權利,否則將導致轉讓申請無法被核准。由於我國自1995年起對辦理變更和轉讓商標時不再採用附送註冊證併在原證上加註的方式,而採用另發變更和轉讓證明的方式,因此僅從註冊證上標註的註冊人還不能確定其是否為最終的商標所有人,應該通過向商標局查詢以確定該商標的註冊人。

  2、轉讓商標應為有效註冊商標:只有有效的註冊商標才擁有商標專用權,因此應該瞭解清楚受讓商標是否在註冊有效期內,是否已被註銷、撤銷而喪失了商標專用權。

  3、轉讓商標是否被法院查封或辦理了質押登記:被人民法院查封的商標以及辦理了質押登記的商標,在查封期間和質押期內,未經人民法院和質權人的同意,該商標不得轉讓。

  4、轉讓商標的許可使用情況:受讓商標許可他人使用的情況直接影響到受讓人的權利,因為根據現行法規,發生在後的商標轉讓合同不能影響在先的許可合同的效力,即商標註冊人變換後,被許可人在許可合同有效期內仍可繼續合法使用該商標,從而對受讓商標的受讓人產生不利影響。

  5、商標是否存在確權案件或權屬訴訟

  可能導致商標權利喪失的確權案件主要有:

  1: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的註冊商標爭議裁定申請;

  2:根據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向商標局提出的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註冊商標申請;

  3:商標局依法行使職權主動做出撤銷註冊商標決定;

  4:根據第四十七條向商標局提出的因註冊人消亡而註銷其註冊商標的申請。

  上述四種情況在新《商標法》實施後都已納入司法覆審範疇。

  權屬訴訟是第三人對受讓商標的權利歸屬提出的爭議,該類爭議屬於人民法院管轄範疇,該類案件結果可能導致原註冊人不再擁有商標的所有權。如受讓商標確定存在上述不穩定因素,受讓人應審慎客觀地分析案件結果可能對受讓商標權利產生的影響,方可做出決定。

  (二)相同近似商標應一併轉讓。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併轉讓。

  因此,在受讓商標時,應查清楚轉讓人的所有註冊商標和商標申請的情況,並根據商品或服務類似程式和商標近似程式判斷應將哪些商標一併轉讓。

  (三)簽訂轉讓協議。

  按照《商標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轉、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協議內容應符合法律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另外,由於在商標轉讓過程中,轉、受讓人針對受讓商標的信息是不對稱的,受讓人處於弱勢地位,受讓人應要求轉讓人對商標權利的瑕疵擔保責任。

  另外,如果轉讓的註冊商標已有在先簽訂的許可合同,受讓人應與轉讓人對已簽訂的許可合同的處理做出明確約定。

  (四)商標專用權的轉移時間。

  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核准轉讓證明在轉讓註冊商標公告之日後才發放給受讓人。法律對註冊申請的轉讓生效時間、移轉的生效時間均未做出明確規定。

轉讓申請的案件審查

  轉讓申請的案件審查,是指對轉讓申請的形式要件進行審查,看其是否符合受理條件。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發給受理通知書;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發給不予受理通知書。

  (一)直接受理和代理組織代理。

  按照收文方式不同,轉讓申請可以分為直接受理和經代理組織代理兩種

  直接受理的,由申請人直接在受理大廳將申請書件交付申請處受理人員,經受理人員審查案件合格的,予以收文。申請人在受理大廳直接辦理繳納商標規費手續。

  經代理組織代理的,由代理組織將申請案件直接交付或郵寄給通達商標服務中心收文科,經其審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受理之後,由綜合處財務辦理規費扣繳手續。

  (二)書件審查的準則

  1、基本要求

  A:申請書應使用國家工商總局公佈的書式,並按規定使用中文,打字或者印刷,工整清晰。內容填寫完整,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缺項、漏項;

  B:受讓人為自然人的,還應在申請書受讓人名稱後標註身份證件號碼;

  C:受讓人應提交能夠證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的複印件;

  D:委托代理組織代理的,應附上委托書並由受讓人蓋章或簽字;同時轉讓申請書應加蓋代理組織章戳並由代理人簽字。

  2、共有商標轉讓申請的書件審查:

  A、下列情況均應在申請書是否共有商標一欄選擇“是”,並填寫附頁;共有商標通過轉讓成為非共有商標;非共有商標通過轉讓成為共有商標;共有商標因成員增、減或更替辦理轉讓的。

