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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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條款(Arbitration Cla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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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仲裁條款,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將今後可能因該合同所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的條款。這種仲裁協議的特點是當事人就他們將來可能發生的爭議約定提交仲裁解決,而且是在合同中用一個條款來約定。仲裁條款是仲裁實踐中最常見的仲裁協議的形式。
該條款作為合同的一項內容訂立於合同中,是合同的組成部分。如當事人在購銷合同中,除了規定貨物的價款、數量、交貨時間、地點等內容外,還規定了因履行合同引起爭議提交仲裁解決,其中有關仲裁內容的規定是整個合同的一個條款,這個條款稱為仲裁條款。
仲裁條款的內容[1]
根據仲裁需要,仲裁條款一般應包括仲裁地點、仲裁機構、仲裁規則、仲裁裁決的效力和仲裁費用負擔幾個方面的內容。
1、仲裁地點
仲裁地點的選擇非常重要,選擇在本地仲裁,在適用法律與慣例、與仲裁庭溝通和費用等方面,可謂占盡天時、地利、人和的優勢。但關鍵是仲裁地點必須被爭議雙方都能接受。
2、仲裁機構
仲裁機構有常設機構和臨時機構兩種,我國的常設仲裁機構是CCPIT下設的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地點在北京,上海和深圳設有分會。我國外貿業務中常用的外國仲裁機構有:英國倫敦仲裁院、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蘇黎世商會仲裁院等。選擇臨時仲裁機構時,仲裁條款還應約定仲裁員的組成、指定辦法和是否需要首席仲裁員。
3、仲裁規則
仲裁規則是指仲裁程式和仲裁依據的規定。仲裁程式中仲裁員的指定直接關係當事人的利益,仲裁依據確定了仲裁審理適用的實體法,因而決定著仲裁結果的性質,所以仲裁規則對雙方當事人非常重要。無論在什麼地點仲裁、由哪個仲裁機構仲裁,只要選定了仲裁規則,仲裁結果就基本確定了。
4、仲裁裁決的效力
1)法律約束效力:仲裁裁決對當事人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法律約束力的產生源於仲裁協議。仲裁機構在接受仲裁時,仲裁協議上都必須有仲裁是終局性的類似條款,否則仲裁機構不予受理。
2)訴訟例外:由於仲裁的法律效力是以當事雙方的約定為基礎的,法院一般不受理仲裁敗訴方對仲裁結果不服而提起的上訴。而只是審查仲裁程式,而不審查仲裁結果。
5、仲裁費用負擔
通常規定由敗訴方承擔,也有的規定為由仲裁庭確定。即使不規定費用負擔條款,仲裁庭也會對此做出裁決。
- ↑ 李金林.《國際貿易實務》[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