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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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之訴又稱為創設之訴或權利變更之訴,是指原告主張其本於一定的形成權,為使法律關係(法律狀態)發生變動,而請求法院以判決宣告變動該法律關係(法律狀態)之訴。在我國的一些教科書上,一般將其定義為“是指原告請求法院變更某一法律關係之訴”。
現行民事訴訟制度承認給付之訴!確認之訴和形成之訴三種類型,由此可以認為,這是訴訟制度漫長髮展歷史中的一大終點".民事訴訟制度的發展過程,一方面是擴大裁判上的救濟範圍,另一方面則是追求程式的合理化"在民事訴訟制度發展初期,當初的機能是十分有限的"在當時的社會關係比較簡單,國家權力也很少以司法的形式介入私人生活,除非迫不得已"只有必須要求強制性的從對方取得一定物品時,才能讓人切實的感到必須通過公權力來解決"而且當時的救濟大部分局限在給付義務的實現方面,所以在種類制度之中,訴訟原則上只是給付之訴"其後,隨著訴訟制度進化的主要是種類的增加,即涉訟的途徑逐步擴大,逐漸認識到只要在觀念上確認權利關係也能解決現存的糾紛,併進而明確對將來不改變其利益也有意義,於是開闢了權利的觀念性確定這一解決糾紛的嶄新途徑"1877年德國民事訴訟法在實定法上明文規定了與給付之訴不同的確認之訴,公開承認這種公權力解決糾紛的訴訟類型"20世紀以來,訴訟制度中引入了僅以觀念性權利的判定及宣示的方式來解決糾紛的訴訟類型之後,又引入了另一種同屬觀念性裁判的訴訟類型,即形成之訴"隨著德國民法典的制定,實體法理論不斷發展,形成權作為民事權利的重要類型橫空出世"這可以說是形成之訴產生的最直接也是最重要的原因
(1)形成之訴的目的在於利用法院之判決,將現存的法律狀態變更為另一新的法律狀態。形成之訴在性質上具有創設權利的特點,通過對形成之訴所作的判決(即“形成判決”),能夠當然地產生法律狀態的變更。因此,形成之訴不像給付之訴那樣往往需要等待對給付判決予以強制執行才能達到基本目的,而是只要有了生效判決就能立即達到變更一定的法律狀態,這一點是其與給付之訴的一個重要區別。就其與確認之訴的差異而言,確認之訴的目的在於以判決來確認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而形成之訴的目的則在於以判決來創設法律關係(法律狀態),例如,以離婚之訴這一形成之訴來說,通過甲與乙離婚的判決,可以形成婚姻關係解除這一新的法律狀態,這種判決與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之確認判決顯然具有很大的區別。
(2)形成之訴的提起,必須有法律特別規定始允許。哪些情形下可提起形成之訴,立法上往往有明確規定,否則,不能提起形成之訴。而給付之訴和確認之訴,在範圍上是極其廣泛的,只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均可以提起。
(3)形成判決的重要效力即“形成力”具有對世效力(即絕對效力),可及於一般第三人 (這種效力主要是針對典型的實體法上之形成之訴而言的)。對於形成之訴,法院如果認定原告具有可產生某種法律效果的形成權,而作出認可此種法律效果的判決,即為“形成判決”。形成判決與其他判決相比,具有形成力是其特殊性之所在。所謂形成力,是指形成判決所具有的變更、形成法律關係和法律狀態的法律效力。這種效力不僅對當事人雙方產生,而且往往對一般第三人也會產生。而給付之訴和確認之訴的判決,原則上僅在當事人之間發生效力,一般第三人則為判決效力所不及。例如,離婚判決為形成判決,該離婚判決的效力及於當事人及一般第三人,具有對世效力;而法院判決被告向原告給付 5 萬元貨款的給付判決,一般而言僅僅是在原告、被告之間發生效力。
需註意的是,對於形成之訴,法院審理後所作的判決並不都是形成判決。法院判決原告勝訴的判決乃形成判決,但原告敗訴的判決並非形成判決,此種判決並不具有形成力。也就是說,在原告敗訴的情況下,該判決實際上是判斷原告私法上形成權不存在的消極確認判決,這種判決僅具有既判力等法律效力,而不具有形成力。
形成之訴依其形成效果不同,可分為實體法上的形成之訴與訴訟法上的形成之訴兩種類型。前者是指,基於實體法規定的形成權之行使,請求法院以判決宣告其應形成的法律效果而提起的形成之訴。例如離婚之訴、撤銷婚姻之訴、婚姻無效之訴、撤銷收養之訴、收養無效之訴、終止收養關係之訴、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等。後者是指,基於程式法規定的形成權之行使,請求法院直接以判決宣告其應形成的法律效果而提起的形成之訴,例如再審之訴、撤銷仲裁裁決之訴、債務人異議之訴或第三人異議之訴、撤銷除權判決之訴等。
實體法上的形成之訴與訴訟法上的形成之訴的顯著區別在於,實體法上的形成之訴能夠產生廣泛的形成效果,而訴訟法上的形成之訴則無此種特點。例如,離婚之訴,當宣告離婚的形成判決成立之後,不僅要求當事人承認離婚這一效果,同時還要求所有與當事人有一定關係之人均應承認這種效果。又例如,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當原告勝訴而決議被宣告撤銷時,撤銷的效果不僅作用於原告與公司之間,而且對與公司有利害關係之人都會產生該決議一概無效的形成性效果。與此相比較,訴訟法上的形成之訴,只有在與要求將已經存在於訴訟法上的一定效果回覆原狀的訴訟相聯繫時,才能產生形成之訴。並且,在大部分情形下,只需要相關的訴訟判決的效力僅僅及於當事人之間。所以,這類訴訟具有相對性的效果。
就實體法上的形成之訴來說,又可以分為以下兩種主要類型:
(1)具有廣泛效力的形成之訴。這類形成之訴是指,法院對其所作的形成判決,具有廣泛性的形成效果。這類訴訟是實體法上的形成之訴的典型,以法有明文規定、不得通過解釋而擴大範圍為原則。依據形成判決產生的法律效果之變更的形態不同,這類形成之訴又包括如下兩種具體形態:第一,形成判決專門針對將來的法律關係產生實體法上的法律狀態的變更,例如離婚之訴或撤銷婚姻之訴的判決等(需說明的是,在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的民法和民事訴訟法中,撤銷婚姻的判決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只是向將來發生效力,而我國《婚姻法》第 11、12 條則規定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第二,形成判決產生溯及既往的法律狀態之變更,例如否認子女之訴、認領之訴、婚姻無效之訴等。
(2)不具有廣泛效果的形成之訴。這形成之訴是指,在實體法上並沒有明定其具有廣泛性效果,而只是被解釋為形成之訴(其形成效果只具有相對性)。例如撤銷詐害行為的訴訟、解除短期租賃借貸的訴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