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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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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书( the arbitral awards )

目录

什么是仲裁裁决书[1]

  仲裁裁决书是指仲裁庭在认定证据、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当事人提出的仲裁请求或反请求及其相关事项作出决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我国《仲裁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第51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第55条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这些都是制作仲裁裁决书的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和修改。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裁决书是仲裁庭行使仲裁权的集中体现,是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仲裁裁决书既反映了仲裁庭审理案件的水平和公正性,又直接影响仲裁机构声誉和形象。一份好的裁决书,不但有利于当事人之间自觉地履行,而且可以迅速有效地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高市场经济效率。因此,制作好仲裁裁决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仲裁裁决书作用[2]

  仲裁裁决书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助于解决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仲裁委员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从而解决纠纷,确认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有效地约束双方当事人。仲裁裁决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书的效力与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相同,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如果一方不执行仲裁裁决内容,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裁决书法律效力[3]

  仲裁裁决书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为:

  (1)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就同一事实重新申请仲裁。我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规定:我国实行一次裁决制度,即生效后的裁决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经济纠纷的最后决定,不得再争议。

  (2)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裁决生效后,已是期满不诉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再争议。如当事人再起诉,法院可不受理。

  (3)当事人必须遵照生效裁决的条款和规定的期限自动履行。一方如果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仲裁裁决书的补正

  我国仲裁法第56条规定: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据此,仲裁庭对仲裁裁决书的补正,限于三项:一是仲裁裁决书中的文字错误;二是仲裁裁决书中的计算错误;三是已经裁决但在仲裁裁决书中被遗漏的事项。补正可以由仲裁庭自行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也可以请求仲裁庭予以补正。

仲裁裁决书的内容与制作方法[1]

  我国《仲裁法》第54条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这是法律规定的仲裁裁决书的主要内容,具体的制作方法如下:

  (一)首部

  1.文书标题。文书标题由文书制作机构名称和文书名称组成,即“××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分两行居中书写。

  2.文书编号。文书编号一般由年份、制作机构代字、文书性质和序号组成,如:苏州仲裁委员会制作裁决书的编号为“(2005)苏仲裁字第007号”。

  3.仲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和联系方式;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联系方式。有委托代理人的,分别在委托人后一并写明。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写明姓名、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律师职务。委托代理人是其他人的,写明姓名、年龄、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

  (二)正文

  这部分是仲裁裁决书的主要内容,由引言、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结果四个部分构成,引言不加标题,其他二三部分分别以“一、案情”、“二、仲裁庭意见”、“三、裁决”的标题列明,标题居中。

  1.引言。仲裁裁决书在引言部分说明仲裁程序事项,具体包括:

  (1)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时间、根据、案件编号以及案件适用的仲裁程序

  (2)仲裁庭的产生和组成情况。写明仲裁员选定或者指定的时间、经过,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和首席仲裁员的姓名,如果有申请回避的情况,应予说明。

  (3)仲裁材料、文件和通知提交和送达的情况。

  (4)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的,应写明申请保全的时间、内容、提交人民法院的时间及人民法院的裁定事项。

  (5)当事人提出反请求或者管辖权异议的,应说明对反请求的受理或者对管辖权异议作出决定的情况。

  (6)案件审理的情况。应说明是书面审理还是开庭审理,审理的过程,和解或调解的情况。开庭审理的,还应说明开庭的次数,每次开庭的时间、双方的出庭情况。

  2.案情。主要写明:

  (1)争议的事实。写明系争合同的主要内容,特别写明与争议有关的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按先后顺序写明争议发生的整个事实经过。

  (2)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及所依据的主要事实与理由。完整、客观地按照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书的内容进行归纳或者直接引用,切忌断章取义,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一并列明。

  (3)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完整、客观地写明被申请人的答辩及所提供的证据。

  (4)被申请人的反请求和申请人对反请求的答辩。如果有反请求.作全面、客观地记载。

  (5)归纳争议焦点。全面、准确地归纳当事人争执的主要问题,列明争议双方各自对这些问题的观点和论据。

  3.仲裁庭意见。仲裁庭意见包括仲裁庭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据事实和法律,划清争议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明确双方责任的理由。该意见是仲裁裁决书的关键内容,是作出仲裁裁决的基础。

