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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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貨期是指賣方將貨物裝上運往目的地(港)的運輸工具或交付承運人的日期,習慣上稱為“裝運期”。海運提單的出單日期是指貨物裝上船的日期,鐵路運單、航空運單、郵包收據和國際多式聯運單據的出單日期,是指貨物裝上運輸工具或承運人收到並接管貨物的日期。假如信用證未規定交運期,按慣例受益人所提交的運輸單據日期,不得遲於信用證的到期日。我國的出口業務中,通常要求信用證的議付到期日規定在交貨期限後15天。
國際貿易買賣合同中,對交貨期(裝運期)的規定方法一般有以下幾種:
1.明確規定交貨期
(1)限於某月或某幾個月內交貨:如“1998年5月份交貨(裝運)”(Delivery of shipment during May 1998); “1998年5/6月份裝運”(Shipment during May/June 1998),也稱跨月裝運。
(2)限於某月某日或以前裝運:如“1998年11月15日或以前裝運”(Shipment on or before 15th November 1998); “1998年5月底或月底前裝運”(Shipment on or before the end of May 1998)。
我國進出口合同一般採用以上規定交貨期的方法。這種規定方法比較明確具體,既可使賣方有一定時間進行備貨和安排運輸,同時,也有利於買方預先掌握貨物的裝運日期,做好支付貨款和接受貨物的準備。
2.規定在收到信用證或收到預付貨款後若幹天裝運
使用這種方法規定交貨期的主要原因是合同簽訂以後,買方因申請不到進口許可證或其國家不批准外匯,或者因貨物市場價格下跌對買方不利等情況,遲遲不開信用證。賣方為了避免因買方不及時開證而帶來的損失,即以這種方法來約束買方。只有在收到買方開來的信用證之後再裝運。但是買方遇到不利的情況有時有意拖延開證時間或根本不欲開證。賣方為了防止這種情況的發生,在規定收到信用證或收到預付貨款若幹天後裝運的同時,還要在合同當中規定“買方最遲於某月某日以前將信用證開抵賣方”(The relevant L/C must reach the seller not later than…)。
3.採用術語表示交貨期
採用國際貿易中一些術語如“立即裝運”(Innediate shipment)、“儘快裝運” (Shipment as soon a possible)、“即期裝運”(Prompt shipment)等,對這類術語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500號出版物)第46條6款規定,不應使用諸如“迅速”、“立即”、“儘快”之類的詞語,如使用此類詞語,銀行將不予置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