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冊申請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商標註冊申請(application of trademark registration)
目錄 |
什麼是商標註冊申請[1]
商標註冊申請(application of trademark registration)是指商標註冊的必經程式。在實行商標註冊制度的國家,必須先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辦理註冊手續,經審查核准註冊後方能取得商標專用權。根據我國2001年《商標法》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生產、製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或對其提供的服務項目,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註冊。因此,在中國商標註冊申請是進行商標註冊、取得商標權的必經程式。
商標註冊申請的主體[2]
《商標法》第4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其生產、製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標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註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其提供的服務項目,需要取得商標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服務商標註冊。”2001年《商標法》擴大了商標申請註冊的主體,自然人可以申請註冊商標,從而實現了中國公民與外國個人在商標申請權上的平等。關於外國人和外國企業申請商標註冊、成為商標權主體的問題,各國規定不盡相同。我國在這個問題上經歷了一個發展過程。根據《商標法》第17條的規定,外國人或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註冊商標的,應當按照其所屬國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或者按照對等原則辦理。應當註意,對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資雙方的註冊商標申請權,合同有規定的應按合同約定確定商標權的歸屬;合同沒有規定的,由中方申請商標註冊,取得商標權或合資雙方按協議或出資比例共有。我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均允許中外雙方以工業產權投資。如果外商以商標使用權投資併在我國申請商標註冊的,那麼應按國外商標申請註冊程式辦理,其商標權歸外商所有。但外商在申請註冊時雙方就商標權歸屬達成了協議,那麼應按協議的規定確認商標權的歸屬。
《商標法》第5條規定:“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共同向商標局申請註冊同一商標,共同享有和行使該商標專用權”,從而實現了外國人與中國人在申請商標共有上的權利平等。
商標註冊申請的方式[2]
《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國內申請商標註冊或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既可以委托商標代理組織代理,也可以直接辦理。這已由限定的代理過渡到一般的民事代理,就這一點來說,放鬆對商標註冊的管制,不能不說是我國《商標法》的一大進步。
《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外國人或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或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委托國家認可的具有商標代理資格的組織辦理。可見對於外國人或外國企業在中國辦理商標事宜《商標法》實行的是強制代理。
商標註冊申請的原則[3]
為了便於商標使用人申請註冊商標和加強對註冊商標的管理,我國《商標法》借鑒了國際上有關商標註冊申請的先進立法經驗與我國國內商標管理工作的實踐,對商標註冊的申請規定了以下原則:
1.一件商標一份申請的原則
這一原則要求,一份商標註冊申請只能請求註冊一件商標,不能在一份申請中提出註冊兩件或兩件以上的商標。2001年修訂的《商標法》規定,商標註冊申請人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申請註冊同一商標的,應當按商品分類表提出註冊申請。顯然,這一規定依然採用了一件商標一份申請的原則,但其分類申請的限制己被取消。換言之,一份申請只能就一件商標提出註冊申請,但允許申請註冊的同一商標使用於不同類別的商品上。
2. 同一申請中的先申請原則
每一商標只能有一個商標專用權,當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商標局應當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駁回後申請人的商標註冊申請,不予公告。對此,《商標法》第29條明確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申請在先”是以申請日為標準的。商標註冊的申請日期,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18條的規定,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文件的日期為準。
3.同日申請中的先使用原則