  B:商標的受讓人為共有人時,共有人應指定一名代表人,並由代表人辦理轉讓申請手續:

  C:共有商標申請轉讓,申請書的轉、受讓人名稱、地址均應填寫代表人的名稱、地址,並蓋章或簽字,附頁填寫轉讓前、後其他共有人名稱並蓋章或簽字,附頁不須填寫其他共有人的地址。

  3;移轉申請書件審查。

  A:辦理移轉申請使用的書式與轉讓的書式相同;

  B:註冊人的法人資格因破產、解散、企業註銷等原因終止後,在清算過程中需辦理移轉讓續時,由相應的清算組織在轉讓人章戳處蓋章;

  C:註冊人因合併、被兼併、改製等原因需要辦理移轉手續又無法加蓋公章的,應提供下列文件:政府或上級主管機關批覆的合併、兼併或改製文件,沒有相關批覆文件的,應提供公司登記機關出具的有權繼承該商標的證明文件;申請人的營業執照等身份證件的複印件。

  D:註冊人為自然人的,其死亡後,受讓人辦理移轉手續時應提供其有僅繼承該商標的法律文書;

  E:上述第2、3條所指證明文件或法律文書應為原件或加蓋出具文件機關印章的複印件或經公證的複印件(多份申請可只附一份正本、其餘附副本),外國人或外國企業提供的證明文件或法律文書應附中文譯本,並由翻譯單位蓋章。這些文件應明確、清楚地確認商標權利歸屬人,並與轉讓申請的受讓人一致;

  F:由法院判決或裁定執行的註冊商標移轉,申請人在提交的移轉申請時應附有依據的法律文書;法律文書應滿足下列條件:

  1:法律文書應載明被執行人和受讓人名義、商標註冊號等;

  2:被執行人應與申請書填寫的轉讓人名義相符;

  3:申請書填寫的註冊號與協助執行通知書載明的註冊號相符。

  (三)不予受理的情形

  經審查,轉讓申請不符合上一節規定的書件審查準則的,對轉讓申請不予受理,發給申請人不予受理通知書,其主要情況如下:

  1:未使用規定的書式的;

  2:未使用中文填寫轉、受讓人的名稱和地址的;

  3:未填寫商標註冊號/申請號的,或經核對註冊號填寫錯誤的;

  4:填寫的註冊號在電腦資料庫中不存在的;

  5:未填寫類別,且經與電腦數據核對無法確定其類別的;

  6:未以列印方式填寫申請書的;

  7:字跡或印章模糊,無法辨認、識別的;

  8:委托代理組織辦理時,受讓人未在委托書上蓋章或簽字的,或申請書上填寫的受讓人名稱與委托書上的蓋章或簽字不一致的;

  9:委托代理組織辦理時,代理組織或代理人未在申請書上蓋章或簽字的,或申請書上未填寫代理組織名稱的;

  10:申請書上填寫的轉、受讓人名稱與蓋章或簽字不一致的;

  11:轉讓人未在申請書上蓋章或簽字的,且未提交有關證明文件或法律文書的;

  12:辦理移轉手續時提交的有關證明文件和法律文書內容與申請書的轉、受讓人名稱、註冊號等內容不一致的;或提交的有關證明文件和法律文書未能明確說明商標權利的歸屬的;

  13:外國人或外國企業申請移轉時,未附送上述證明文件和法律文書的中文譯本的。

轉讓申請的實質審查

  轉讓申請在通過了初步審查後,需要繳納規定的商標規費,然後進入實質審查階段。轉讓申請的實質審查是對轉讓申請是否符合實質要件進行的審查,主要是審查商標權主體、商標權權利及對同一主體名下的商標之間相同近似性、轉讓是否可能使人產生誤認、混淆或其他不良影響。

  (一)轉讓申請的實質審查準則

  對轉讓申請可以分以下四步進行審查:

  1、轉讓人的主體資格審查

  註冊商標轉讓,需要審查轉讓人是否是商標註冊人,即審查申請書上填寫的轉讓人名稱與商標局檔案記錄的註冊名義是否相符。

  在申請流程中的商標轉讓,也同樣需要審查轉讓申請書上填寫的轉讓人名稱與商標局檔案記錄的申請人名義是否相符。

  轉讓人為共有人時,在審查其主體資格時需要審查共有主體是否與商標登記的註冊人相符,不能僅依據代表人名義是否相符判定轉讓名義是否相符。例如,共有人A、B(A為代表人)與共有人A、C(A為代表人),應認定為不同主體、名義不符;而共有人A、B(A為代表人)與共有人B、A(B為代表人),應認定為同一主體,名義相符。

