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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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完全債權,是指具有債權的全部效力的債權。
效力完全的債權最利於債權的實現,達到債權人的合同目的;欠缺某項效力的債權為不完全債權。法律對完全債權和不完全債權的保護力度、配置制度不盡相同。
完全債權具有如下四項效力:
1、請求力,即債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從而實現債之內容的效力。
2、受領保持力,即債權人於受領債務人的履行後有權保持該履行利益而無須反還,從此意義上以言債權並不因為債務人的履行而消滅,其仍然作為債權人保持該利益的合法根據,否則就會構成不當得利。
3、強制執行力,即在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有權請求法院予以強制執行。
4、處分力,即債權人有權決定債權在法律上的命運。債權人對債權的處分方式主要有:讓予債權、將債權用於擔保而設立權利質權、放棄債權(即免除債務人的債務)。
債權具備上述請求力、保持力、強制執行力、處分權能時,就是效力齊備的債權,亦叫完全債權。如果欠缺某項效力,則該債權淪為不完全債權。完全債權和不完全債權在構成要件、受法律保護的強弱上、帶給債權人的利益多寡上是不同的。
成因
完全債權發生的原因在民法債編中主要可分為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完全債權原因則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等。
(1)合同。合同是完全債權產生最主要的原因。
(2)侵權行為。侵權行為可分為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在一般侵權行為中,當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過錯而給他人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失時,才負賠償的責任,如果沒有過錯,就不需負賠償責任。而在特殊侵權行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損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過錯,你仍要負賠償責任。
(3)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指既沒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沒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當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損失的行為。在不當得利的情況下,受到損失的當事人有權要求另一方返還不當利益。
(4)無因管理。無因管理的含義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和服務的,提供管理和服務的一方有權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費用。
債權具備請求力、保持力、強制執行力、處分權能時,就是效力齊備的債權,亦叫完全債權。如果欠缺某項效力,則該債權淪為不完全債權。完全債權,最利於債權的實現,達到債權人的合同目的不完全債權,例如,債權因罹於訴訟時效而使其請求力減損,某畫家不履行其為乙畫像的義務時難被強制執行,某公司被宣告破產時無處分破產財產之權。
例如,不安抗辯權制度用於保護未屆清償期的合同債權,而不得適用於已屆清償期的債權;不法侵害條件未成就的附停止條件的債權,被可以信賴利益的損害賠償,但不履行已罹訴訟時效的債務時卻不產生法律責任。 完全債權的權能,是指債權人依其債權得為的行為。
(1) 給付請求權。從效力角度著眼,為債權的請求力。(2) 給付受領權。給付受領權體現在債的效力上,構成保持力。(3) 債權保護請求權。它表現在債權的效力上就是強制執行力。(4)處分權能。如果欠缺某項效力,則該債權淪為不完全債權。完全債權,最利於債權的實現,達到債權人的合同目的.不完全債權,例如,債權因罹於訴訟時效而使其請求力減損,法律對完全債權與不完全債權的保護力度、配置制度不盡相同。例如,不安抗辯權制度用於保護未屆清償期的合同債權,而不得適用於已屆清償期的債權;不法侵害條件未成就的附停止條件的債權,被科以信賴利益的損害賠償,但不履行已罹訴訟時效的債務時卻不產生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