根據我國《商標法》第29條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19條的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類似的商標在同一天申請註冊的,各申請人應當按照商標局的通知,在30日內交送其申請註冊前在先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請人應當進行協商,協商一致的,應當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30日內將書面協議報送商標局;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商標局通知各申請人以抽簽的方式確定一個申請人,駁回其他人的註冊申請。商標局已經通知但申請人未參加抽簽的,視為放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未參加抽簽的申請人。可見,我國在商標註冊時實行先申請原則,輔以先使用原則,既貫徹了先申請原則,又顧及了先使用人的利益,比較公平,也易於確定商標專用權的歸屬。
商標註冊申請的手續[2]
商標註冊的申請是一種要式法律行為。申請人應向商標局報送商標註冊申請人資格證明、商標註冊申請書、商標圖樣,附送有關證明文件,並繳納申請費。我國《商標法》規定了商標註冊申請、變更申請和重新申請三種申請形式,各種申請形式的具體申請手續有所不同。
(一)商標註冊申請的文件
商標申請人應提供的申請文件有:
1.商標註冊申請書
每一件商標註冊申請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註冊申請書》1份。申請人應按規定填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並按規定的商品和服務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服務類別和商品朋艮務名稱。商品名稱或者服務項目未列入商品和服務分類表的,應當附送對該商品或者服務的說明。
以三維標誌、顏色組合申請商標註冊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申請註冊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
2.商標圖樣
每一件商標註冊申請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圖樣5份。商標圖樣必須清晰、便於粘貼,用光潔耐用的紙張印製或者用照片代替,長或者寬應當不大於10釐米,不小於5釐米。
以三維標誌申請商標註冊的,應提交能夠確定三維形狀的圖樣。
以顏色組合申請商標註冊的,應提交準確描述該商標存在狀態的商標圖樣、文字說明。
商標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應當說明含義。
3.商標代理人委托書
申請註冊如果是委托商標代理人辦理的,應當附送商標代理人委托書。
4.有關證明文件
申請人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的複印件。商標註冊申請人的名義應當與所提交的證件相一致。
證明文件申請因類別而異。申請註冊的商標圖樣中有他人的肖像或姓名時,應提供許可證明文件;申請註冊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應當提交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和使用管理規則。
商標註冊申請等有關書件,可以用書面或者商標局規定的其他方式提出。以書面形式提出的,應當打字或者印刷。此外,申請商標註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都必須按照規定繳納費用。
(二)商標註冊的另行申請和重新申請
商標註冊人如因業務經營需要擴大註冊商標的商品範圍,不論擴大使用的商品與原註冊商標適用的商品是否屬於同一種類,都必須另行提出註冊申請。另行提出註冊申請時,申請人應重新填報商標註冊申請書,按商標註冊申請手續辦理。
《商標法》第22條則規定:“註冊商標需要改變其標誌的,應當重新提出註冊申請。”商標在使用中可能逐漸不適應商品特性和人們消費心理,這時企業就需要對原商標“舊桃換新符”,為此,應重新填報商標註冊申請書,辦理商標註冊手續。
(三)註冊商標變更申請
企業聯營、轉產、遷移或商標權因繼承發生轉移等都會使註冊商標所有人名義、地址等註冊事項發生變化,此時就有必要辦理變更申請手續,否則不僅會使變更後的商標所有人的商標權得不到法律保護,而且註冊商標有被撤銷的可能。變更商標註冊人名義或者地址等註冊事項的,商標註冊人必須將其全部註冊商標一併辦理。註冊商標變更註冊人名義等事項不涉及商標權的轉讓。
商標註冊申請的申請日的確定[2]
我國對核准商標註冊實行申請在先的原則,因此申請日的確立十分重要。一旦發生糾紛,申請日的先後就成為確定商標權的法律依據。根據《商標法》規定,商標註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文件的日期為準。依據向商標局提交申請文件的方式不同,申請El的確立又有所不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10條規定,當事人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實際收到日為準,但是當事人能夠提出實際郵戳日證據的除外。
商標註冊申請優先權[2]
《巴黎公約》第4條規定了註冊商標申請的優先權,時間為6個月;第11條要求成員國對在所有成員國內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展出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標予以臨時保護,這些商標所有人可以要求優先權,時間也為6個月。2001年《商標法》修訂之前沒有關於優先權的規定。由國務院批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5年發佈的《關於申請商標註冊要求優先權的暫行規定》及1988年修改後的《商標法實施細則》第15條,對優先權作了規定,但是沒有涉及展覽會臨時保護的規定。為了進一步完善註冊商標申請優先權制度,2001年《商標法》增加了有關優先權制度的規定:
第一,商標註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依照前款要求優先權,應當在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並且在3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標註冊申請文件的副本;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標註冊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第二,商標在中國政府主辦的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6個月內,該商標的註冊申請人可以享有優先權。
依照前款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並且在3個月內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覽會名稱、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展出日期等證明文件;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證明文件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商標註冊申請的程式[3]
對於商標註冊申請的程式,我國《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對此作出了詳細的規定。具體包括以下方面:
1.申請前的準備工作
(1)辦理商標查詢
辦理商標查詢是為了瞭解申請註冊的商標是否與別人已註冊或申請的商標相同或近似,以免申請被駁回。
在我國,商標註冊申請人在提出申請前,應當查閱《商標公告》上是否有與自己申請註冊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者。如在國外申請商標註冊的,可以委托代理人查詢。
(2)收集實際使用的證據
在申請之前已實際使用商標的人,最好將使用商標的有關證據保存下來,日後在申請註冊時遇到《商標法》第29條所規定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同一天申請的情況時,能夠證明自己已經在先使用,從而避免其申請被駁回。
2.按照《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的分類提出申請
商標註冊的商品分類影響到如何判斷商品是否相同或者相似,相應地也影響到對商標權的保護。為此,《商標法》第19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的,應當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也就是說,申請人在填寫申請書時,應當指定在哪一類別的哪些商品上和服務項目上使用該註冊商標;填報的依據是商品分類表。如遇到申請的商品在分類表中沒有商品名稱的情況,則應根據類似商品填寫類別,並提交商標局確認。在申請書中,註冊申請人還應填寫清楚商品的主要原料、性質、用途等,以便商標局審定。
所謂商品分類表,是指劃分商品和服務類別的文件。根據商品的性質、用途、原料以及不同的服務將其分為若幹類,每類又分若幹種。按照這種歸類方式劃分的商標註冊使用表,稱為商標分類表。商品分類是商標管理中的重要法律文件,是劃分商品和服務類別,確定商品名稱的主要依據。為了便於商標註冊和管理,商標管理機關會根據一定的標準,將所有商品劃歸為若幹類,按一定的順序排列編成表冊。我國國家工商管理局於1963年制定了《商品分類表》。為方便我國企業到國外申請註冊,1988年11月,我國正式採用《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該文件是1975年6月15日在法國尼斯簽訂的,故又稱《尼斯協定》。它把商品分為34類,服務項目分為8類,共42類。1994年8月9日,我國正式加入了尼斯聯盟。我國自2002年1月1日起採用《尼斯規定》分類第8版,其中商品為34個類別,服務為11個類別。按照《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的分類提出申請方法,不僅極大地方便了商標申請人,而且規範了商標主管機關的管理,密切了國際間商標事務的聯繫。
3.按照規定格式填寫商標註冊申請書
申請書的填寫,應當嚴格按照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擬訂並經國務院批准的格式要求。具體要求包括:(1)申請書規定的項目必須逐一填全,字體應整潔規範,應用毛筆或鋼筆填寫,使用藍色或黑色墨水。(2)商標註冊申請書需要加蓋申請人章戳,委托代理的應提供商標代理委托書並加蓋代理人章戳。(3)如果是申請人直接辦理的,還需提供:申請人營業執照副本或蓋有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章戳的營業執照複印件,申請人的介紹信,經辦人的身份證複印件。(4)申請文件在填寫時如有錯誤,可以改正,但需加蓋章戳或簽名。
4.報送商標樣本
申請人在遞交商標註冊申請書時,應同時報送商標圖樣10份(指定顏色的彩色商標,應當交送著色圖樣10份)、黑白墨稿1份。申請商標註冊向商標局遞交的圖樣,必須清晰,便於粘貼,用光潔耐用的紙張印製或者用照片代替,長和寬應當不大於10cm,不小於5cm給商標局提交的有關書件,應當使用鋼筆、毛筆或者打字機填寫,而且要求字跡工整、清晰。
5.提交其他書件
(1)為了便於商標局審核申請人的主體資格,申請人在必要時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或經發證機關簽章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2)申請人委托商標代理機構代為辦理商標註冊申請的,還應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一份。