  有鑒於此,在檢索轉讓人是共有人名下的全部商標時,應將共有成員逐一作為代表人檢索,並判斷這些商標是否與轉讓人名義相符。對於名義相符的商標,應繼續進行審查。

  2、商標權權利審查

  註冊商標申請轉讓,該註冊商標應符合下列條件:

  註冊商標在註冊有效期內;

  註冊商標未被註銷、被撤銷;

  註冊商標未被人民法院查封;

  註冊商標未在商標局辦理過質押登記。

  在申請流程中的商標申請轉讓,需要審查該申請的申請流程是否已經結束,如果全部駁回的決定已經生效,或裁定不予註冊的異議裁定已經生效,則不必核准轉讓。

  3、商標相同近似性的審查。

  註冊商標轉讓,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商標註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應當一併轉讓。這些被引證要求一併轉讓的商標應符合下列條件:

  與申請轉讓的商標同屬一個主體所有未同辦理轉讓申請,或雖同時辦理了轉讓申請,但與審查的轉讓商標不是同一受讓人;特別是當受讓人為共有人時,需要仔細審查受讓人是否為同一主體;其商標標誌與申請轉讓的商標標誌相同或近似其核定使用商品與申請轉讓的商標的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類似;

  對於尚未進行實質審查的註冊申請,不需要引證要求其一併轉讓;在申請流程中的商標轉讓,在其註冊申請尚未進入實質審查階段前,以不審查是否有相同近似商標需一併轉讓;如已經進入實質審查階段,應證其相同近似商標要求一併轉讓,審查準則與前述註冊商標相同。

  4、對轉讓可能產生誤認、混淆或其他不良影響的審查。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對可能產生誤認混淆或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註冊商標申請,商標局不予核准。可能產生誤認、混淆或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轉讓,需要審查受讓人有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檢測和監督能力,是否符合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主體資格;

  含有商品的地理標誌或地名的商標:引類商標轉讓給該地區以外的其所有人時,需要審核是否會產生混淆、誤認;

  註冊商標申請轉讓時,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正在申請註冊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已經審查處審查通過或初步審定的,如不一併轉讓可能使消費者產生誤認、混淆的其他可能產生誤認、混淆或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申請。

  (二)補正(改正)通知

  在進行實質審查後,轉讓申請不符合審查準則的要求,存在下列情況的,需要通知申請人予以改正:

  1、因轉讓申請書填寫的轉讓人名稱與商標局檔案記錄的註冊人名稱不一致產生的名義不符,存在多種可能性。

  A:申請書填寫的轉讓人已在商標局辦理過變更或轉讓手續,需要通知填寫正確的轉讓人名稱;B:申請書填寫的轉讓人名稱由於中文譯名的不同導致名義不符但外文名稱是一致的,需要通知填寫正確的中文名稱;C:申請書填寫的轉讓人曾發生過變更但未在商標局辦理變更手續的,需要通知補辦變更手續。

  2:申請轉讓商標已經超過有效期但尚在寬展期內,可以通知受讓人及時辦理續展申請的;

  3:申請轉讓商標已經辦理了質押登記的;

  4:註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未一併轉讓的;

  5:轉、受讓雙方向商標局提出書面申請一致同意撤迴轉讓申請。

  (三)對補正(改正)通知書迴文的審查

  申請人在收到補正(改正)通知書後,在規定期限內按照通知書的要求予以改正,並將通知書原件交回商標局後,商標局對該轉讓申請根據申請人的補正內容進行審查:

  1、名義不符的,經改正後名義相符的,且轉讓申請符合其他審查要求,予以核准;

  2、轉讓商標超過有效期限,經改正後在寬展其內辦理了續展申請的,且轉讓申請符合其他審查要求的,予以核准;

  3、轉讓商標被質押,經改正後解除了質押,或者質權人書面同意該轉讓的,且符合其他審查要求的,對轉讓申請予以核准的;

  4、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未一併轉讓的,經改正後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已經辦理了一併轉讓手續的或已經辦理註銷手續的,且轉讓申請符合其他審查要求的,不予核准;

