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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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迴避是指行政主體工作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法律規定的迴避情形時,向所屬機關或組織的負責人主動提出要求迴避處理本案的請求,該負責人對該工作人員的申請依法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准許的決定。[1]
自行迴避的程式[2]
自行迴避程式大致有以下內容:
(1)請求。公務員可以在對案件做出決定之前的任何時候,如認為自己與案件有法律規定的迴避情形時,可以提出迴避請求。如德國聯邦《行政程式法》規定:“有適當理由認為自己執行公務足以產生偏袒嫌疑或某一參與人認為存在此理由時,代表行政機關參與程式的有關人員應通知行政機關首長或其指定的委托人,並根據其指令放棄參與程式行為。涉嫌行政機關首長時,由監督機關做出指令,但行政機關首長放棄參與程式行為時除外。”公務員提出迴避請求,應當以書面形式,並說明迴避的理由。
(2)審查。行政機關負責人在收到公務員迴避請求時,應當儘快給予審查。迴避審查以書面形式為主,必要時也可以當面聽取公務員本人的陳述。如行政機關負責人提出迴避請求的,任命機關或者監督機關可以作為審查機關行使審查權。
(3)決定。迴避請求經審查後,行政機關負責人如認為迴避情形成立的,應當立即終止該公務員處理本案的職權,並任命另一公務員接替此案的處理。應迴避的公務員在接到此決定後,應當儘快將案件材料移交給接替其職權的公務員。如果行政機關負責人認為迴避情形不存在的,則應命令該公務員繼續處理本案,直至行政程式結束。對於此決定,當事人不得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