(3)如果申請人為藥品、醫用營養食品、醫用營養飲料和嬰兒食品等申請商標註冊,應附送衛生行政部門發給的《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者《藥品經營許可證》。持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同意成立藥品生產或經營企業的批覆文件,也可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辦理人為消毒劑申請商標註冊,應附送衛生防疫部門的證明;外國申請人在申請上述商品商標註冊時,也必須提交其所屬國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相應證明文件。
(4)申請人申請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煙絲的商標註冊,應當附送國家煙草主管部門批准生產的證明文件。
(5)申請人申請國家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其他商品的商標註冊,應當附送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證明文件。
(6)用報刊、雜誌名稱作為商標申請註冊的,應當提交國家新聞出版署(局)發給的全國統一刊號的報刊登記證。
(7)申請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註冊,應提交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和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8)用人物肖像作為商標申請註冊的,必須提供肖像權人授權書。
(9)外國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除須在申請書上填寫初次申請國、初次申請日期及申請號外,尚須在3個月內向商標局提交優先權證明文件。
6.繳納規費
在提出商標註冊申請時,應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規定繳納申請費、註冊費。
商標註冊申請的審查[4]
1.商標註冊申請的審查原則。
①申請在先原則。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相似)的商標,提出註冊申請,誰先提出申請,誰就獲准註冊。
②使用在先原則。兩個或兩個以上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有相同(或相似)的商標時,誰先使用這一商標,誰就獲得商標註冊。
我國對商標註冊一直以來採用“申請在先”原則為主,輔以“使用在先”原則的辦法。所以,商標註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原件的日期為準,申請手續齊備並按規定填寫申請書的,編定申請號;申請手續不齊備或未按規定填寫申請書的,予以退回,申請日期不予保留。
2.商標註冊申請的審查制度。
①形式審查制度,也稱為不審查制度。商標主管機關對商標註冊申請,只要手續齊全,符合要求,即予以註冊,所以商標註冊申請極易通過。
②實質審查制度。它是在形式審查的基礎上,在註冊之前對商標權利是否生效進行實質審查,內容主要包括:是否違反禁用條款,是否有損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政治上是否會產生不良影響;商標是否具備顯著性;商標註冊申請填寫情況是否過寬,需要詳細說明商標名稱等等。
3.商標註冊申請的審查程式。商標審查是商標註冊主管機關對商標註冊申請是否符合商標法律規定所進行的檢查,包括資料檢查、分析、對比、調查研究並決定給予初步審查或駁回申請等一系列活動。
①形式審查程式。包括以下主要內容:審查申請人資格,是否具有商標申請的權利;審查商標申請的文件,是否符合商標法規規定的完備手續;審查《商標註冊申請書》填寫是否清楚;審查商品分類是否準確;審查商標申請須機關核轉或委托代理是否符合規定要求;審查商標申請費是否繳納。
②實質審查程式。形式審查程式均符合要求的,可進入實質審查程式。內容包括: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商標是否違反商標法禁用條款,商標是否混同。
③駁回申請程式。商標局批駁註冊申請的商標,須退還申請人。已經駁回的《商標註冊申請書》不得重新申請。
④駁回覆審程式。當申請人對商標局駁回申請的理由不服時,可以在規定的時限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覆審。對駁回申請提出覆審須符合以下要求:要遵守法定時限,須在收到商標局《商標駁回通知書》15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覆審;按規定樣式填寫《駁回商標覆審申請書》;附送原《商標駁回通知書》、《商標註冊申請書》、商標圖樣10份和黑白墨稿1份;按規定繳納評審費。駁回申請商標的覆審,只能是被駁回的原商標,其商標的文字、圖形及指定商品均不得改變。如有改變,不能作為駁回商標覆審,而只能作為新商標重新申請註冊手續。
商標註冊申請的核准[4]
1.初步審定並予以公告。初步審定是指申請註冊的商標經審查,認為符合《商標法》規定,準備予以核准註冊,但能否核准註冊,尚須通過其他法律程式才能正式核准。初步審定公告的內容包括:商標註冊申請人名字、地址、商標名稱、商標圖樣、使用商品類別及指定商品名稱、申請日期和審定編號等。
2.核准商標註冊。按照《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經過實質審查無誤後,由商標局予以公告。在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如無異議,或異議最終不能成立的,由商標局核准註冊,授予申請人商標專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