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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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自行和解是指在申請仲裁後,雙方當事人平等協商,達成和解協議,解決糾紛,終結仲裁程式的活動。
當事人自行和解是在仲裁庭沒有介入的情況下,由當事人自己協商解決糾紛的制度。當事人雙方自行和解在整個仲裁程式中都可以進行,在達成調解協議或者作出裁決前,當事人均可以達成和解協議。達成和解協議的,既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達成和解協議撤回申請後,一方反悔或者沒有履行和解協議的,按照原仲裁協議可以重新仲裁。
自行和解的達成,須滿足以下條件:
1.自行和解是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的和解,所有債權人均認可和解方案。
2.自行和解的債權人必須是對債權有效存在無爭議的債權人。若雙方對債權是否有效存有爭議,債權人與債務人則無法達成和解。而自行和解與全體債權人和解的性質,決定了自行和解的債權人必須適用於所有債權人有效存在的場合。某個債權人的債權不確定,或債務人不認可債權,以及其他債權人對某個債權人的債權有異議,均不適合自行和解。
3.自行和解是債務人與債權人全體共同達成的和解,不是債務人分別與每個債權人達成和解,債權人全體因自行和解獲得的利益應是一致的。即自行和解不同於民事活動中的債務人與某個債權人的和解,不允許債務人與某個或某些債權人以額外的利益或清償,自行和解應是公平對待所有債權人和所有債權人獲得同等條件清償的方式。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就債權債務的處理自行達成協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定認可,並終結破產程式。
根據《破產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就債權債務的處理自行達成協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定認可,並終結破產程式。
根據上述條文的規定,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就債權債務的處理自行達成協議的,為自行和解。自行和解一經認可,即產生終結破產程式的效力。
破產和解程式中達成的和解協議是採取多數決原則形成的。該和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債務人不執行和解協議,只可能產生終止執行和解協議、進入破產清算程式的效力。自行和解則是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的和解,是各方真實意思的表示。當債務人不履行和解協議時,自行和解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債權人可以此作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依據。當然,若債務人不履行自行和解協議,債權人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就債權債務的處理自行達成協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定認可,並終結破產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