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緊密型聯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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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緊密型聯營又稱合伙型聯營,指聯營各方共同出資、共同經營,組成一個合伙性質的、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經濟聯合組織。合伙型聯營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的或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或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要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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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組成的經濟實體不具有法人資格;
②聯營各方共同出資、共同經營,根據出資比例或協議約定,以自己所有的或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要承擔連帶責任;
③聯營各方投入的財產歸各方所有,由聯營各方共同使用,聯營的經營所得為各方所有,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分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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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緊密聯合實行“三不變”和“四統一”,即所有制性質不變,隸屬關係不變,財政物資渠道不變;產品方向統一,規劃改造統一,生產經營計劃統一,經營管理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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