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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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爭議(Trademark Disp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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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爭議是指對已經註冊的商標爭議,即兩個註冊商標所有人之間因兩商標相同或近似所產生的商標權利的爭端。
商標爭議的實質是爭議人認為在後註冊的商標,與其在先註冊的商標權益發生衝突,即與其在同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在先的商標相同或近似,或者已經在市場上引起消費者的誤認,因而提出限制該商標使用商品範圍或者撤銷商標註冊。
商標爭議可以分二類:
1、一商標的註冊與在先註冊的商標存在衝突所引起的爭議。這類爭議通常發生在兩個使用在同種或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標之間。對於這類商標爭議在我國商標法規定了從註冊之日起算的5年的爭議期。
2、商標爭議是由於商標註冊違反了註冊商標依法所要求的禁止性規範,或者註冊申請人採取了欺騙手段或其他不正當手段而取得註冊所引起的爭議。所謂違反商標註冊的禁止性規範主要是指如商標圖案不具備顯著性、違反公序良俗或善良風尚等。對於第二類商標爭議,我國《商標法》上沒有規定提出商標爭議的期限。這就是說對於這類商標爭議可以不受時間限制,任何時候都可提出商標爭議。
申請商標爭議必須具有以下三個條件:
1、申請爭議的人必須是商標註冊人,而且商標標準註冊的日期先於被爭議人商標標準註冊的日期。
2、爭議的兩個註冊商標核定的商品必須是同種商品或類似商品。
3、爭議的兩個註冊商標核准的圖形、文字或其組合必須是相同或者是近似的。
註冊日期在後的商標註冊人不能向註冊日期在先的商標申請裁定。這是因此商標權是由註冊產生的。因此以註冊先後的原則來確定申請裁定權利,這與《商標法》的“申請在先原則”是一致的。
商標爭議對象,必須是註冊不滿五年的商標(惡意註冊除外)。但是,對於核准註冊前已經提出異議並經過裁定的商標,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申請爭議裁定。如果有新的事實和理由,還可以申請爭議裁定。商標爭議評審程式如下:
首先,申請人須依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註冊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書》一式兩份,提出爭議理由。
商標評審委員會將《註冊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書》副本交被爭議人,並限期答辯。答辯以書面形式進行。必要時,可以要求爭議當事人雙方公開答辯。
商標評審委員會充分聽取當事人雙方的理由和事實,依據事實和法律規定作出裁定。爭議理由成立,撤銷被爭議的商標;爭議理由不能成立,維持被爭議的商標。
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終局決定,以書面形式送達爭議雙方和商標局。撤銷商標的,被爭議人限期交回《商標註冊證》,由商標局辦理手續,並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