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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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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書( the arbitral awards )

目錄

什麼是仲裁裁決書[1]

  仲裁裁決書是指仲裁庭在認定證據、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對當事人提出的仲裁請求或反請求及其相關事項作出決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

  我國《仲裁法》第49條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後,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第51條規定,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願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製作裁決書;第55條規定,仲裁庭仲裁糾紛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這些都是製作仲裁裁決書的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非經法定程式,任何人不得隨意變更和修改。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裁決書是仲裁庭行使仲裁權的集中體現,是確定當事人權利義務的重要法律文件。仲裁裁決書既反映了仲裁庭審理案件的水平和公正性,又直接影響仲裁機構聲譽和形象。一份好的裁決書,不但有利於當事人之間自覺地履行,而且可以迅速有效地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提高市場經濟效率。因此,製作好仲裁裁決書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仲裁裁決書作用[2]

  仲裁裁決書的作用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有助於解決糾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仲裁委員會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從而解決糾紛,確認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有效地約束雙方當事人。仲裁裁決書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仲裁裁決書的效力與生效的民事判決書相同,非經法定程式,任何人不得隨意變更。如果一方不執行仲裁裁決內容,另一方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仲裁裁決書法律效力[3]

  仲裁裁決書的法律效力具體表現為:

  (1)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就同一事實重新申請仲裁。我國經濟合同仲裁條例規定:我國實行一次裁決制度,即生效後的裁決是解決當事人之間經濟糾紛的最後決定,不得再爭議。

  (2)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裁決生效後,已是期滿不訴的案件,當事人不得再爭議。如當事人再起訴,法院可不受理。

  (3)當事人必須遵照生效裁決的條款和規定的期限自動履行。一方如果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仲裁裁決書的補正

  我國仲裁法第56條規定:對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仲裁庭已經裁決但在裁決書中遺漏的事項,仲裁庭應當補正;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請求仲裁庭補正。據此,仲裁庭對仲裁裁決書的補正,限於三項:一是仲裁裁決書中的文字錯誤;二是仲裁裁決書中的計算錯誤;三是已經裁決但在仲裁裁決書中被遺漏的事項。補正可以由仲裁庭自行補正,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也可以請求仲裁庭予以補正。

仲裁裁決書的內容與製作方法[1]

  我國《仲裁法》第54條規定:“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仲裁費用的負擔和裁決日期。”“當事人協議不願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的,可以不寫。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這是法律規定的仲裁裁決書的主要內容,具體的製作方法如下:

  (一)首部

  1.文書標題。文書標題由文書製作機構名稱和文書名稱組成,即“××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書”,分兩行居中書寫。

  2.文書編號。文書編號一般由年份、製作機構代字、文書性質和序號組成,如:蘇州仲裁委員會製作裁決書的編號為“(2005)蘇仲裁字第007號”。

  3.仲裁參加人的基本情況。寫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當事人是自然人的,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和聯繫方式;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寫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該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聯繫方式。有委托代理人的,分別在委托人後一併寫明。委托代理人是律師的,寫明姓名、所在律師事務所的名稱和律師職務。委托代理人是其他人的,寫明姓名、年齡、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

  (二)正文

  這部分是仲裁裁決書的主要內容,由引言、案情、仲裁庭意見和裁決結果四個部分構成,引言不加標題,其他二三部分分別以“一、案情”、“二、仲裁庭意見”、“三、裁決”的標題列明,標題居中。

  1.引言。仲裁裁決書在引言部分說明仲裁程式事項,具體包括:

  (1)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的時間、根據、案件編號以及案件適用的仲裁程式

  (2)仲裁庭的產生和組成情況。寫明仲裁員選定或者指定的時間、經過,組成仲裁庭的仲裁員和首席仲裁員的姓名,如果有申請迴避的情況,應予說明。

  (3)仲裁材料、文件和通知提交和送達的情況。

  (4)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或證據保全的,應寫明申請保全的時間、內容、提交人民法院的時間及人民法院的裁定事項。

  (5)當事人提出反請求或者管轄權異議的,應說明對反請求的受理或者對管轄權異議作出決定的情況。

  (6)案件審理的情況。應說明是書面審理還是開庭審理,審理的過程,和解或調解的情況。開庭審理的,還應說明開庭的次數,每次開庭的時間、雙方的出庭情況。

  2.案情。主要寫明:

  (1)爭議的事實。寫明系爭合同的主要內容,特別寫明與爭議有關的合同條款的具體內容;按先後順序寫明爭議發生的整個事實經過。

  (2)申請人的仲裁請求及所依據的主要事實與理由。完整、客觀地按照當事人的仲裁申請書的內容進行歸納或者直接引用,切忌斷章取義,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據一併列明。

