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冊證》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經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商標局發給註冊人《商標註冊證》。《商標註冊證》是商標局發給註冊人的,有關商標取得註冊的證明文件,其內容應與《商標註冊簿》上登記的內容一致,具體包括:商標註冊號、商標圖樣、類別、核准使用的商品(服務)、註冊人名義、註冊人地址、註冊的有效期限等等。
《商標註冊證》是註冊商標的法律憑證。商標註冊人在印刷其註冊商標標識,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他人的商標侵權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標侵權訴訟時,都必須出具《商標註冊證》。
國內企業辦理商標註冊申請,可以委托有商標代理資格的機構代理,也可以直接到商標局一樓大廳申請。與之相適應,《商標註冊證》的發放也是“兩條腿走路”:商標代理機構代理申請註冊的,《商標註冊證》由商標局郵寄給各代理機構;企業直接申請註冊的,《商標註冊證》則由註冊人到商標局一樓商標大廳發證視窗領取。之所以要將企業直接申請的《商標註冊證》在視窗發放,而不是依照商標註冊人地址將《商標註冊證》郵寄出去,主要是考慮到《商標註冊證》是證明註冊商標權的重要憑證,一旦郵寄過程中出現毀損、丟失或投寄錯誤等情況,都將給註冊人帶來難以估量的損失。
商標新申請件經過形式審查、實質審查符合《商標法》的規定,則編定初步審定號、初審公告期。初審公告3個月後,異議期滿,沒有人提出異議,該商標如期進行註冊公告,並自註冊公告日具有註冊效力。但並不是註冊公告刊出後,就立即發放《商標註冊證》。因為異議人在異議期滿當天提出的異議申請,也是有效申請,商標局也應當受理。異議人可以直接到商標局遞交申請,也可以通過郵局郵寄申請,依據《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以郵寄方式收發文的,以郵戳日期為準;郵戳不清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標局發文後二十天或者收文前二十天分別作為當事人收到或者發出的日期”。因此,註冊公告日後20天,才可以確認沒有異議人提出異議,開始向註冊人發放《商標註冊證》。
一般情況下,商標註冊人到商標局一樓大廳視窗直接領取《商標註冊證》所需具備的書件是:商標局開具的《領取商標註冊證通知書》、企業介紹信和領證人身份證及其複印件。《領取商標註冊證通知書》是在商標註冊之日起20天後,由商標局郵寄給商標註冊人的。但有時商標註冊人收不到《領取商標註冊證通知書》,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
例如,按照有關規定,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商標註冊申請書》上填寫的商標註冊人名義和地址,必須與申請人的企業營業執照中核定或登記的企業名稱和地址保持一致(這也是商標註冊申請書件形式審查的內容之一),而不少企業在申請商標註冊時其企業登記地址和實際辦公地址不一致,其登記地址早已廢棄不用,按照該地址發出的《領取商標註冊證通知書》自然送不到;
還有的企業申請商標註冊後變更了企業地址,按照原地址郵寄出的《領取商標註冊證通知書》可能被郵局退回。儘管沒有收到《領取商標註冊證通知書》,但企業通過查詢《商標公告》或在商標局進行事後查詢得知該商標已被註冊,仍可以到商標局一樓大廳領取《商標註冊證》,只是所需書件有所不同。在沒有《領取商標註冊證通知書》的情況下,註冊人在領取《商標註冊證》時除提交企業介紹信、身份證及其複印件外,還需出示經當年年檢過的企業營業執照副本。該營業執照必須是副本,不能是複印件,而且應當是當年年檢過的,才可以證明其企業仍是合法存在、有效經營的。如,有一企業拿兩年未年檢的營業執照副本領取《商標註冊證》,經查,該企業已於一年前註銷。註冊人不存在了,商標權也只能隨著其主體的滅失而消滅。
《商標註冊證》是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的有關規定,頒發給商標註冊人以證明其商標專用權範圍的法律文書。《商標註冊證》上記載的主要內容有:商標(圖樣),商標註冊號,商標註冊人名稱及地址,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項目及其類別,商標專用權的起止日期(有效期)。