  5、補正(改正)內容不符合要求的,根據不同情況不予核准轉讓或對轉讓申請視為放棄。

  申請人在收到補正(改正)通知書後,在規定期限內按照通知書的要求提出了不同意見,並將通知書原件交回商標局後,商標局對申請人的意見進行核實後,認為申請人意見成立,原要求補正(改正)內容有誤的,應對轉讓申請繼續進行審查,轉讓申請符合其他審查要求的,予以核准;

  申請人在收到補正(改正)通知書後,未能在規定期限內交回通知書原件或者未按照通知書的要求補正(改正)的,經核實原要求補正(改正)內容準確無誤、申請人並未改正的,對轉讓申請不予核准或者視為放棄。

  (四)不予核准通知

  經審查,轉讓申請存在下列情況的,不予核准:

  1:名義不符,且轉讓申請收上填寫的轉讓人名義曾經過變更、轉讓的,或已經辦理了相同內容的轉讓申請的;

  2:轉讓商標已經喪失了商標權利(被撤銷、被註銷)或申請流程已經結束(撤回申請、駁回申請等)的;

  3:轉讓申請書填寫了錯誤的註冊號碼的;

  4:轉讓申請書未使用中文填寫轉、受讓人名稱的;

  5:撤迴轉讓申請經補正後符合規定手續和內容的;

  6:商標被法院查封的。

  (五)視為放棄申請

  轉讓申請視為放棄是針對已經發過補正(改正)通知的轉讓申請。

  經審查,未將註冊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一併轉讓的,經補正(改正)通知後,存在下列情況的,該轉讓申請視為放棄:

  1:經補正(改正)通知後,未作改正,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未辦理轉讓手續的或註銷手續的;

  2:經補正(改正)通知後,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雖辦理轉讓手續,但受讓人與原轉讓申請不同的;

  3:經補正(改正)通知後,部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雖辦理轉讓手續,但仍有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未辦理轉讓手續的;

  4:經補正(改正)通知後,針對相同近似性提出不同意見,但經審查意見不成立的。

  六、轉讓爭議

  這裡所述的爭議,不是商標法第五章有關爭議的概念,而是指在轉讓生效後或轉讓申請過程中,轉、受讓雙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因為同意轉讓而向商標局申訴的一種行為。具體情況有以下兩類:

  (一)對轉讓行為發生的爭議。

  1、在轉讓生效後或在轉讓申請過程中,轉、受讓雙方當事人之間對轉讓合同的條款理解、合同效力以及履行等發生的爭議。

  2、轉讓人認為轉讓申請偽造、仿冒了其公章或簽字,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其擁有的商標權轉讓,因此發生的民事爭議。

  3、註冊人因各種原因終止或死亡後,當事人之間就商標權的歸屬發生的爭議。

  在實踐中,許多發生上述爭議的當事人要求商標局來解決糾紛,這是不恰當的。因為轉讓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一種民事行為,商標法中並沒有相關規定賦予商標局可以調解事解決爭議的權利,因此在程式上是不可行的。實際上,訴訟或是仲裁是解決此類合同糾紛的合法途徑。

  在爭議過程中,如果轉讓申請尚未被核准公告,商標權尚未轉移的,可以在訴訟中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措施,商標局將根據法院的協助執行請求中止對該轉讓申請的審查。如果轉讓申請已經被核准公告,商標權已經發生轉移的,只及在法院判決轉讓行為無效後,根據生效的法律文書請求商標局對相關轉讓予以撤銷。

  (二)對商標局就轉讓申請做出的具體行政決定發生的爭議。

  轉、受讓雙方對商標局就轉讓申請做出的具體行政決定不服的情況有以下幾種:

  1、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

  2、對視為放棄申請的決定不服的;

  3、對不予核准決定不服的。

  對商標局上述決定不服的,轉、受雙方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認為商標局的轉讓審查工作中出現錯誤的,也可以直接向商標局陳述理由。商標局核實後認為當事人陳述的理由成立的,也可以依職權糾正錯誤。

參考文獻

  1. 曹英耀,曹毅編著.工商行政管理教程.中山大學出版社,2005年0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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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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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95.54.* 在 2009年2月1日 14:14 發表

象寶墨園已註冊商標,寶墨軒是否可以申請註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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