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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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抵消是指二人互負債務時,各以其債權充當債務的清償而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同等數額內互相抵消。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條 【債務法定抵銷】當事人互負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抵銷;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除外。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債務抵消依其不同的發生根據,可分為法定抵消與合意抵消。其中,法定抵消由法律規定其構成要件,法定抵消的抵消權性質上為形成權,依有抵消權的當事人的單方意思表示即可發生法律效力。而合意抵消因重視當事人的意思自由,可不受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約束,當事人須就抵消達成一致,即可發生效力。
抵消的要件
1、抵消人與被抵消人之間互負債務、互享債權。
雙方互享債權、互負債務為雙方行使抵消的前提條件。另外,當事人雙方存在的兩個債權債務關係,須均為合法存在。其中任何一個債為不法,均不得主張抵消。
2、抵消的債務必須是同種類的給付。
如果雙方互負債務的標的物種類不同,如允許抵消,則不免使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目的難以實現。用以抵銷的通常是同種類的貨幣或者實物。如果種類相同而品質不同,用品質較高者與品質較差者抵消時,對於被抵消人並無不利,應當允許。如果一方或者雙方的債權標的物為特定物,原則上不允許抵消,尤其是以種類物債權抵銷特定物債權時,更不允許。
3、必須雙方債務均已屆清償期。
抵消具有相互清償的作用,應自雙方債務均已屆清償期,始得為抵消,債務未到清償期,債權人尚不能請求履行,因而不能以自己的債權用作抵消,否則等於強令債務人期前清償。
如果清償期限利益係為債務人而設時,原則上債務人得提前清償,此時債務人主張以自己的未屆清償期的債務與對方當事人已屆清償期的債務抵消,可認為其放棄期限利益,應允許抵消。
4、雙方適用抵消的債務是能抵消的債務。
不得用於抵消的債務,大致有如下幾種:
(a)性質上不得抵消。例如不作為債務、提供勞務的債務以及撫恤金、退休金、撫養費等與人身不可分離的債務。
(b)法律規定不得抵消。如:禁止強制執行的債務(保留被執行人的生活必需品);因故意侵權行為所發生的債務,此種債務如允許抵消,有違公序良俗;約定應向第三人為給付的債務。
(c)當事人特別約定不得抵消的。
抵消的效力
抵消權為形成權,此種意思表示一經抵消權人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不須對方當事人的同意,也不以訴訟上裁判為必要。抵消的方式也無限制,抵消的意識表示發出後,不得撤回。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