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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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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債權質權

  債權質權是一種質權行為,普通債權質權的設定應該以書面的方式為之。“非以要式行為為之,勢難使法律關係臻於明確。”中國擔保法第78條規定以股票入質和第79 條規定以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入質,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債權質權的相關規定

  但是第76條規定以有價證券入質,並未明確規定需要書面形式,因此是否可以推定:在有價證券及普通債權入質時不以書面形式為必要。根據中國法律一貫強調書面形式的立場以及擔保法第64條“出質人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的規定,應當解釋為:以有價證券及普通債權設質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大陸法系立法多規定:債權設質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債權契約,始得出質。如有債權證書,應將其交付於質權人。

  如有債權證書,應將其交付於質權人。但是債權證書僅為債權的證據證書,因此證書的交付,並不能產生留置效力以限制出質人的處分權。加之入質債權並非都有債權證書,僅將債權證書交付尚不足以為債權入質的公示,故有學者主張債權證書也可以以觀念交付即占有改定的方式為之。如此解釋不僅符合債權證書的性質,也與無證書債權的設質方式相平衡。有學者主張,“出質人有債權證書秘而不交與質權人時,應解釋其質權尚未成立。”出質人有證書秘而不宣,質權人主觀上並無可責之處,卻因此使質權不成立,僅成為普通債權。債權人蒙此不利益,惡意出質人倒脫得逍遙,由此可見該說不當。本文認為,出質人有證書密而不交時,應推定該債權無證書,質權因書面合意而成立。出質人因該債權證書而為不利於質權人行為的,不得對抗質權人。若出質人以債權證書交付於善意第三人設定質權,則此質權與前質權應以通知第三債務人的時間決定何者為先。

  在債權質中,債權設質的情事應通知第三債務人。該通知為質權的成立要件抑或為對抗要件,各國立法向有分歧。德國民法典第1290條、法國民法典第2075條規定,通知第三債務人為債權質的成立要件;瑞士民法典第900條、第906條、中國臺灣民法第907 條規定該通知為對抗第三債務人的要件;日本民法典第364 條將該通知視為對抗第三債務人及其他第三人的要件。中國擔保法沒有關於債權質設定方法的規定。但是中國民法通則規定,債權轉讓需徵得債務人的同意。鑒於民法通則的立法背景,學說一般認為,除一些特別的債權讓與外,如承租人的租賃權、雇佣人的勞務請求權等,上述規定“不可過分機械地把握”。

  債權轉讓一般是在下列兩點之間尋找平衡:“一是承認債權讓與系債權人的處分行為,併為債權人的自由處分提供儘可能多的便利和保護;二是債的關係乃建立在雙方當事人的一定相互信任的基礎上,從而應當保護債務人不因債權轉讓於他人而蒙受不測的損害。”基於上述認識與質權設定的目的,在一般債權設質時,將對第三債務人的通知作為對抗第三債務及其他第三人的要件較為妥當,如對第三債務人不為設質通知,則第三債務人及其他第三人可因向出質人清償而免責。如果因債權設質給第三債務人造成了不測的損失,該損失自然應由出質人承擔。

  第三債務人受設質通知後,即不得向出質人清償,亦即剝奪了出質人向第三債務人主張清償的權利。因此不妨將債權證書的交付與對第三債務人的通知共同作為債權入質的公示方法。在無債權證書的債權上成立複數質權及出質人惡意利用債權證書重覆設質的情形,質權的先後可由對第三債務人通知的先後決定。如果通知為同時,則認為該複數質權同時設定,二是如需實現,應該比例受償。當質權人為第三債務人時,則無此通知的必要。質權人與第三債務人為同一人的情況主要有兩種: 一是銀行存款客戶以其存款單作為擔保向該銀行貸款;二是保險合同投保人以其保險合同(保險單)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普通債權質權的實現方式

  普通債權質押涉及到兩個債權:一個是被擔保的主債權,另一個是入質債權,普通債權質權的最終實現有賴於入質債權的實現。

  權利質權人的債權到期後未受清償的,質權人可就質押的權利優先清償其債權,權利質權人對出質權利享有變價權和優先受償權。普通債權出質的應當通知第三債務人,否則債權出質對第三債務人不發生法律效力,第三債務人可以拒絕履行。

  第一種情況,出質債權先到期,被擔保的債權後到期,出質債權到期後,出質人不得請求第三債務履行或接受第三債務人的履行,否則會導致債權質押的消滅,第三債務人向質權人或者出質人清償時,須經質權人和出質人同意,質權存在於兌現的價款或提取的特定物上,質權的性質從權利質權轉化為動產質權,質權人可按照動產質權實現方式行使質權。

  第二種情況,出質債權後到期,被擔保的債權先到期,質權人須等待出質債權到期後方可行使質權,否則第三債務人可以拒絕履行。因為設定質權時,質權人對出質債權的清償期是明知的,應當承擔其權利不能及時行使的後果。當質權行使受到出質人和第三債務人的阻卻時,《司法解釋》第160條規定“質權人可以起訴出質人和出質債權的債務人,也可以單獨起訴出質債權的債務人。”由此可見,質權人對第三債務人享有直接的請求權,第三債務人因向質權人交付標的物而免除其對質押人的清償責任。當然,質權人的直接請求權的基礎是,第三債務人得到了出質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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