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貨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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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第二大期銅交易中心:上海期貨交易所(Shanghai Futures Exchange,英文縮寫為SHFE)官方網站網址:http://WWW.SHF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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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中文名稱為:上海期貨交易所;英文名稱為Shanghai Futures Exchange,英文縮寫為SHFE 。
我國期貨市場試驗開始初期,上海相繼開辦了金屬、石油、農資、糧油、建材、化工等6家期貨交易所;1994-1995年期貨市場規範整頓時,保留了金屬、糧油兩家交易所,另外四家交易所合併組成商品交易所;1998-1999年進一步規範整頓時,金屬、商品、糧油三家交易所合併組建上海期貨交易所,為我國四家期貨交易市場之一,另外三家交易所分別為大連商品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以及2006年9月成立的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
上海期貨交易所目前上市交易的是銅、鋁、橡膠等3個品種;現有會員公司211家,其中經紀公司會員174家(占82%)。2000年成交金額6663.42億元,同比增長35.78%。2001年成交金額8544.3億元,同比增長28.23%。期貨市場發現價格、規避風險功能得到較好的發揮,尤其是期銅交易功能顯著,成為期貨市場的一個成熟品牌,成為世界第二大期銅交易中心。
上海期貨交易所是依照有關法規設立的,履行有關法規規定的職能,按照其章程實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並受中國證監會集中統一監督管理。交易所目前上市交易的有銅、鋁、天然橡膠、燃料油等四個品種的標準合約。
上海期貨交易所依循“法制、監管、自律、規範”的方針,圍繞“建成規範、高效、透明的,以金融衍生品交易為主的綜合性期貨交易所”的戰略目標,堅持科學發展觀,以穩定為基礎,以發展為主線,以創新為動力,嚴格依照法規政策制度組織交易,履行市場一線監管職能,致力於創造安全、有序、高效的市場機制,營造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透明的市場環境,發揮期貨市場發現價格、規避風險的功能,為國民經濟發展服務。
上海期貨交易所現有會員200多家,其中期貨經紀公司會員占80%以上,已在全國各地開通遠程交易終端250多個。
會員及遠程交易終端分佈示意圖
隨著市場交易的持續活躍和規模的穩步擴大,市場功能及其輻射影響力顯著增強,銅期貨價格作為世界銅市場三大定價中心權威報價之一的地位進一步鞏固;天然橡膠期貨價格得到國內外各方的高度關註;燃料油期貨的上市交易開啟了能源期貨的探索之路。
按照《上海期貨交易所章程》,總經理為交易所法定代表人;交易所設有辦公室、新聞聯絡部、發展研究中心、產品創新部、國際合作部、市場部、交易部、交割部、結算部、信息部、監查部、技術部、法律事務部、人力資源部、財務部、行政部、駐北京聯絡處等17個職能部門。
根據國務院頒佈的《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及中國證監會發佈的《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等法規,交易所建立了交易運作和市場管理規章制度體系。
上海期貨交易所規章制度體系
交易所擁有適用可靠的電腦交易系統,通過高容量光纖及數據專線、雙向衛星、三所聯網等通訊手段確保前臺和遠程交易的實時和安全可靠。同時,通過中心資料庫實現結算、資金、交割、異地交割倉庫、風險監控等系統數據的實時同步傳送和交換。
為維護市場穩定和投資者合法權益,交易所建有多元結合的風險控制體系,主要包括以交易規範為準則的一系列制度措施;以量化系列指標與電腦自動化運作相結合的風險預警系統;以全程式控制制風險為目標,按職能分工落實相關責任制的風險動態跟蹤、分析、應對的工作機制。
上海期貨交易所堅持監管、服務兩手抓的理念,真誠地為會員及投資者提供全面及時的服務。
交易所實行保證金和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通過指定的結算銀行每天對會員的交易進行集中清算,會員負責對其客戶交易進行清算。
交易所實行實物交割履約制度,合約到期須在規定期限內,以實物交割方式履約。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為交割雙方提供相關服務。客戶交割須通過會員辦理。
交易所堅持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基本宗旨,制訂、實施風險控制管理制度,健全風險監控機制,保證市場規範有序地運行。
交易所通過建立的衛星廣播網和公共電訊網,將實時交易行情經授權的國內外信息資訊機構進行同步信息發佈。通過實時行情簡訊播報服務系統和電話語音報價服務系統,向市場提供動態交易行情咨詢服務。交易所通過自建的網站(WWW.SHFE.COM.CN)及時規範地向市場發佈交易、交割、持倉、庫存等各類統計數據資料及相關信息。
交易所還通過新聞媒體報道、電話咨詢交流、舉辦多種形式的培訓班、開展各種形式的對外交流等形式,向會員、投資者及社會提供咨詢、培訓等服務。
會員大會是交易所的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下設監察、交易、交割、會員資格審查、調解、財務、技術等7個專門委員會。
按照《上海期貨交易所章程》,總經理為交易所法定代表人;交易所設有辦公室、新聞聯絡部、發展研究中心、產品創新部、國際合作部、市場部、交易部、交割部、結算部、信息部、監查部、技術部、法律事務部、人力資源部、財務部、行政部、駐北京聯絡處等17個職能部門。
理事長:王立華
副理事長:武小強
黨委書記、總經理、法定代表人:楊邁軍
黨委委員、副總經理:勞光熊、霍瑞戎
黨委委員、總經理助理:滕家偉、褚玦海、席志勇
交易所顧問:吳何清
(2003年8月25日修訂)
第一條 為了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充分發揮期貨市場的功能,保證期貨交易的正常進行,維護期貨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的利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上海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是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審批,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的期貨交易所。
