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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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Credit Assig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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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於第三人。
債權全部讓與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原合同關係的新的債權人,原合同債權人因合同轉讓而喪失合同債權人權利,債權部分讓與第三人,第三人成為合同債權人加入到原合同關係之中,成為新的債權人,合同中的債權關係由一人變數人或由數人變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債權人與原債權人共同分享債權,並共用連帶債權。
1、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且債權轉讓不改變債權的內容。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基本前提。
2、被讓與的債權須具有可讓與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79條規定,以下三類債權不得轉讓: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包括:
- 基於個人信任關係而發生的債權。如雇佣、委托、租賃等合同所生債權;
- 專為特定債權人利益而存在的債權。例如專向特定人講授外語的合同債權;
- 不作為債權。例如,競業禁止約定;
- 屬於從權利的債權。例如保證債權不得單獨讓與。但從權利可與主權利分離而單獨存在的,可以轉讓。例如已經產生的利息債權可以與本金債權相分離而單獨讓與。
2)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當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別約定禁止相對方轉讓債權的內容,該約定同其他條款一樣,作為合同的內容,當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種債權不具有可讓與性。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何種債權禁止讓與,所以,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關於債權禁止讓與的規定,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61條規定,最高額低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3、讓與人與受讓人須就債權的轉讓達成協議,並且不得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
4、債權的讓與須通知債務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轉讓通知是債權轉讓的一個必備條件。因為沒有通知,原合同對方當事人無法知道轉讓人對合同權利義務進行轉讓。轉讓通知應送達對方當事人。
債權轉讓的內部效力是債權轉讓在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產生的法律效力。這主要體現在:
1、債權由讓與人移轉給受讓人。如果是全部讓與,則受讓人將取代讓與人成為合同關係的債權人,讓與人脫離原合同關係;如果是部分讓與,則受讓人加入合同關係,成為共同債權人。
2、讓與人應將債權證明文件全部交付給受讓人。將有關主張債權的一切必要情況如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可主張的抗辯及債權的擔保情況等告知受讓人,讓與人占有的擔保物及文書也應全部交付。
3、讓與人向受讓人移轉債權時,依附於主債權的從權利如抵押權、留置權、定金債權、保證債權、利息債權、違約金債權及損害賠償請求也一併轉移。但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4、讓與人對讓與的債權負瑕疵擔保責任。以買賣或其有償方式讓與債權,讓與人對所讓與的債權,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當事人免除或限制此項責任的特約,在讓與人故意不告知債權的瑕疵時為無效。無償讓與債權,讓與人對權利瑕疵不負擔保責任。但讓人故意不告知瑕疵,對受讓人因瑕疵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受讓人於債權轉讓成立時,明知權利有瑕疵而接受的,讓與人不負擔保責任。讓與人對債務人的債務履行能力,不負擔保責任,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讓與人一般不得將已讓與的債權重覆讓與。
債權轉讓的外部效力是債權轉讓在讓與人、受讓人與債權人之間產生的法律效力。此種效力主要表現在:
1、讓與人將債權全面讓與時已脫離原合同關係,讓與人不得再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債務人亦不得再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否則,前者構成不當得利,後者不構成合同的履行;部分讓與債權的,讓與人與受讓人約定按份享有債權時,他們只能依其份額請求債務人給付,債務人也只能依其份額履行債務。構成連帶債權時,應按連帶之債處理。
2、債權轉讓的受讓人成為新債權人或共同債權人,得請求債務人向自己履行債務。
3、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對讓與人主張的抗辯,可對受讓人主張,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債務人在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對讓與人享有債權的,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對受讓人主張抵銷。
還是不清楚讓與人與受讓人的含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