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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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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證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記、托管與結算服務,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在《證券法》中規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證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記、托管與結算服務,這清楚地表明,這是一個在證券交易中為買賣雙方履行交易責任提供服務的機構,它自己不參加交易,不是交易的任何一方當事人,既不是證券的買入者,也不是賣出者,而是同時為買賣雙方的交易提供服務,並且這種服務是連續的,貫穿於交易的整個過程,通過這種服務來保證證券交易順利地、有秩序地完成。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產生原因

  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根本目的,在於提高證券交易效率,消除證券市場風險。證券交易風險來自多種因素,它可能來自於證券市場的正常價格波動,也可能來自國家政治和經濟政策的變動以及金融市場環境的變化,證券交易結算規則對證券市場風險,同樣具有重大影響。證券交易的直接後果,是實現證券與貨幣互換交割,即貨幣持有人改持證券,證券持有人改持貨幣。保證貨幣持有人安全、快捷地改持證券,保證證券持有人快捷退出證券市場,顯然是證券交易制度必須實現的重要目標。

  安全和效率是證券市場監管的基本原則。按照交易安全理念,證券出賣者必須是證券的合法持有人,有權進行證券權利的轉移;所謂效率,是指可順利、無障礙和迅速地實現證券交割過戶和投資變現。實現證券交易的安全、效率,是所有證券市場所追逐的目標。

  但是,任何證券交割或交付過程中,都會遇到各種風險。在有紙化交易場合下,證券交割是通過背書或其他法定方式交付實物證券而完成的。實物證券的毀損或者滅失,會使證券持有人無法向購買方交付約定的證券,證券持有人財務狀況惡化甚至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時,也會影響其實物交割能力。這些情況顯然會使證券購買者面臨巨大商業風險,它甚至會影響到證券購買者向其他權利人交付證券,從而引起某種連鎖反應

  無紙化交易並沒有從根本上改變證券交易風險的存在,相反,有紙化交易中的實物交割風險以變換方式,在無紙化交易中重新顯現出來。在無紙化交易中,購買者也可能會隨即賣出剛剛買進的證券,或為購買他種證券而賣出已持有的某種證券。在交易頻繁的證券市場環境下,必須最大限度地提高交易效率,減少證券逐筆交割和重覆交割;必須建立必要的法律制度,確保證券賣方是證券的合法持有人,有能力按期交付所出售的證券,以實現證券交易的最大安全性。在這個意義上,消除證券交割風險,提高證券交割效率,是現代證券交易制度的重要內容。

  建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可以為證券登記、托管和結算提供安全、有效和快捷的服務。

  1、通過證券登記,可以確認證券合法持有人和處分權人的資格。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經營機構提供的股東名冊及其持股資料,將股東名冊與其持股情況作出統一性認定,藉此確認特定股東及持券情況,將其記載於法定表冊中。

  2、證券托管,有時也稱“存管”或“保管”,指托管委托人將其名下持有或受托保管的實物證券,交存給托管人實行代保管的活動。根據我國現行法,上市公司或擬上市公司必須遵守強制托管規則,將其發行的股票交給證券登記機構托管;對於非上市公司所發行證券,採取任意托管方式,即證券發行人經與證券登記機構協商後,將所發行證券交證券登記機構保管。強制性托管大致分為上市前托管和上市後托管,上市前托管是股份公司取得股票發行人資格的前提,上市後托管則是上市公司的法定義務。

  3、證券清算是將買賣雙方及證券公司之間的證券買賣數量和金額分別予以抵銷,計算應收應付證券和款項的特殊程式,以實現證券和款項的最少實際交割數量。通過證券托管清算程式,可以簡化證券交割手續,避免交叉交割和重覆交割。

  適應證券投資者人數眾多,交易頻繁以及交易具有高風險等特點,適應電腦化和無紙化交易的客觀需要,證券交易參加者為了規避交易風險,提高投資效率,迫切需要獲得安全、有效和快捷的登記、托管和結算服務。建立安全、高效和快捷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和體系,是確保證券交易安全、有效的重要條件。

  證券登記結算制度,作為一項旨在促進證券發行與流通的合理制度。其運作基礎系由專門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保管流通證券,為各投資者設立資金或證券賬戶,運用賬戶之間錢款劃撥方式,處理證券買賣手續,減少實物證券的移轉數量與規模,提高結算和交割效率的重要制度。合理的證券登記結算制度,有助於實現證券交易的安全、高效與快捷。

  1、它有助於提高交易的安全性。合理的登記結算體系,能夠減少證券交易過程中出現的實物證券的頻繁轉移,進而避免實物證券轉移中出現的毀損、遺失風險,提高證券交易的安全性;即使是在證券辦理過戶期間,投資者依然可以進行證券交易,而無須親自前往發行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辦理過戶手續;登記結算制度還可以減少股票偽造或變造對證券交易安全性的影響。

