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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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質權(pledge of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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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質權是指以所有權以外具有財產權性質的民事權利為標的而設定的質權,即債務人本人或第三人作為出質人,將該權利的憑證移交債權人占有或進行適當登記,擔保債務人債務的履行,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據規定以該權利變價所得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權利質權的特征 [1]
權利質權是我國現行立法承認的兩種質權類型之一,與動產質權相比,權利質權具有如下特征:
1.權利客體不同。動產質權以有體動產為客體,而權利質權的客體則為無體財產權。這裡的財產權利是指除所有權和用益物權以外的其他所有可讓與的財產權,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理解:
第一,這裡的權利應為財產權;財產權之外的其他民事權利由於不具有經濟價值,不能成為質權的客體。
第二,這裡的權利應具有可讓與性;法律禁止讓與的權利之上不能設定質權。
第三,這裡的權利須適於設定質權。對此,各國法律規定並不一致。依德國民法規定,可讓與的權利均得設定質權(《德國民法典》第1274條第2款規定,不得轉讓的權利,不得設定權利質權)。《瑞士民法典》第899條規定,可讓與的債權及其他權利得出質。由於日本民法承認不動產質權,因此,不動產物權(如地上權)也可成為權利質權的標的。
依照我國《物權法》第223條的規定,可以設定質權的權利,包括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依法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應收賬款等。由於《物權法》第223條第6項又規定了“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這就意味著,在我國,可以設定質權的權利並不以現行法例舉者為限,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可以設定質權的權利範圍也在不斷擴大。另外,《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97條規定“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動產收益權”可以出質。以權利作為擔保物權的客體,不僅拓寬了物權的客體範圍,而且也使得物的交易規則趨於多元。
2.公示方法不同。動產質權以有形占有的移轉作為公示方法,權利質權則以移轉權利憑證的占有或履行登記作為公示方法。因此,動產質權的公示方法是外在的、有形的,而權利質權的公示方法則是觀念的、抽象的。權利質權人基於這種抽象的方法取得的對質物的占有,又稱為準占有。
3.權利的實現方式不同。動產質權主要是通過拍賣、變賣和折價的方式實現質權,而權利質權除了這些方式之外,還允許質權人代位向出質權利的義務人行使該出質權利的方式行使。
權利質權的種類 [2]
(一)有價證券質權
廣義的有價證券,指表示民事權利的證券,行使民事權利以持有證券為必要。廣義的有價證券在現代生活中極多,如票據,包括匯票、本票、支票;提單,包括陸上運送提單、海上運送提單、空中運送提單,甚至多式聯運提單及無船承運提單等。有價證券還包括股票、倉單、債券和各式交通票證,如車票、船票、機票,購物券、影劇票等也屬於有價證券範疇。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223條,可作為質權標的的有價證券包括:
①匯票、支票、本票;
②債券、存款單;
③倉單、提單;
④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根據《物權法》第224、226條的規定,有價證券出質,須訂立書面合同;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交付權利憑證時設立;無權利憑證的,質權自有關部門 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 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 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二)知識產權質權
知識產權是一種獨立的民事權利,包括著作權、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等權利,知識產權中包括部分具有財產權性質的權利,並且可以轉讓,因此物權法的上述規定將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作為可以出質的權利。
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後,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經出 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知識產權 中的財產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三)債權質權
一般債權能否出質,值得討論。一般債權,即未證券化的債權,這些債權沒有像債券、票據那樣以商業性的權利憑證出現,而是主要表現為合同債權。一般債權作為財產權,原則上應該可以出質。
根據《物權法》第228條,以應收賬款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信貸徵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四)其他權利質權
我國《物權法》第223條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可以作為質權的標的。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規定,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動產收益權適用我國《擔保法》第75條的規定辦理,即可以按照法律及行政法規的規定出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