  (3)被申請人的答辯理由。完整、客觀地寫明被申請人的答辯及所提供的證據。

  (4)被申請人的反請求和申請人對反請求的答辯。如果有反請求.作全面、客觀地記載。

  (5)歸納爭議焦點。全面、準確地歸納當事人爭執的主要問題,列明爭議雙方各自對這些問題的觀點和論據。

  3.仲裁庭意見。仲裁庭意見包括仲裁庭查明的案件事實,依據事實和法律,劃清爭議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明確雙方責任的理由。該意見是仲裁裁決書的關鍵內容,是作出仲裁裁決的基礎。

  (1)查明的事實。寫明仲裁庭經過庭審調查、辯論、質證所查明的事實以及所依據的證據。這部分應對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從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上進行分析,對證據與事實之間的邏輯關係進行論述,闡明仲裁庭對證據採信或者不採信的理由。

  (2)對雙方的爭議進行分析判斷。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據法律分析說明當事人的哪些主張和要求符合事實和法律,應予支持;哪些主張和要求不符合事實和法律,不予支持;哪些主張和要求超出示仲裁程式,不予審理。分析判斷時要前後呼應,論點要明確、論據要充分,論證要嚴密,語言要簡練,表達要準確,條理要清晰。

  (3)對如何承擔仲裁費用說明理由。

  4.裁決結果。寫明以下裁決事項:

  (1)請求事項的裁決。針對當事人的請求事項作出裁決結果,既不能超出請求的範圍,也不能有遺漏。裁決應明確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和責任分擔,確定權利人享有的權利和義務人履行的義務。裁決應準確、全面、明確、具體,有給付事項的,應寫明給付義務人、給付對象、給付的標的物、給付數額、履行期限及具體方式、逾期履行的責任

  (2)仲裁費用的裁決。具體寫明仲裁費用是由一方承擔還是雙方分擔,具體的數額。

  (三)尾部

  1.寫明“本裁決為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2.在裁決書的右下方由仲裁員依次簽名,在簽名的下方註明裁決書作出的年月日,在日期上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自行決定是否在裁決書上簽名。

  製作仲裁裁決書應註意的問題 陳衛東,劉計劃編著.法律文書寫作.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03.

  1.對於仲裁裁決書中爭議事實和仲裁理由部分,一般情況下應寫明,但如果申請人不願寫明爭議事實和理由,可以不寫。這是仲裁裁決與民事判決書的不同之處。

  2.仲裁裁決書的引言部分一定要寫明受理案件的依據,即申請人之間的仲裁協議和申請人的仲裁申請。因為根據法律規定,如果沒有仲裁協議,作出的仲裁裁決可能會因申請人的申請,由人民法院予以撤銷。3.對於仲裁結果,既要對雙方的請求予以答覆,或支持或駁回,分項表述;同時又不能超出仲裁請求,必須是針對雙方的請求事項作出的。裁決結果應當明確、具體,便於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執行。

  4.仲裁裁決書的語言表達應清晰明確。仲裁裁決書是仲裁庭行使仲裁權的集中體現,也是申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依據,所以行文必須有條有理,表達應當清楚、準確。

仲裁裁決書的範例[4]

  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裁決書

  (2008)外仲字第4號

  申請人:中國上海×××公司(收貨人)

  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號

  法定代表人:××,總經理

  被申請人:香港九龍荃灣路××號

  法定代表人:×××,董事長

  雙方因承運人所運貨物發生損失的責任發生爭議,協議提交本會仲裁。本會依法受理此案,後根據雙方的選定和委托組成仲裁庭,於2008年元月10日至2月15日在北京進行了審理。
被申請人申請首席仲裁員迴避,本會認為其理由不成立,決定不予准許。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後,本會依法提交給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該法院已裁定凍結被申請人在上海的資金
10萬港元。申請人認為貨物的損失是被申請人的過失造成的,要求賠償10萬港元。被申請人則認為不負賠償責任,理由是貨物的損失因不可抗力原因所致。雙方都提交了有關證據。

  現查明:貨物到達[[上海港]]後,雙方交驗確認所損貨物價值9萬港元;該貨當時國際市場價格高於合同價格10萬港元。

  仲裁庭認為:貨物損失系承運船舶不適合海上航行所致,被申請人的抗辯理由不成立。

  仲裁庭進行了調解,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現作出如下裁決:

  (一)被申請人承擔全部責任,向申請人賠償經濟損失99000港元。

  (二)本案仲裁費5000港元,由被申請人承擔。本裁決為終局裁決。

  首席仲裁員×××

  仲裁員×××

  仲裁員××

  2008年2月15日(蓋章)

  書記員××

參考文獻

  1. 1.0 1.1 彭丹雲主編.法律文書學.廈門大學出版社,2007.8.
  2. 陳衛東,劉計劃編著.法律文書寫作.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03.
  3. 陳登報編著.經濟文書寫作概論.中國輕工業出版社,2007.12.
  4. 李笑主編.公司行政主管實用手冊.經濟管理出版社,2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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