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的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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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的混同是指債權債務同歸一人,使債的關係消滅的事實。混同是債消滅的原因之一。
債的混同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混同包括三種情形:所有權與他物權歸屬於同一人;債權與債務歸屬於同一人;主債務與保證債務歸屬於同一人。狹義的混同僅指債權與債務歸屬於同一人。通常所說的混同僅指狹義的混同而言。
債的混同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兩類:
1、概括承受
概括承受,即債權債務概括轉移於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債權債務的概括承受為混同的主要原因。主要有:
1)企業合併,合併前的兩個企業之間的債權債務因同歸於合併後的企業而消滅。
2)債權人繼承債務人,比如父親向兒子借錢後死亡,兒子繼承父親的債權和債務。
3)債務人繼承債權人,比如兒子向父親借錢後,父親死亡,兒子繼承了父親的財產。
4)第三人繼承債權人和債務人,比如兒子甲向父親乙借錢後,因意外事件二人同時死亡,由甲的兒子丙繼承他們二人的財產。
2、特定承受
特定承受,即債權人承受債務人對自己的債務,或者債務人受讓債權人對自己的債權,這時債權債務消滅。特定承受主要包括:
1)債務人受讓債權人的債權,比如債權人甲與債務人乙簽訂合同後,甲將合同權利轉讓給乙。
2)債權人承受債務人的債務,比如甲乙二人簽訂合同後,債務人乙的債務轉移給債權人甲。
合同關係的存在,必須有債權人和債務人,當事人雙方混同,合同失去存在基礎,自然應當終止。合同終止債權消滅,債權的從權利如利息債權、違約金債權、擔保債權同時消滅。但當債權是他人權利的標的時,為保護第三人的利益,債權不能因混同而消滅。比如甲與乙簽訂了房屋預售合同,甲交納了一定比例的預付款後,取得了對預售的房屋的權利。隨後甲將取得的預售房屋抵押給了丙。半年後,甲乙二公司合併,如果此時合同終止,甲不必取得對於預售房屋的所有權,就會損害抵押權人丙的利益,此種情況,甲乙二人的合同不能終止。
債的混同使債的關係消滅。債權消滅,債權的從權利,如利息債權、違約金債權、擔保債權等同歸消滅。
當債權為他人的權利標的時,為保護第三人的利益,債權不消滅。如,債權為他人質權的標的時,為保護質權人的利益,債權不因混同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