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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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之債(Several Obl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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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之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債權人或債務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額(等份或不等份)享有債權或承擔債務的債。其中,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債權人各自就自己的債權份額享有請求權、受領權的,為按份債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債務人各自就自己的債務份額承擔清償義務的,為按份債務。
我國《民法通則》第86條規定:“債權人為二人以上的,按照確定的份額分享權利,債務人為二人以上的,按照確定的份額分擔義務”,就是關於按份之債的有關規定。在多數人之債中,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或者當事人有特別約定外,都屬於按份之債。按份之債的主要特征是:每個當事人僅就自己擁有的份額享受權利或承擔義務。因此,只有債的標的為同一可分的給付時,才能成立按份之債。
按份之債的成立,通常是基於法律行為而產生。如數人合買一座房屋,按約定的比例各自支付價金;數人合伙經營一飯店,按約定的份額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等。
按份之債的成立,須具備以下要件:
1、債的一方當事人為兩人或兩人以上
在多數人之債中,無論是債的一方當事人為多數,還是債的雙方當事人為多數,均可成立按份之債。當債權人為多數時,為按份債權,當債務人為多數時,為按份債務。在按份之債中,可能是按份債權,也可能是按份債務,還可能既存在按份債權,又存在按份債務。
2、給付須基於同一原因
即按份之債的發生須基於同一給付原因,比如基於同一法律行為而發生債權債務。在特殊情況下,因債的移轉,如債權一部讓與、債務一部承擔,也可以發生按份之債。
3、債的標的為可分
即作為債的標的的給付,可以分為數個給付,而不損害其價值。當給付為物時,標的物須為可分;當給付為行為時,此行為須可以分解為由數個人完成的行為。不可分的給付,不能成立按份之債。這裡的“不可分”,包括給付性質上不可分(如標的物在性質上不可分)以及因當事人約定給付不可分兩種情形。
4、當事人依一定的份額享有債權或負擔債務
在債的關係成立時,數個債權人依一定的份額享有債權,數個債務人依一定的份額負擔債務。如果在債的關係成立時,此份額不能確定,則在當事人之間只能成立共同債權或共同債務;但是,當事人在債的關係成立後,如果通過協確定了各自的債權份額或者債務份額,這時也成立按份之債。
1、按份之債的主體僅在自己的份額內享有權利或負擔義務。在按份之債中,按份債權人只能就自己享有債權份額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而無權要求債務人向自己清償全部債務;每一個按份債務人也只就自己所負擔的債務份額負有清償義務,對其他債務人所負擔的債務份額,無義務清償。
2、就某一債權人或者某一債務人發生的事項,如履行遲延、履行不能、不完全履行、受領遲延等,對於其他的債權人和債務人不產生影響;某一債權人或某一債務人作出的免除債務、提存、抵銷、債的關係無效或被撤銷、以及某一債務人因不可抗力或時效完成而消滅債務等事項,對其他債的當事人也不發生影響。
3、在按份債權中,如果一個債權人受領的履行超過自己受領的份額時,若能夠認定為系代其他債權人受領,則可以構成無因管理;否則就其超過受領份額的部分,構成不當得利,應向對其履行債務的債務人返還不當得利。在按份債務中,如果一個債務人履行的債務超過了其份額,若能認定為系代其他債務人履行,則成立第三人清償債務的法律後果,此被代清償的債務人的債務可因此而消滅;否則,就其超額清償部分,有權要求接受清償的債權人返還不當得利。
4、當按份之債基於合同而產生時,合同的解除應當由一方全體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全體為之。就按份之債發生訴訟時,全體債權人及全體債務人均應參加訴訟。
糾錯 // 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