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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權利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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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權利轉讓(Assignment of Contractual Right)

目錄

什麼是合同權利轉讓

  合同權利轉讓是指不改變合同的內容,合同債權人將其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享有的行為。

  合同權利轉讓可分為合同權利的部分轉讓和合同權利的全部轉讓(《合同法》第79條)。在前者場合,受讓的第三人加入合同關係,與原債權人共用債權,因此,原合同債變為多數人之債。按照轉讓合同約定,原債權人與受讓部分合同權利的第三人或者按份分享合同債權,或者共用連帶債權。如果轉讓合同無此約定,以共用連帶債權論。

  原合同權利全部轉讓給第三人的,該第三人即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而成為合同關係中的新債權人,原債權人脫離合同關係。以下專門討論這種轉讓。

合同權利轉讓的原因

  1、依法律規定而轉讓

  依《繼承法》的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包括合同權利。再如依《擔保法》規定,保證人代為履行後取得債權人的地位,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債權

  2、依法律行為而轉讓

  合同權利的轉讓有基於單方法律行為的,例如以遺囑將合同權利轉讓給受遺贈人;但大多基於合同,該合同叫作轉讓合同或讓與合同。該合同具有以下特點:

  1)轉讓合同一旦有效成立,合同權利即移轉於受讓人,轉讓合同的成立、履行及其法律效力同時發生。

  2)轉讓合同為債權人與第三人(受讓人)之間關於轉讓合同權利的合意,債務人不是合同當事人。(3)轉讓合同為不要式合同。以下專門討論通過轉讓合同轉讓合同權利的情況。

合同權利轉讓的要件

  1、須有有效存在的合同權利,且轉讓不改變該權利的內容

  合同權利的有效存在,是合同權利轉讓的根本前提。以不存在或者無效或者已消滅的合同權利轉讓的,即為標的不能,轉讓合同無效。不過,已罹訴訟時效的合同權利尚有債務人清償的可能,故可成為轉讓的對象。還有,因可以撤銷的合同所生合同權利,在該合同被撤銷之前,該合同權利仍為有效,故可成為轉讓的標的。如果讓與人即為享有撤銷權的人,其轉讓合同權利的行為可視為撤銷權的拋棄,此時轉讓的合同權利即可視為確定有效的合同權利;如果撤銷權人為債務人,債務人於撤銷權行使期限內行使撤銷權從而使合同權利消滅的,成立讓與人的不能履行。在這兩種情形下,轉讓人均應擔保其轉讓的合同權利有效。

  轉讓合同權利不得增加債務人的負擔,否則轉讓無效。即使免除債務人的部分合同義務,也不能由讓與人和受讓人自行在轉讓合同中約定,而應直接向債務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總之,轉讓合同權利不得改變該權利的內容。

  2、轉讓人與受讓人須就合同權利的轉讓達成協議

  轉讓合同權利為處分行為,因此讓與人首先應有轉讓合同權利的許可權,具有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轉讓或受讓合同權利的,須由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轉讓合同還必須符合其他有效要件,如存在無效原因時,合同無效;存在可撤銷原因時,撤銷權人可以撤銷它。

  3、被轉讓的合同權利須具有讓與性

  合同權利須具有讓與性方可被轉讓。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以及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是被禁止轉讓的(《合同法》第79條)。例如,租賃權不允許擅自轉讓。

  4、轉讓合同權利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辦妥這些手續方能生效。(《合同法》第88條)。

合同權利轉讓的通知

  合同權利轉讓與債務人有利害關係,例如在合同權利轉讓後,債務人於未接受轉讓通知前向原債權人所為的履行,如果不發生清償的效力,債務人便應負違約責任,對債務人不公平。有鑒於此,《合同法》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合同法》第80條第1款)。並且,該通知不得撤銷,除非受讓人同意(《合同法》第80條第2款)。

  轉讓合同權利為讓與人和受讓人之間的內部關係,缺乏公示性,因此,讓與人將合同權利轉讓給受讓人後,還可能向他人為重覆轉讓。解決這個問題,可採取以下方案:對債務人所發出的轉讓通知是轉讓合同權利對抗第三人的要件。債務人收到轉讓通知後,即不得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受讓人在自己或者轉讓人通知債務人後,也取得對抗第三人的權利。該轉讓通知須在履行期限屆至前為之。

合同權利轉讓的效力

  1、轉讓合同權利的內部效力

  1)合同權利由讓與人轉讓給受讓人。

  如果是全部轉讓,則受讓人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而享有合同權利,讓與人脫離原合同關係。如果是部分轉讓,則受讓人加入合同關係,成為與原債權人共用合同權利的新債權人。

  2)合同權利轉讓時,受讓人取得與合同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如保證債權擔保物權完全債權、違約債權等,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第81條)。

  3)讓與人應將合同權利的證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讓人。其證明文件包括債務人出具的借據票據、合同文書、往來電報信函等。

  4)讓與人對轉讓的債權負擔保責任,凡因債務人主張可以對抗原債權人的事由而使受讓人的利益受到損害的,讓與人應當負責。

  2、轉讓合同權利的外部效力

  1)在讓與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效力

  在讓與人與債務人之間,因轉讓通知,雙方完全脫離合同關係。讓與人不得再受領債務人的履行,債務人也不得再向讓與人履行原來的債務。否則,在前者場合,成立不當得利;在後者場合,不發生清償效果,債務人仍須向受讓人履行債務。但債務人接受轉讓通知前向原債權人所為的履行仍然有效,原債權人對債務人所為的債務免除也有效。

  2)在受讓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效力

  債務人收到轉讓通知後,即應當將受讓人作為債權人而履行債務。受讓人取代原債權人而成為新債權人,享有和原債權人同樣的權利。

  為了保護債務人不因轉讓合同權利而受損害,債務人接受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均可向受讓人主張(《合同法》第82條),此處之抗辯,包括債權不發生、債務未屆清償期等。

  債務人接到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到期債權的,債務人可以依據抵消規則向受讓人主張抵消(《合同法》第83條)。

  合同權利轉讓後,債務人還可因某種事實取得對於受讓人的抗辯權。例如合同權利轉讓後時效完成,債務人依此可拒絕履行;終期到來時,債務人可主張合同終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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