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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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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完全债权

  所谓完全债权,是指具有债权的全部效力的债权

  效力完全的债权最利于债权的实现,达到债权人合同目的;欠缺某项效力的债权为不完全债权。法律对完全债权和不完全债权的保护力度、配置制度不尽相同。

完全债权的效力

  完全债权具有如下四项效力:

  1、请求力,即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从而实现债之内容的效力。

  2、受领保持力,即债权人于受领债务人的履行后有权保持该履行利益而无须反还,从此意义上以言债权并不因为债务人的履行而消灭,其仍然作为债权人保持该利益的合法根据,否则就会构成不当得利

  3、强制执行力,即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有权请求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4、处分力,即债权人有权决定债权在法律上的命运。债权人对债权的处分方式主要有:让予债权、将债权用于担保而设立权利质权、放弃债权(即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债权具备上述请求力、保持力、强制执行力、处分权能时,就是效力齐备的债权,亦叫完全债权。如果欠缺某项效力,则该债权沦为不完全债权。完全债权和不完全债权在构成要件、受法律保护的强弱上、带给债权人的利益多寡上是不同的。

成因

  完全债权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完全债权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1)合同。合同是完全债权产生最主要的原因。

  (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受到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不当利益。

  (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费用。

完全债权释义

  债权具备请求力、保持力、强制执行力、处分权能时,就是效力齐备的债权,亦叫完全债权。如果欠缺某项效力,则该债权沦为不完全债权。完全债权,最利于债权的实现,达到债权人的合同目的不完全债权,例如,债权因罹于诉讼时效而使其请求力减损,某画家不履行其为乙画像的义务时难被强制执行,某公司被宣告破产时无处分破产财产之权。

  例如,不安抗辩权制度用于保护未届清偿期的合同债权,而不得适用于已届清偿期的债权;不法侵害条件未成就的附停止条件的债权,被可以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但不履行已罹诉讼时效的债务时却不产生法律责任。 完全债权的权能,是指债权人依其债权得为的行为。

  (1) 给付请求权。从效力角度着眼,为债权的请求力。(2) 给付受领权。给付受领权体现在债的效力上,构成保持力。(3) 债权保护请求权。它表现在债权的效力上就是强制执行力。(4)处分权能。如果欠缺某项效力,则该债权沦为不完全债权。完全债权,最利于债权的实现,达到债权人的合同目的.不完全债权,例如,债权因罹于诉讼时效而使其请求力减损,法律对完全债权与不完全债权的保护力度、配置制度不尽相同。例如,不安抗辩权制度用于保护未届清偿期的合同债权,而不得适用于已届清偿期的债权;不法侵害条件未成就的附停止条件的债权,被科以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但不履行已罹诉讼时效的债务时却不产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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