  (1)查明的事实。写明仲裁庭经过庭审调查、辩论、质证所查明的事实以及所依据的证据。这部分应对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上进行分析,对证据与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论述,阐明仲裁庭对证据采信或者不采信的理由。

  (2)对双方的争议进行分析判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分析说明当事人的哪些主张和要求符合事实和法律,应予支持;哪些主张和要求不符合事实和法律,不予支持;哪些主张和要求超出示仲裁程序,不予审理。分析判断时要前后呼应,论点要明确、论据要充分,论证要严密,语言要简练,表达要准确,条理要清晰。

  (3)对如何承担仲裁费用说明理由。

  4.裁决结果。写明以下裁决事项:

  (1)请求事项的裁决。针对当事人的请求事项作出裁决结果,既不能超出请求的范围,也不能有遗漏。裁决应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责任分担,确定权利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人履行的义务。裁决应准确、全面、明确、具体,有给付事项的,应写明给付义务人、给付对象、给付的标的物、给付数额、履行期限及具体方式、逾期履行的责任

  (2)仲裁费用的裁决。具体写明仲裁费用是由一方承担还是双方分担,具体的数额。

  (三)尾部

  1.写明“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2.在裁决书的右下方由仲裁员依次签名,在签名的下方注明裁决书作出的年月日,在日期上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在裁决书上签名。

  制作仲裁裁决书应注意的问题 陈卫东,刘计划编著.法律文书写作.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03.

  1.对于仲裁裁决书中争议事实和仲裁理由部分,一般情况下应写明,但如果申请人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理由,可以不写。这是仲裁裁决与民事判决书的不同之处。

  2.仲裁裁决书的引言部分一定要写明受理案件的依据,即申请人之间的仲裁协议和申请人的仲裁申请。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没有仲裁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可能会因申请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予以撤销。3.对于仲裁结果,既要对双方的请求予以答复,或支持或驳回,分项表述;同时又不能超出仲裁请求,必须是针对双方的请求事项作出的。裁决结果应当明确、具体,便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执行。

  4.仲裁裁决书的语言表达应清晰明确。仲裁裁决书是仲裁庭行使仲裁权的集中体现,也是申请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依据,所以行文必须有条有理,表达应当清楚、准确。

仲裁裁决书的范例[4]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2008)外仲字第4号

  申请人:中国上海×××公司(收货人)

  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香港九龙荃湾路××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双方因承运人所运货物发生损失的责任发生争议,协议提交本会仲裁。本会依法受理此案,后根据双方的选定和委托组成仲裁庭,于2008年元月10日至2月15日在北京进行了审理。
被申请人申请首席仲裁员回避,本会认为其理由不成立,决定不予准许。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后,本会依法提交给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该法院已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上海的资金
10万港元。申请人认为货物的损失是被申请人的过失造成的,要求赔偿10万港元。被申请人则认为不负赔偿责任,理由是货物的损失因不可抗力原因所致。双方都提交了有关证据。

  现查明:货物到达[[上海港]]后,双方交验确认所损货物价值9万港元;该货当时国际市场价格高于合同价格10万港元。

  仲裁庭认为:货物损失系承运船舶不适合海上航行所致,被申请人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仲裁庭进行了调解,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现作出如下裁决:

  (一)被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向申请人赔偿经济损失99000港元。

  (二)本案仲裁费5000港元,由被申请人承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

  仲裁员××

  2008年2月15日(盖章)

  书记员××

参考文献

  1. 1.0 1.1 彭丹云主编.法律文书学.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8.
  2. 陈卫东,刘计划编著.法律文书写作.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03.
  3. 陈登报编著.经济文书写作概论.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7.12.
  4. 李笑主编.公司行政主管实用手册.经济管理出版社,2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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