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產權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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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產權投資(investment with industry property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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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工業產權投資[1]
工業產權投資是指以專有技術、商標權、專利權等無形資產所進行的投資。企業吸收的工業產權應符合能幫助研究和開發出新的高科技產品;能幫助生產出適銷對路的高科技產品;能幫助改進產品質量,提高生產效率;能幫助大幅度降低各種消耗:作價比較合理等條件。
工業產權投資的意義[2]
1.外商以專利投資,可以使我國獲得國內急需的先進技術,提,高企業的技術水平,以生產出品種更多、檔次更高、質量更好的產品。
2.外商以商標特別是名牌商標投資,可以增強我國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擴大出口創匯。
3.在外商投資企業中,工業產權的投入與其投資者對企業的經營管理和對工業產權的實際應用的密切結合,有利於我國企業對國外先進技術的迅速消化和吸收,使之儘快轉化為生產力,產生經濟效益。
4.外商以工業產權投資,可以使我國節省大量的用於以許可證貿易方式引進技術和創立名牌商標拓展國際市場方面的外匯支出。
一般來說,企業吸收的工業產權投資應符合以下條件:
第三,能幫助企業改進產品質量,提高生產效率;
第四,能幫助企業大幅度降低各種消耗;
第五,作價公平合理。
企業在吸收工業產權投資時應特別謹慎,進行認真的可行性研究。因為以工業產權投資實際上是把有關技術資本化了,把技術的價值固定化了,而技術實際上都是在不斷老化,價值在不斷減少甚至會完全喪失。
工業產權投資的比例[2]
工業產權可以在外商投資企業中量化為資本,但其所占企業資本的比例並非越大越好。因為,技術、商譽等並非企業經營的唯一要素,這些要素只有在同其他生產要素的有機結合、合理配置的狀態中,才能充分發揮其效能。換言之,為使外商投資企業的資本能夠正常、高效地運營,就必須使投入企業的工業產權這種無形資本與貨幣、實物等有形資本之間,保持一個合理的量的配比關係,所以,對外商投資企業中工業產權投資的比例,法律上應有必要的規定和限制。為此,我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外商企業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的“作價金額不得超過外資企業註冊資本的20%”。而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工業產權投資比例,疵行法律中未做明確規定,實踐中是由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機構及合營各方根據具體情況來掌握和協商確定的,因而在確定標準上具有較大靈活性,各地區、各部門的具體要求和做法也不盡相同。筆者認為,在具體的合營項目中,必須要明確工業產權投資的具體比例,確定的一般原則應該是:在合理作價的前提下,第一,企業的總體技術水平越低,其工業產權投資越應受到嚴格限制,其比例應該較小;反之,企業總體技術水平越高,其工業產權投資越應受到鼓勵,其比例可適當加大(這裡所說的“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是指企業的技術密集程度和先進程度)。第二,合營者任何一方均不得單純以工業產權或專有技術投資,其該部分出資額只能在其全部出資額中占一定比例。在這方面,一些地方法規已有明確的規定,併在執行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如廣東省提出,合營者的工業產權和專有技術的出資比例“不得超過合營企業註冊資本的25%”,並要求出資方必須同時以與其工業產權或專有技術作價金額“等額的現金和實物進行出資”。筆者認為,這一做法在我國具有普遍的適用性和廣泛推廣的價值。合理確定外商投資企業工業產權投資的比例,不僅可以保證企業資本的充實和高效運營,而且對提高外商投資企業的外資利用率和外資的實際到位率等都是十分有益的。
工業產權投資與合營期限的關係[2]
已設立的合營企業能否持續、穩定地發展,重要因素之一就是企業內部資本構成的合理、穩定與充實。而工業產權投資所形成的部分企業資本很難說是穩定的,儘管人們在投資環節賦予了它合理的價值,但這個價值在合營期限內不會是永恆不變的,它很可能隨著技術的進步而自然降低,甚至會因被新技術所淘汰而完全喪失,而且在企業的會計處理上,無形財產不屬於固定資產,不能折舊提留其價值,而是被分期攤銷進入產品成本的,所以說,工業產權轉化的資本屬於動態資本,具有極大的不穩定性。如果合營企業中動態資本比例過大,企業的風險也就越大,當動態資本不斷減少甚至為。時,即表明企業註冊資本的實際減少,同時也就意味著企業承擔風險的責任能力的降低。因此,在確定合營企業的合營期限時i應考慮投資者有無工業產權出資及其比例的大小。處理二者關係的一般原則應該是:
①合營期不應過長於資本化的工業產權的有效期(但該工業產權的有效期較短、投資價值低微的情況可除外);
②合營期限較長的企業應嚴格限制工業產權投資的比例;
③合營合同中應規定工業產權出資方在合營期內及時更新、補充新技術的義務,從而使工業產權的實際價值得以相對維持和延續。
工業產權投資的效力[2]
我國雖已於1984年4月加入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但該公約所列的工業產權的範圍,並不都為我國法律所保護。我國工業產權的對象只限於五種: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記。因此,只有屬於該範圍的工業產權才可以作為對我國外商投資企業的出資。另外,工業產權是有地域性的,外國人在外國取得的工業產權,一般不能在我國自然生效,不受我國法律的保護。這就要求外國投資者投資於我國的工業產權,必須是由我國政府授予而取得或者是為我國津律所認可的。也就是說,凡不屬於我國法律保護範圍或者未在我國申請、註冊並獲得批准以及其他不能在我國生效的工業產權,不應承認其投資價值。
工業產權投資的附加條件[2]
我國雖已於1984年4月加入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但該公約所列的工業產權的範圍,並不都為我國法律所保護。目前,我國工業產權的對象只限於五種: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記。因此,只有屬於該範圍的工業產權才可以作為對我國外商投資企業的出資。另外,工業產權是有地域性的,外國人在外國取得的工業產權,一般不能在我國自然生效,不受我國法律的保護。這就要求外國投資者投資於我國的工業產權,必須是由我國政府授予而取得或者是為我國津律所認可的。也就是說,凡不屬於我國法律保護範圍或者未在我國申請、註冊並獲得批准以及其他不能在我國生效的工業產權,不應承認其投資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