  2、它有助於降低交易成本。實物證券發行、轉讓和交付需要發生較高成本發行公司要花費巨大人力、物力、財力和時間,進行證券設計、印製、運送。我國過去以發放認購表方式發行股票,不僅使得股份公司苦不堪言,而且證券經營機構也必須進行實物證券點數、抄錄和核對,並將為此花費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即使如此,也難以避免點數、抄錄和核對錯誤。

  3、它有助於提高證券的流通性。合理、高效的證券登記結算體系,可以在瞬間完成證券及款項的交割,最大限度地消除證券交割的在途時間。這對於追求效益的現代證券交易而言,顯得尤其重要。就國際發展趨勢而言,各國都在逐漸推行集中登記與清算制度,現代科技發展狀況已為這種證券登記清算體系的有效存在提供可能與條件。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條件

  1、自有資金不少於人民幣二億元

  這是由於提供服務需要有相當水平的物質基礎,也就是要有雄厚的資金條件,設置服務場所和購置設施,以及可以支配的日常使用的資金。

  2、具有證券登記、托管和結算服務所必須的場所和設施

  因為提供這三方面的服務都要求有與之相適應的場所和設施,也就是要有必備的物質條件,沒有這種必備的條件就不能設立這種服務機構。

  3、主要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必須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在一個提供特定服務的機構中,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條件尤其重要,因此本條規定必須具有證券從業資格,這個資格的認定是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制定辦法並監督實施的。按照現行的規定有基本條件和必備條件兩方面的要求。

  4、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於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設立,除了上述三項條件之外,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還可以規定其他的條件。因為上述三項條件僅是主要條件,還有必要規定其他條件,所以在法律上作出授權的規定。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名稱中應當標明證券登記結算字樣。究其立法目的,一是便於辨認;二是防止其他機構使用同樣或類似名稱造成混亂,更要防止利用這個名稱進行欺詐或誤導社會公眾。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職能

  1、證券帳戶、結算帳戶的設立

  這是專門為投資者買賣證券而設立的,證券帳戶用於記錄投資者的買賣證券情況,結算帳戶的作用在於證券交易中為買賣雙方清算交收服務。證券公司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設立帳戶,實際上就是證券公司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建立了一種服務的關係,登記結算機構為證券公司提供證券交易的有關服務。

  2、證券的托管和過戶

  托管就是證券持有人將其所持有的證券委托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保管,這樣便於交易結算,也比較安全;過戶就是根據證券交易清算交收的結果,將證券持有人持有證券的事實記錄下來;所用的形式是將一個所有者帳戶上的證券轉移到另一個所有者帳戶上,這種轉移是股權債權的一種轉移,它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經辦。

  3、證券持有人名冊登記

  這是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進行股權、債權的登記,它是根據證券交易中結算、交收、過戶的結果進行的,這種登記是確定了投資者的權利,並形成了證券持有人名冊。

  4、證券交易所上市證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這就是在實際履行交易雙方的責任,完成一方交付證券,另一方支付價款的過程,這樣證券交易才能完成,下一步的交易才能開始並繼續。

  5、受發行人的委托派發證券權益

  一般來說,證券在發行後並上市交易,在投資者之間流動,發行人再難以掌握哪些人持有證券,但是要向股東派發權益,或者向債權人支付利息,那最好的辦法就是委托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依據證券持有人登記名冊派發,可以做到準確、便捷,有利於保護投資者利益。

  6、辦理與上述業務有關的查詢

  它有一個限定,就是與上述業務有關的事項,這是合理的,也可以說是相關業務的延伸,這是又一項法定的職能。

  7、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其他業務

  除了上述六項業務外,還會有一些是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可以提供的服務,但它需要經過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批准。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義務

  一、法定義務之產生依據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承擔以開立賬戶和證券托管為基礎的各項職能,純系依照強行法產生的法定職能,具有權利與義務的雙重屬性。這是《證券法》採取“職能”而非“職責”的基本原因。

  就國家利益而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之職能具有法定義務的性質。也就是說,辦理開戶及托管併在此基礎上開展其他相關業務,是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依法必須承擔的義務。如果某股份公司經批准擬上市交易其發行的股票,股票持有人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提出開立賬戶申請或托管申請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不得拒絕。通過賦予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以接受申請的法定義務,國家將藉此實現對證券交易市場的有效監管,促進社會公益。

  就投資者角度而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上述職能具有權利屬性。依照《證券法》規定,證券持有人所持證券上市交易前,應當全部托管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這一規定表明,投資者有義務將其擬上市證券交給證券結算機構托管,從而形成證券持有人與證券登記清算機構之間的特殊權利義務結構。一方面,此等權利義務結構具有法定主義特點,投資者必須辦理開戶及托管,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必須接受開戶及托管申請;另一方面,投資者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之間具有證券寄托性質,即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充當證券持有人的證券受寄托人,投資者為該寄托關係的寄托人,雙方關係在無特別法規定情況下,適用民法關於寄托合同的規定;於特殊場合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依照與證券發行人之間達成的協議,辦理其他相關服務業務。

