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數人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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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數人之債是指是“單一之債”的對稱,又稱“複數之債”。指債權人和債務人一方或雙方為多數人的債。在債的關係中,債權人一方是數人時稱多數債權人;債務人是數人時稱多數債務人。多數債權人及多數債務人中都不包括第三人或代理人。多數人之債是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後必然出現的一種債的形式。我國系採蘇聯民法模式,將多數人之債作“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的二元劃分。 徐柳
債的一方當事人有數人時,他們相互之間的關係以及他們每個人與對方當事人之間的關係並不完全相同。根據這種關係的不同,可以分為下列情況:
1.按份之債:指數個債權人或債務人各自只對自己的份額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前者稱為按份債權,後者稱為按份債務。按份債權人中的任何一人都無權要求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同樣,按份債務人中的任何一人也都無履行全部債務的義務。按份債權人所享有的權利大小及按份債務人所負擔的義務多少,都只限於他們各自的份額。這是按份之債的基本特征。
2.連帶之債:數個債權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權請求債務人向其履行全部債務時,稱連帶債權,連帶債權中的債權人稱連帶債權人;債權人有權請求數個債務人中的任何一人履行全部債務時,稱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中的債務人稱連帶債務人,負連帶責任。無論連帶債權或連帶債務都稱為連帶之債。在連帶之債中,連帶債務要比連帶債權更為常見、更具有實際意義。正是由於有數個債務人負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人全部履行債務,就可以使債權的實現得到更大的保證,從而也就可以使債的關係更加穩定可靠、使債在經濟生活中能夠更好地發揮
3.共同之債:指債的標的為不可分物之債,因此又稱不可分之債。多數債權人共同享有同一債權稱共同債權,多數債務人共同負有同一債務稱共同債務。共同之債的最大特點是債的標的(給付)是不可分的,如甲乙二人共同負有給付債權人一輛汽車的債務。在共同債權中,一個請求權屬於債權人的全體,因此,債務人必須向全體債權人履行,如果共同債權人中之一人要求單獨向他履行時,債務人可以拒絕。這是它和連帶債權的區別。在共同債務中,債權人的訴訟請求只能向全體債務人提出。但是,共同債務的各個債務人在向債權人履行其義務時,由於給付的不可分,仍然要全部履行,而不能部分給付,在這一點上它和連帶債務又沒有區別。因此,有些國家(如日本),在民法中規定了共同之債,有些國家的立法中沒有單獨划出這種形式的多數人之債,而是合併在連帶之債中。這時,多數債務人所負的責任也稱共同、連帶責任。
多數人之債的常見模式[1]
模式一,即:①可分之債;②連帶之債;③不可分之債。其以《德國民法典》、《日本民法典》,及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為代表。
模式二,即:①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②可分之債與不可分之債。其以《阿根廷民法典》為代表。
模式三,即:①按份之債;②連帶之債。其以《蘇聯民法典》為代表。
我國《民法通則》即採第三種模式。除此之外,我國目前幾部主要的民法典草案也可以分別歸入以上幾種模式,如:梁慧星先生主編的《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即規定了“按份之債~、“不可分之債”和“連帶之債”,在本質上屬第一種模式。而王利明教授主編的《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及說明》,及徐國棟教授主編的《綠色民法典》,則規定了“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可分之債與不可分之債”,即屬第二種模式。
我國通說認為,現行法上的“多數人之債”採二元結構,由“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構成。此劃分繫著眼於債的主體之間的相互權利義務關係而言,其依據源於《民法通則》上面的兩個法條,即:
第86條:“債權人二人以上的,按照確定的份額分享權利。債務人為二人以上的,按照確定的份額分擔義務。"
第87條:“債權人或債務人一方人數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享有連帶權利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有權要求其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以上的第86條之規範,即所謂的“按份之債”;而第87條之規範,即所謂的“連帶之債”。上述兩個法條便構成了我國多數人之債的基本制度框架。
- ↑ 李響.論多數人之債(D).重慶:重慶大學.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