如果面對這樣一個內容齊全的《商標註冊證》,沒有任何塗改毀損的痕跡,且仍在註冊證上記載的有效期內(我們強調該《商標註冊證》確實是由商標局頒發),你會對它的法律效力心存疑慮嗎?大多數人會認為,這樣的註冊證上記載的內容毫無疑問與該商標的實際情況是一致的。然而,事實上情況並不一定是這樣,也許該註冊商標早易其主,也可能因已被註銷或者撤銷而無效。為此,我們有必要研究一下現行的《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
根據現行的《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商標局首次頒發商標註冊證時,會出現兩種情況:一種是註冊證上記載的所有信息與所指商標當前的實際情況完全相同;另一種就是頒證時該商標的所有人及相關信息已經與註冊證上記載的內容不同。造成第二種情況的原因是修改後的《商標法》賦予申請人在申請階段(即還沒有被核准註冊)進行轉讓、變更的權利。如果處於申請階段的商標發生了變更或轉讓,也會出現兩種情況:若變更或轉讓申請在商標註冊證頒發前被核准,則頒發的註冊證上記載的是變更後或受讓人的相關住處;如果變更或轉讓申請在商標註冊證頒發前沒有被核准,則頒發的註冊證上記載的就還是最初申請人的信息,儘管此時該註冊商標的所有人已發生變化(商標局之後會核發一個變更或轉讓證明,與原註冊證共同使用)。
對於商標註冊後的轉讓、變更,《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並未規定要收回原註冊證換髮新證,只是核准後發給一個變更或轉讓證明,與原註冊證共同使用。這種情況便說明僅憑註冊證不能表明該註冊商標真實的法律狀態。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或寬展期內申請續展註冊。註冊商標續展的情況同變更、轉讓一樣,續展後也不換髮註冊證,同樣只是發給一個證明。此時的《商標註冊證》看上去似乎已經過期失效,但事實上並非如此。原有的註冊證與新核發的續展證明共同表明瞭該註冊商標仍處於有效的法律狀態。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續展申請的,商標局註銷該註冊商標。這種情況註銷的商標,《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同樣沒有規定要收回原註冊證。同一個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後,續展與否,其註冊證本身的記載內容是一樣的,都超出了它的有效期。然而實際上卻是兩種截然不同的法律狀態,一個是有效的註冊商標,另一個則因過期註銷而無效。
辦理與註冊商標相關的其他手續時需要交回原註冊證的情況,《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只有兩處提到:《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商標註冊人申請註銷其註冊商標或者註銷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註冊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註銷申請書,並交回原《商標註冊證》。”《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商標註冊證》遺失或者破損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補發。《商標註冊證》遺失的,應當在《商標公告》上刊登遺失聲明。破損的《商標註冊證》,應當在提交補發申請時交回商標局。”而其他諸如撤銷、撤銷註冊不當、有效期滿未續展而註銷,以及商標註冊人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一年期滿未辦理移轉手續而被註銷等情況,《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都未規定要交回註冊證。即使前述兩種須交回註冊證的情況,也未規定不交回將會有什麼樣的法律後果。因此實際情況是,很多註冊人辦理相關手續時並不交回註冊證,造成社會上存在大量的無效註冊證。
《商標法》規定,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准註冊的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務項目為限。但很多人對於什麼是核准註冊的商標的理解並不一定很準確。申請人在提交商標註冊申請時,有時商標圖樣中會有不能專用的部分,如“雀巢咖啡”作為使用在咖啡上的商標,“咖啡”兩字就不能專用。對於這些不能專用的部分,《商標法》允許其作為整體商標的一部分而保留。商標局進行審查時將視其為自動放棄專用權,但註冊證上並不會有相關標註。這種情況下,註冊人就不能以此商標是註冊商標為由,主張“咖啡”這兩字的專用權利。當然,這隻是一個簡單的例子,大部分人不會犯這樣的錯誤,但實踐中會遇到許多不是這麼明顯的情況。舉這樣一個例子是為了說明僅憑註冊證的表述不能說明該商標的真實法律狀態。
