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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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代理(Unauthorized Ag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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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代理是指在沒有代理權的情況下以他人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為的現象。可見,無權代理並非代理的種類,而只是徒具代理的表象卻因其欠缺代理權而不產生代理效力的行為。
無權代理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包括表見代理和表見代理以外的無權代理。狹義的僅指表見代理以外的無權代理。在中國,無權代理一般指後者,即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所進行的代理。
我國《民法通則》將無權代理概括為三種表現:未經授權的“代理”。民事主體未經他人授權,也沒有法律的規定或國家主管機關的指定而擅自以他人名義所為的行為;代理權消滅後的“代理”。代理權基於被代理人的撤銷、有效期限屆滿、代理事務已完成或附解除條件之代理中在因條件成就而消滅後,原代理人仍以原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超越代理許可權的“代理”,則超越代理許可權的部分屬於無權代理。
1、行為人所為行為具備代理行為的錶面特征。
2、行為人實施以他人名義所為意思表示時,沒有代理權。
3、行為人與第三人所為行為不是違法行為。
1、本人的追認權和拒絕權
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追認的本質在於對代理權的補授,因而屬於一種形成權。
被代理人本人對無權代理行為既可以追認,也可以拒絕承認。一旦追認即發生有權代理的效力。
2、視為本人同意
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構成視為本人同意,須具備三項條件:
- 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為民事行為;
- 本人已經知道無權代理人以自己名義為民事行為;
- 本人已確定地不作否認表示。
3、相對人的催告權和撤銷權
1)催告權
催告權是指在被代理人追認前,相對人可依自己的意志請求被代理人對是否追認代理權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的權利。《合同法》第47條即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在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有效。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的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無效。
2)撤銷權
撤銷權是指相對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之前撤回其對無權代理人已經作出的意思表示的權利。合同法第47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無效。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方式作出。合同一旦撤銷即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