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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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代理人(trademark attor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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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代理人是指有資格接受商標註冊申請人(即想申請商標註冊的任何單位或個人)或者商標註冊人(即已擁有註冊商標的單位或個人)的委托,在委托許可權內,代替委托人辦理商標註冊申請,幫助委托人查處商標侵權案件或辦理其他有關商標註冊申請事宜的人。
商標代理人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充當的,只有通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考試認定的具備商標代理人資格的人才能代理商標註冊申請等事宜。已取得《商標代理人資格證書》的代理人只有在一個合法的商標代理組織(即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指定或認可的商標代理組織)內工作才能代理商標業務,否則也不能代理商標業務。
商標註冊、商標保護和商標管理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當事人本身(即商標註冊申請人或商標註冊人)有時難以勝任,而委托商標代理人辦理商標事務就會既省時又省力,而且還可避免辦理過程中因當事人通訊不便宜等原因造成的不必要的損失。
l.代理商標申請人進行註冊申請前的商標查詢,確定其商標是否可以註冊,代理商標所有人進行使用未註冊商標進入市場前的查詢,確定該商標是否侵犯他人的在先商標權。
2.代理續展註冊、轉讓註冊、許可使用合同備案、變更註冊人名稱或地址、補發註冊證等有關事務。
3.代理商標申請註冊、商標駁回覆審、商標異議、異議答辯、異議覆審、商標爭議、爭議答辯、商標註冊不當或3年不使用撤銷、撤銷答辯等有關商標確權程式中的法律事務。
4.代理中國申請人到國外辦理商標國際註冊以及在申請註冊過程中的各種法律事務。
5.代理商標權海關備案。
6.代理解決商標侵權糾紛,商標侵權投訴等法律事務。
7.代理外國申請人到中國申請商標註冊及其他商標法律事務。
1.年滿十八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具有高等院校法學專科以上、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同等學歷,均可報名參加全國商標代理人資格考試。(但現已被取消)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商標代理人資格考試工作,加強商標代理人隊伍的素質建設,根據《商標代理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商標代理人資格考試是國家舉行的專業行業資格考試,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以下稱“商標局”)負責統一組織。
第三條商標代理人資格考試遵循公開、公正、平等和擇優的原則,面向社會,凡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
第四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商標代理人資格考試:
(一)年滿十八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有高等院校法學專科以上、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同等學歷。
第五條報名參加商標代理人資格考試,需按規定時間到考生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報名。
考生報名時應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學歷或者學位證書複印件以及近期一寸免冠照片4張,在職人員應提交本人工作證複印件。報名應交報名費,費用標準由該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同同級物價管理部門確定。
第六條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對考生報名時提交的各項文件進行審查,將符合參考條件的人員名單彙總後報至商標局,由商標局統一製作准考證。
第七條商標局根據報名情況,在全國範圍內設立若幹考區。每個考區設立考務辦公室,負責該考區考試的各項工作。
考務辦公室的負責人由各考區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商標工作的局長擔任。
第八條商標代理人資格考試由商標局統一命題、統一製作試卷,嚴格遵守保密原則。
第九條考生憑准考證和居民身份證參加考試。
第十條每個考場的考生不得超過30人,監考人員不得少於3人。
第十一條商標代理人資格考試由商標局統一評捲,統一錄取。考試成績由考生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通知考生。
考生需要查詢分數或者其他情況的,應當在接到考試成績通知後15日內直接向商標局遞交書面申請,商標局在接到申請後1個月內將查詢結果通知考生。
第十二條考生參加商標代理人資格考試成績合格的,由本人持身份證、學歷或學位證書原件在規定時間內到商標局或其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取《商標代理人資格證書》,並交納有關費用。
第十三條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考試成績無效,並且在五年內不得參加商標代理人資格考試:
(一)弄虛作假,以欺騙手段取得報名資格的;
(二)由他人頂替參加考試的;
(三)違反考場紀律的;
(四)有其他違法或違規行為的。
第十四條考務工作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