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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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執行(Petition For Enforc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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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執行是指生效法律文書中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因義務人逾期拒不履行義務,為實現其合法權益,而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行為。申請執行是當事人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
申請執行的條件[1]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據以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生效法律文書具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
(2)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
(3)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已經屆滿,義務人仍未履行的。
(4)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5)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請。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1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6個月。
申請執行的主體[2]
申請執行的主體是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該權利人可能是審判程式中的原告,也可能是被告,還有可能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司法實踐中常有這種情況,即原告申請執行,被告也申請執行,雙方都成了申請執行人,這種情況下並不意味著義務人也有權申請執行。在民事交往中,雙方當事人均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義務,訴諸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將判令他們分別向對方履行義務,也就是說,這種情況下,雙方當事人都是義務人,也都是權利人,當對方當事人不向自己履行義務時,他們都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以便強制實現自己享有的那部分民事權利。
法律文書生效後,作為權利人的公民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作為申請執行的主體;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準法人組織終止的,其權利承受人可以作為申請執行的主體。
申請執行的期限[2]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19條的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1年,雙方都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6個月。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必須在上述期限內提出,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執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其他機關製作的法律文書,其他法律有規定的,依規定;沒有規定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19條的規定。
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後一日的次Et開始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的次日起開始計算。
申請執行的費用[3]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20條規定,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費用,法院執行後交納,不由申請執行人預交。
申請執行應提交的材料[3]
《執行工作規定》第20條、第21條規定,申請執行,應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證件:
(1)申請執行書。申請執行書應寫明申請執行的理由、事項、執行標的,以及申請執行人所瞭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申請執行人書寫申請執行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申請。外國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中文申請執行書。
(2)生效法律文書副本。
(3)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的,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法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4)繼承人或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繼承或承受權利的證明文件。
(5)其他應當提交的文件或證件。《執行程式解釋》第1條規定,申請執行人向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供該人民法院轄區有可供執行財產的證明材料。
另外,申請執行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應當向法院提交有關仲裁條款的合同書或仲裁協議書。申請執行國外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的,應當提交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或我國公證機關公證的仲裁裁決書中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