第三條 交易所接受中國證監會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交易所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組織期貨交易。
第五條 本章程適用於交易所內一切業務活動,交易所、交易所會員及其工作人員必須遵守本章程。
第六條 交易所中文名稱為:上海期貨交易所;英文名稱為Shanghai Futures Exchange,英文縮寫為SHFE 。
第七條 交易所住所為:上海市浦東新區鬆林路300號上海期貨大廈。
第八條 交易所營業期限為50年。
第九條 交易所是指依照《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和《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設立的,履行《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和《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規定的職能,按照本章程實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
第十條 總經理為交易所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條 交易所註冊資本為人民幣12500萬元。註冊資本劃分為均等份額,由會員出資認繳。
第十二條 交易所職能:
(一)提供期貨交易的場所、設施及相關服務;
(二)制定並實施期貨交易所的業務規則;
(三)設計期貨合約、安排期貨合約上市;
(四)組織、監督期貨交易、結算和交割;
(五)制定並實施風險管理制度,控制市場風險;
(六)保證期貨合約的履行;
(七)發佈市場信息;
(八)監管會員期貨業務,查處會員違規行為;
(九)指定交割倉庫並監管其期貨業務;
(十)指定結算銀行並監督其與本所有關的期貨結算業務;
(十一)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能。
第十三條 交易所名稱、註冊資本、註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的變更,按有關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交易所終止:
(一)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會員大會決定不再延續;
(二)會員大會決定解散;
(三)因合併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中國證監會決定關閉。
因前款第(一)、(二)、(三)項解散的,由中國證監會批准。
交易所終止,應當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清算組制定的清算方案,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批准。
第十五條 會員是指根據期貨交易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有關規定,經交易所審查批准,在本交易所進行期貨交易活動的企業法人。
第十六條 會員分為期貨經紀公司會員和非期貨經紀公司會員。
第十七條 申請成為交易所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註冊的企業法人;
(二)承認並遵守交易所的章程和業務規則;
(三)擁有規定限額以上的註冊資本和凈資產;
(四)具有良好的信譽和經營歷史,最近三年內無嚴重違法行為記錄或被期貨交易所除名的記錄;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及完善的期貨業務管理制度;
(六)有期貨從業資格的人員,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設施;
(七)申請期貨經紀公司會員的,須持有中國證監會核發的《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
(八)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交易所接納會員,須經會員資格審查委員會預審,理事會批准,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同時制發會員證書,並予以公佈。
第十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二)在交易所內進行規定品種的期貨交易;
(三)使用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設施,獲得有關期貨交易的信息和服務;
(四)按規定轉讓會員資格;
(五)聯合提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六)按照本章程和交易規則行使申訴權;
(七)交易所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條 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遵守交易所章程、業務規則及有關決定;
(三)按規定交納各種費用;
(四)出席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的決議;
(五)接受交易所監督管理;
(六)交易所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一條 交易所會員實行總數控制。會員數目的上限由理事會確定,會員大會通過。
第二十二條 每個會員須向交易所出資認繳50萬元,取得會員資格,同時取得一個場內交易席位。
會員因業務需要可增加交易席位。增加交易席位須按交易所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二十三條 會員資格應當按照交易所規定條件和程式轉讓,轉讓方必須事先向交易所提交有關報告,受讓方應當符合本章程第十七條規定。受讓方向交易所提出入會申請並提交相關文件、資料,經交易所理事會審查批准後方可履行轉讓手續。
第二十四條 會員因故被取消會員資格的,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二十五條 兼併會員的法人或與會員合併後新設立的法人需要承繼會員資格的,必須向交易所提出申請,經交易所理事會審查批准後,方可承繼會員資格。
兼併會員的法人或與會員合併後新設立的法人,有優先取得會員資格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 交易所會員被取消資格或會員資格發生變更時,應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二十七條 交易所應制定會員管理辦法,對會員進行管理。