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由於對商標法律的理解不全面,往往不能正確認識《商標註冊證》的法律效力,僅看一個註冊證而上當受騙者為數不少。在企業經營過程中,當一方以註冊商標作為某種證明,或者作為無形資產合資合作入股時,當事另一方切莫僅憑對方的《商標註冊證》就認為該商標權真實有效。商標局依照《商標法》設置《商標註冊簿》,記載註冊商標及有關註冊事項。企業應首先通過向商標局查詢商標註冊簿來瞭解其真實的法律狀態,然後再做出決定。同樣,商標行政執法部門在執法過程中,也應首先弄清涉案商標的真實法律狀態,不能僅憑一個《商標註冊證》就草率做出處理決定。
儘管《商標註冊證》本身並不一定能夠表明所述商標的真實法律狀態,但作為一種由國家行政機關頒發的證件,偽造或者變造《商標註冊證》的,依照刑法關於偽造、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仍將追究刑事責任。這一點,企業在經營過程中要註意。特別是一些中小型企業尤其應該註意,既不能一味相信《商標註冊證》上記載的內容,也不要視其為兒戲。
(一)企業應如實填寫地址,留意《商標公告》,以便及時行使自己的商標權利。企業在申請註冊商標時,應保證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的登記地址是其真實有效的辦公地址,如果不是的話,應儘可能地變更企業營業執照上的地址。因為該地址是商標申請書件在註冊流程中的唯一地址,若該地址有誤,會給其後的發放《補正通知書》、《審查意見書》、《商標註冊證》等環節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同理,若企業在提交商標註冊申請後變更地址的,也會有收不到《領取商標註冊證通知書》的困擾,為了確認自己的商標權利是否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註冊人可以時常查閱《商標公告》,也可以在提交《商標註冊申請書》一年半後,到通達商標服務中心進行免費事後查詢,便可以獲知自己的商標是否予以註冊。沒有收到《領取商標註冊證通知書》,而是通過上述途徑得知自己的商標獲准註冊的企業,還應註意不能在商標註冊公告發佈後立即來領證,應當緩後20天。以避免徒勞的奔波。
(二)商標註冊申請人提交商標註冊申請後,企業改製或主體發生變化,該《商標註冊證》的歸屬問題。當代經濟形勢紛繁複雜,企業也面臨著各種可能的變化。在從申請到最終得到《商標註冊證》的一年多時間里,企業的性質可能發生變化,如國有企業改製成股份制企業、集體企業或其他經濟性質的企業;也可能企業的主體發生合併、分立,如原有企業分立成兩個以上的新企業,或原來的企業被別的企業所兼併。這時的新企業與老企業完全不同,雖然某個新企業可能依照法律繼承老企業的商標權利和義務,但仍不能直接替老企業領取《商標註冊證》,企業可以持相關資料到商標局辦理商標轉讓手續。轉讓核准後,受讓人拿商標局轉讓證明及其他身份證明文件來商標局視窗領取註冊證。
若企業在遞交商標註冊申請後,變更了企業名稱,但不涉及企業性質變化和主體變化,企業可以在出示其他所需書件的同時,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變更證明,即可辦理領取《商標註冊證》的手續。
(三)外國人要求領取註冊證,只能委托代理機構代理。
我們曾遇到過這樣一個例子。一個海南的企業直接到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獲准註冊後出於種種原因遲遲不來領取《商標註冊證》,之後該企業將此商標轉讓給一位美國人,轉讓核准後,美國人委托一位中國公民持轉讓證明前來領取《商標註冊證》,被我們告知無法領取。依據《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委托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標代理機構代理。該中國公民沒有商標代理資格,無法從事商標代理事務,不能代理外國註冊人領取《商標註冊證》。該註冊人若想領取《商標註冊證》,只能委托商標代理機構代理。
涼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