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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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債權(Contract Creditor's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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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債權,是指基於合同關係,一方當事人(債權人)可以向對方當事人(債務人)請求給付的權利。
合同債務與物權不同,合同債權是基於當事人雙方之間訂立有效合同關係而存在。合同債權是相對權,存在於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債權人對於給付標的物或者債務人的給付行為並無支配力。更重要的是,合同債權不具有典型的社會公開性,其他人難以知悉。這是合同相對性原則的突出體現。
合同債權作為一種財產權利,主要有如下幾項權能:
1、請求履行的權利。指債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依據法律和合同規定,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如請求債務人依據合同的規定交付財產提供勞務等。
2、接受履行的義務。當債務人依據法律或約定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接受並永久保持因履行所的利益。債權人利益的滿足在與債務人履行給付義務的結果,所以,債權人享受的給付受領權乃是債權的一項重要內容。
3、請求保護債權。當債務人不履行不適當履行,請求國家機關保護,強制債務人履行,承擔違約責任此種權利並非訴權而是債權的一項權能,常稱為債權所具有的請求力。
4、處分權能。即債權人處分債權的權利。如債權轉讓債務免除、債務抵消。
1、合同債權是請求權
合同關係是具有特定性的法律關係,債權人在債務人給付之前,不能直接支配給付客體,也不能直接支配債務人的給付行為,更不許直接支配債務人的人身,只能通過請求債務人為給付達到自己的目的。就此看來,合同債權為請求權。但合同債權與請求權並非同一概念,因為從請求權方面看,除合同債權的請求權以外,尚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無因管理的請求權、侵權賠償損失請求權、物上請求權、人格權的請求權等;從合同債權本身觀察,除請求權以外,尚有選擇、處分、解除等權能。
2.合同債權是給付受領權
權利的基本思想在於將某種利益在法律上歸屬於某人,合同債權的本質內容,就是有效地受領債務人的給付,將該給付歸屬於債權人。
3、合同債權是相對權
合同關係具有相對性,合同債權人僅得向合同債務人請求給付,無權向一般不特定人請求給付。但相對性原則在現代合同法上已有所突破,如在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合同債權人有權請求第三人為給付;租賃權已物權化,具有絕對性;期房債權因登記備案而有絕對效力等。
4、合同債權具有平等性
合同債權具有相對性,沒有排他性,因此對同一客體可成立多個合同債權,並且不論發生先後均以同等地位並存。在債務人財產被法院依訴訟程式強制執行又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依債務人的總財產數額,在數個債權人之間按各個債權數額的比例分配。但租賃權因其物權化而有優先性,期房債權因其登記備案而具有優先性。
5、合同債權具有請求力、執行力、依法自力實現、處分權能和保持力
所謂請求力,是指在債務人違約時,債權人得向法院訴請履行的效力。所謂執行力,是指債權人依其給付之訴取得確定判決後,得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的效力。所謂依法自力實現,是指在合同債權受到侵害或妨礙,情事急迫而又不能及時請示國家機關予以救濟的情況下,債權人自行救助,拘束債務人,扣押其財產的效力。所謂處分權能,是指抵消、免除、債權讓與和設定債權質權等決定債權命運的效力。所謂保持力,是指在債務人自動或受法律的強制而提出給付時,債權人得保有該給付的效力。
具備上述效力的債權為完全債權,最利於債權的實現,達到債權人的合同目的。不過,在有的情況下,債權會欠缺某項效力,例如,債權因罹於訴訟時效而使其請求力減損;某畫家不履行其為乙畫像的義務時很難被強制執行;某公司被宣告破產時無處分破產財產之權。欠缺某項效力的債權叫做不完全債權。法律對完全債權與不完全債權的保護力度、配置制度不盡相同。例如,不安抗辯權制度用於保護未屆清償期的合同債權,而不得適用於已屆清償期的債權;不法侵害條件未成就的附停止條件的債權,被課以信賴利益的賠償損失,但不履行已罹訴訟時效的債務時卻不產生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