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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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Arbitration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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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仲裁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调整仲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专项的仲裁法。其他法律法规中包括仲裁法律规定的部分、国家缔结和参加的国际公约或双边协定中有关仲裁的规定,以及仲裁机构的章程和规则等。
我国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是规定我国仲裁法律制度,调整仲裁法律关系,确认仲裁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它是总结我国以往的仲裁实践经验,吸收了国外仲裁的通行做法而制定,使我国的仲裁制度与国际仲裁制度相接轨。
我国《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也称为仲裁法的效力,是指仲裁法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发生效力。
我国仲裁法具有广泛的对人的适用范围,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活动的双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我国仲裁法的规定。
仲裁法对事的适用范围,是指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可以受理的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的范围。我国《仲裁法》第2条对此有明确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仲裁机构受理的纠纷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主体的平等性,即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是平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仲裁事项的可处分性,即仲裁的争议事项是当事人依法享有处分权的。
3、仲裁事项的限定性。
实践中具体而言,提交仲裁的纠纷仅限于民事经济纠纷,包括合同纠纷和涉及其他财产权益的非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主要有:一般民事、经济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著作权合同纠纷,房地产合同纠纷,涉外经济合同纠纷,海事、海商合同纠纷,其他民事经济合同纠纷。
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是指侵权纠纷。这类纠纷在海事、房地产、产品质量、知识产权领域较为多见。
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不允许仲裁的争议事项: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这类纠纷虽然也属于民事纠纷,都在不同程度上涉及到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但都是建立在身份关系的基础上,当事人往往不能自由处分这方面的权利。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由于行政争议是国家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之间因行政管理而引起的争议,争议事项涉及国家行政权,当事人无权自由处分。
3、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仲裁法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仲裁法发生法律效力的期间,即时间范围。一般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准。我国仲裁法明文规定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空间上的适用范围,也称为仲裁法的地域效力,是指仲裁法在多大地域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我国仲裁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不发生法律效力。
我国仲裁法的特点具体体现在:
1、机构仲裁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应当选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这表明,在我国只能采取机构仲裁的方式,而不能进行临时仲裁。
2、对涉外仲裁进行特别规定
基于涉外仲裁自身的特点,仲裁法以专章对涉外仲裁的特定事项作出了有别于国内仲裁的特别规定。包括涉外仲裁机构的设立、仲裁员、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不予执行等。
3、仲裁和调解相结合
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庭应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表明仲裁程序和调解程序的有机结合是我国仲裁的显著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