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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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迴避是指行政相對人認為處理案件的行政主體工作人員有法律規定的迴避情形時,在行政程式結束之前依法向行政主體提出要求該工作人員迴避處理本案的請求,行政主體依法對此申請進行審查後作出是否准許的決定。[1]
申請迴避的程式[2]
申請迴避程式大致有以下內容:
(1)申請。當事人在行政程式進行過程中,如發現負責案件處理的公務員有法定迴避的情形時,應當在程式終結之前向有許可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要求該公務員迴避處理案件。迴避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附有證明迴避情形存在的證據材料,送至有許可權處理的行政機關。當事人在有許可權處理的行政機關做出決定之前,可以撤回申請,但這並不影響他在行政程式結束之前再次提出迴避申請。
(2)審查。有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在接到當事人的迴避申請後,應當儘快給予審查。審查應當以書面形式為主,必要時應當聽取當事人和被申請迴避的公務員的陳述。
(3)決定。經審查後,有許可權的行政機關認為迴避申請理由不成立的,應當決定駁回申請。對於駁回申請的決定,當事人有權申請覆核一次。有許可權的行政機關認為迴避申請理由成立的,應當決定被申請迴避的公務員停止案件的處理,並及時移交至接替其職權的公務員。如果有許可權的行政機關一時不能確定接替的公務員,應決定中止本案的行政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