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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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合同(Non-competition Agre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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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離職員工承擔保守原企業商業秘密、不與原企業競爭的義務,應享有獲取一定經濟報酬的權利,目的是平衡雙方的利益,合理設置雙方權利義務是關鍵。
相類似的還有“競業禁止合同”。
無論“競業限制”還是“競業禁止”合同,它們產生的義務既是法定義務又可為約定義務。
(A)競業限制合同的訂約對象只限於掌握企業重要商業秘密,或者對企業的競爭優勢構成重要影響的關鍵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B)競業限制的範圍包括同行業與本公司有競爭關係且本公司認為已經成為或者可能成為競爭對手的各類企業。
(C)競業限制期限的計算,應當綜合考慮乙方所掌握的商業秘密能夠在市場上保持競爭優勢的時間、甲方企業在該商業秘密的基礎上進行後續開發的進度等情況,最長不得超過3年。
(D)將與甲方重要商業秘密直接相關的、可能與甲方構成競爭關係的企業門類列出。
(E)(F)(G)違約金的數額,可以參照乙方從甲方領取的年補償費來確定。
(H)“簽字”是指簽字、蓋章或者簽字加蓋章。
甲方:(企業) 營業執照碼:
乙方:(員工) 身份證號碼:
鑒於乙方知悉的甲方商業秘密具有重要影響,為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雙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自願和誠信的原則,經協商一致,達成下列條款,雙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義務
1.1 未經甲方同意,在職期間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甲方同類的行業;
1.2 不論因何種原因從甲方離職,離職後3年內不得到與甲方有競爭關係的單位就職。
1.3 不論因何種原因從甲方離職,離職後3年內不自辦與甲方有競爭關係的企業或者從事與甲方商業秘密有關的產品的生產。
二、甲方義務
從乙方離職後開始計算競業限制時起,甲方應當按照競業限制期限向乙方支付一定數額的競業限制補償費。補償費的金額為乙方離開甲方單位前一年的基本工資[不包括獎金、福利、勞保等]。補償費按季支付,由甲方通過銀行支付至乙方銀行卡上。如乙方拒絕領取,甲方可以將補償費向有關方面提存。
三、違約責任
3.1 乙方不履行規定的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金額為乙方離開甲方單位前一年的基本工資的50倍。同時,乙方因違約行為所獲得的收益應當還甲方。
3.2 甲方不履行義務,拒絕支付乙方的競業限制補償費甲方應當一次性支付乙方違約金人民幣5萬元。
四、爭議解決
因本協議引起的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則提交蘇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五、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修改,必須採用雙方同意的書面形式。
雙方確認,已經仔細審閱過合同的內容,並完全瞭解合同各條款的法律含義。
甲方:(簽章) 乙方:(簽名)
這個合同範本部分細則不符合法律規定。 如競業限制期法定兩年,競業限制補償費支付期應該延長到限制期終止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