  因此,無論就民事寄托關係而言,還是就登記清算業務的法定性特點而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必須向投資者及證券發行人承擔相應義務,以平衡彼此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不致使投資者必須托管之證券面臨各種風險。我國開展證券集中托管業務前,常有客戶證券被盜賣現象;即使開始集中托管後,依然會有各種業務風險,如無紙化交易中的電子數據錯誤和機械故障導致的權益損害;在集中托管後,還會因各種信用交易中出現的信用障礙,影響證券交割安全性的實現。所以,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施以法定義務,就顯得尤其重要。

  二、法定義務之形態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法定義務,可從不同角度進行分類。有學者從組織機構及監管角度,將法定義務分為所有權結構與規章制度、成員資格、運作監控、財務管理和自動化要求等方面。根據《證券法》,我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法定義務分列如下:

  1.法定保管義務

  保管即寄托,為保管人與寄存人之間的契約關係。依照《合同法》規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該物的合同。於證券托管關係中,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屬保管人,證券持有人屬於寄存人,雙方以實物證券或其他替代物作為保管標的,並以有償保管為原則。該保管關係於寄存人將其所持證券交付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時生效,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向證券持有人出具寄存憑證。在實踐中,實際採取的寄存方式是雙重寄存,即首先由證券持有人將其所持證券交給設在各地的證券登記公司,再由各證券登記公司將所收取證券交付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具有轉寄存或轉保管性質。學術上,也有人將此種情況解釋為保管代理關係。

  根據寄存關係,證券持有人依然是寄存證券的合法權利人,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寄存證券的保管人,對該寄存標的物不享有所有權。《證券法》第153條第2款據此規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不得將客戶的證券用於質押或者出借給他人。也就是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不得以證券所有人的名義,將寄存證券以任何形式交付給其他人。在無紙化交易情況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承擔著質押或出借給他人的禁止義務,同時不得將不同客戶的證券賬戶混合管理。在不違反法定保管制度的前提下,若終止保管關係,證券合法權利人有權取回寄存證券。

  2.資料善管義務

  資料善管義務,是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以證券行業通行的標準和規則,以善良管理人標準從事與證券保管有關的事務。與普通民事保管相比,證券寄存屬於專業性保管事務,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承擔更高程度的義務。《證券法》特別就其資料善管義務,作如下規定:

  (1)文件記載要求。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保證證券持有人名冊和登記過戶記錄真實、準確、完整,不得偽造、篡改、毀壞。

  (2)文件提供義務。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向證券發行人提供證券持有人名冊及有關資料。同時,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根據證券登記結算的結果,確認證券持有人持有證券的事實,提供證券持有人登記資料。

  (3)文件保存期限。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登記、托管和結算的原始憑證。重要的原始憑證的保存期不少於20年。

  3.業務保障義務

  業務保障義務,旨在促使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適應現代證券交易的實際需求,確保證券交割清算的安全、快捷,避免因服務設施及制度設置不合理而影響交易安全,以消除交割或交收風險。業務保障義務還包括儘量減少貨幣和證券的實物流轉,使各方貨幣與證券的流動量降低到最小程度。

  為確保上述目標的實現,《證券法》第152條特別規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採取一系列措施,保證業務的正常進行:(1)具有必備的服務設施和完善的數據安全保護措施。(2)建立健全的業務、財務和安全防範等管理制度。“通過每日或定期監控,可發現異常的現象和潛在的風險,並及時加以處置”,“清算公司應對延遲的證券交付或款項支付進行嚴肅處理”,甚至在必要場合下採取罰款辦法。(3)建立完善的風險管理系統。

  4.設立結算風險基金義務。

  根據風險控制義務,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要建立、健全並實施有關的制度與管理辦法,還要承擔設立結算風險基金義務。《證券法》第154條第1款規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設立結算風險基金,並存人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戶。結算風險基金用於因技術故障、操作失誤、不可抗力造成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損失。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必須設立證券結算風險基金,其含義如下:(1)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必須設立證券結算風險基金,此屬於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法定義務,也是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設立條件,否則應禁止設立該等機構。(2)證券結算風險基金來源多樣化,但主要來自於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收人和收益,也可以向證券公司收取,以最大限度降低和分擔市場風險。(3)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用於賠償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損失。證券登記結算負擔確保錢款及證券交收安全性的基本職責,必須保證投資者相互間交易的順利完成,甚至必須以其自有資金承擔風險。這種損失賠付責任的規定,間接地體現出對投資者利益的保護。(4)動用證券結算風險基金須符合法定條件。《證券法》將動用基金的條件限定為技術故障、操作失誤和不可抗力三種原因,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不得將基金用於改善設備、修改系統等其他目的。

  5.除前述基本義務外,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也承擔其他法定義務。

  根據國際證券界的實踐經驗,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同時具有清算和交收職能時,為降低清算風險,必須將清算和交收的運作嚴格分開。我國《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第72條也規定,證券交易所的會員為參加證券交易所交易而繳存的清算頭寸、清算交割準備金,應當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專項儲存。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在業務規則中明確上述資金的用途和收取標準,並對上述資金嚴格管理,嚴禁透支,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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