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物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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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物交割(Physical Deliv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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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是指至期貨標準合約規定的最後交易日後,對持有的未平倉合約以實物交收形式了結期貨買賣義務的一種平倉形式。交割方式主要有實物交割和現金交割兩種,目前國內商品期貨交易中僅有實物交割一種方式。
實物交割,是指期貨合約的買賣雙方於合約到期時,根據交易所制訂的規則和程式,通過期貨合約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將到期未平倉合約進行了結的行為。商品期貨交易一般採用實物交割的方式。
由於期貨交易不是以現貨買賣為目的,而是以買賣合約賺取差價來達到保值的目的,因此,實際上在期貨交易中真正進行實物交割的合約並不多。交割過多,表明中場流動性差;交割過少,表明市場投機性強。在成熟的國際商品期貨市場上,交割率一般不超過5%、我國期貨市場的交割率一般也在3%以下。
實物交割可分為賣方交割、雙方交割兩種。
1、所謂雙方交割,是指期貨交易的買賣雙方都可以提出交割申請的交割方式,現在的大連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貨交易所都是採用這種方式。
2、所謂賣方交割,是指只有賣方纔有權利提出交割申請的交割方式,而買方無權主動提出交割。
目前國內的鄭州商品交易所就是採用這種交割方式。賣方交割的目的是減少“多逼空”違規情況的發生。在國際上,芝加哥期貨交易所(CBOT)、紐約金屬交易所(COMEX)等著名期貨交易所均採用賣方交割的方式。
1、集中交割,即所有到期合約在交割月份最後交易日過後一次性集中交割的交割方式。我國的大連商品交易所和上海期貨交易所就是採取這種交割方式。
2、滾動交割,即除了交割月份的最後交易日過後對所有到期合約全部配對交割外,在交割月第一交易日至最後交易日之間的規定時間也可以進行交割的交割方式。
實物交割是促使商品期貨價格和現貨價格趨向一致的制度保證。
通過交割,期貨、現貨兩個市場得以實施相互聯動,期貨價格最終與現貨價格趨於一致,使期貨市場真正發揮價格晴雨表的作用。
交割結算價是實物交割商品計價的基礎。通常對不同等級、地點的商品還要加上質量升貼水和異地交割倉庫與基準交割倉庫的升貼水。
我國期貨合約的交割結算價通常為該合約交割配對日的結算價或該期貨合約最後交易日的結算價。大連商品交易所的交割結算價,則是該合約自交割月份第一個交易日起至最後交易日所有結算價的加權平均價。
實物交割的一般程式是:
1、賣方在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運到交易所指定倉庫,經驗收合格後由倉庫開具倉單,再經交易所註冊後成為有效倉單,也可以在中場上直接購買有效倉單。
2、進入交割期後,賣方提交有效倉單,買方提交足額貨款,到交易所辦理交割手續。
交易所對買賣雙方任何一方的違約,都有一定的罰則。買方在接到貨物的一定時間內如果認為商品的數量、質量等各項指標不符合期貨合約的規定,可提出調解或仲裁,交易所對此均有明確的程式和處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