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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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之訴指一方當事人請求法院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一定民事義務之訴。
一是當事人提起給付之訴的目的,在於請求法院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一定的民事義務。
二是給付之訴具有執行性,即法院作出的給付判決生效後,負有義務的當事人必須按照判決的要求履行義務,否則法院將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強制執行。
給付之訴,按照不同的標準,有不同的分類。
①按照請求給付的時間不同:可以分為現在給付之訴和將來給付之訴。現在給付之訴,就是在給付判決生效後,義務人即應向權利人履行一定的義務。將來給付之訴,是指在給付判決生效後,在履行期到來時,義務人才向權利人履行一定的義務。
②按照請求給付的內容不同:可以分為特定物給付之訴,種類物給付之訴和特定行為給付之訴。所謂特定物給付之訴,就是請求對方交付某個不能代替的特定的物品。所謂種類物給付之訴,就是要求對方交付具有共同物理性能和經濟意義的、可以互相代替的、能夠用度量衡計算的實物。所謂特定行為給付之訴,就是要求義務人為一定的行為或者不為一定的行為。例如,要求對方提供一定的勞務等等。
1.給付之訴與確認之訴的區別
傳統理論認為,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於:
(1)給付之訴的顯著特點就是具有可執行性,原告的給付請求只有通過被告方的積極作為或不作為才能得以實現,而在確認之訴中,無需被告為一定行為,原告的請求即得以實現;
(2)確認之訴中的確認具有獨立的法律意義;而在給付之訴中,確認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係,只是法院作出裁判的前提,不具有獨立的法律意義。
2.給付之訴與確認之訴的聯繫
(1)確認之訴是給付之訴的前提,且法院對確認之訴所作出的裁判,對將來可能發生的給付之訴,具有一定的預決效力。
(2)確認之訴可能轉變為給付之訴。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的前提就是該法律文書要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所謂給付內容,就是指法律文書中確定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交付一定的財物或者完成一定的行為。
也就是說,確認判決(包括積極和消極)按現行法律是不能直接被執行(或無需執行)的,要經過一定的程式轉化成給付判決才行。此外,原告提起給付之訴,如果勝訴,其判決是給付判決,具有執行力;如果敗訴,則其判決在某種意義上實際上是確認判決,因為原告請求給付的前提是其主張的權利或法律關係存在,如果法院判決原告敗訴,也就是否定了某種相對應的權利或法律關係的存在,是消極的確認判決。換句話說,消極確認之訴中的“確認某某不存在之訴”可以被理解為“要求給付某某之訴”的相反形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