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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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之債(Joint Obl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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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之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債權人或債務人,對外享有連帶債權或負有連帶債務的債。在連帶之債中,多數債權人中的任何一個人都有要求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的權利,這種連帶關係稱之為連帶債權;多數債務人中的任何一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這種連帶關係稱之為連帶債務。《民法通則》第87條規定:“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一方人數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享有連帶權利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
法律規定連帶之債的目的在於確保債權人的利益。在按份之債,由於各個債務人僅就自己的份額向債權人負清償義務,如果其中一個債務人陷於無力清償時,其他債務人無清償的義務,這就意味著每一個債務人僅以自己的責任財產作為履行債務的一般擔保;而在連帶之債中,每一個債務人對債務均負全部清償的義務,債權人有權要求任何一個債務人履行全部義務,因而所有債務人以其所有的財產作為債權人債權實現的責任財產,當其中一個債務人無力清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向其他債務人提出請求,這樣對債權人非常有利。但是,對債務人而言,連帶之債加重了債務人之間的責任,因而除有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特別約定時,不得適用連帶之債。
連帶之債的發生,有兩方面的原因,即法律的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
1、基於法律的規定而發生
在我國,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發生的連帶之債有以下幾種:
1)個人合伙債務
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即每一個合伙人對於合伙組織對外所負債務均負連帶責任,都有義務全部清償債務;同理,每一個合伙人對於合伙組織的對外債權都享有連帶債權,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全部清償。
2)合伙型聯營
聯營各方仍然保持各方獨立的法人資格,各方共同出資另組聯營組織,即合伙組織或者合伙企業,聯營企業盈利由聯營各方按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進行分配,聯營虧損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承擔連帶責任。
3)代理關係中的連帶責任
代理關係中的連帶責任,是指在代理關係的三方當事人中,由其中的某兩方當事人共同向另一方當事人承擔民事責任,並且其中的任何一方當事人都負有承擔全部責任的義務。在《民法通則》以及有關的司法解釋中規定了以下幾種代理中的連帶責任:一是委托書授權不明時產生的連帶責任。二是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產生的連帶責任。代理人應當為被代理人的利益為代理行為,而不應當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三是無權代理產生的連帶責任。四是代理關係中因違法行為產生的連帶責任。五是轉委托中的連帶責任。
4)共同侵權行為人的連帶責任
《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5)連帶保證中的連帶責任
連帶保證是債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時,既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又可以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連帶保證人所負的債務為連帶債務。
2、因當事人約定而產生
連帶之債發生另一個依據,是當事人的約定。在當事人有明確的約定的情況下,可以產生連帶之債。
連帶之債中,因其既有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又有多數的債權人之間、多數的債務人之間的連帶關係,因而連帶之債的效力既有外部效力,又有內部效力。
1、連帶之債的外部效力
在連帶債權的情況下,各債權人均有權向債務人請求全部給付,債務人也有權向任何一個債權人主動履行義務,一個債權人受領了債務人的全部給付,其他債權人的債權即歸於消滅。
在連帶債務的情況下,每一個債務人均負有向債權人履行全部債務的義務,債權人有權要求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履行債務,被請求的債務人不得以存在其他債務人為由拒絕給付,也不得以債權人所為的請求超過其應分擔份額而為抗辯。連帶債務因債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履行全部給付而消滅,其他債務人對債權人不再承擔給付義務。在連帶債務全部清償之前,全部債務人對未履行部分仍負連帶義務。
2、連帶之債的內部效力
連帶之債的內部效力,是指連帶債權人之間或者連帶債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連帶之債的效力,又可分為連帶債權的內部效力和連帶債務的內部效力。在連帶債務中,當一個債務人履行債務超過他應承擔的債務份額時,其對其他債務人享有求償權。
連帶債權中,連帶債權人的內部關係基本上同於連帶債務人之間的內部關係。享有連帶債權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利要求債務人履行一部或者全部義務,當然債權人也可以不行使自己的權利。某一債權人受領全部給付或者受領部分給付超過自己應享有份額的部分,應按債權人之間確定的債權比例交還其他債權人,其他債權人也有權利要求受領給付的債權人予以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