第二十八條 交易所可以根據交易、結算業務的需要,設立特別會員。特別會員的種類、資格條件以及權利、義務另行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會員大會是交易所的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通過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規則及其修改草案;
(二)選舉和更換會員理事;
(三)審議批准理事會、總經理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和批准交易所的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
(五)審議交易所風險準備金使用情況;
(六)決定增加或者減少交易所註冊資本;
(七)決定交易所的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事項;
(八)決定交易所理事會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項;
(九)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一般情況下每年召開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一)會員理事人數不足本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名提議時;
(三)理事會認為必要時。
第三十一條 會員大會由理事長主持。理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或者其他理事主持。召開會員大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10日以前通知會員。臨時會員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形成決議。
第三十二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參加方為有效,每一會員享有一票表決權。
會員大會對交易所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增加或者減少交易所註冊資本形成決議,必須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會員大會形成的其他決議必須經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第三十三條 會員參加會員大會,應當由其法定代表人出席。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會員大會,代理人應當向交易所提交會員授權委托書,併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四條 會員大會應當對錶決事項製作會議紀要,由出席會議的理事簽名。
會員大會結束後10日內,交易所應當將會員大會全部文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三十五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
(三)通過對理事會成員的不信任案,並提請有關機構審議批准;
(四)擬定交易所章程、交易規則及其修改草案,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五)審議總經理提出的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六)審議交易所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七)決定專門委員會的設置;
(八)決定會員的接納;
(九)決定對違規會員的處罰;
(十)決定交易所的變更事項;
(十一)審定根據交易規則制定的細則和辦法;
(十二)審定風險準備金的使用和管理辦法;
(十三)審定總經理提出的交易所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十四)監督總經理組織實施會員大會決議和理事會決議的情況;
(十五)監督交易所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交易所章程、業務規則的情況;
(十六)組織交易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審計工作,決定會計師事物所的聘用和變更事項;
(十七)交易所章程規定和會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前款有關職權,理事會可授予專門委員會或總經理行使。
第三十六條 理事會由15名理事組成。其中會員理事為9名、非會員理事為6名。理事每屆任期3年,理事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2003年10月21日修訂)
第一條 為規範期貨交易行為,保護期貨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上海期貨交易所章程》,制定本交易規則。
第二條 上海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的主要業務是:根據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組織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准的期貨交易。
第三條 本交易規則適用於交易所內的一切交易活動,交易所、會員、投資者、指定交割倉庫、指定結算銀行及其工作人員必須遵守本交易規則。
第二章 上市品種和期貨合約
第四條 交易所上市品種為銅、鋁、天然橡膠、膠合板、秈米,以及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期貨品種。
第五條 交易日為每周一至五 ( 國家法定假日除外)。每一交易日各品種的交易時間安排, 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六條 期貨合約是指由交易所統一制定的、規定在將來某一特定的時間和地點交割一定數量和質量商品的標準化合約。
第七條 期貨合約的主要條款包括:合約名稱、交易品種、交易單位、報價單位、最小變動價位、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合約交割月份、交易時間、最後交易日、交割日期、交割品級、交割地點、最低交易保證金、交易手續費、交割方式、交易代碼。
期貨合約的附件與期貨合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條 最小變動價位是指該期貨合約的單位價格漲跌變動的最小值。
第九條 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又稱漲跌停板)是指期貨合約在一個交易日中的交易價格不得高於或者低於規定的漲跌幅度,超過該漲跌幅度的報價將被視為無效,不能成交。
第十條 期貨合約交割月份是指該合約規定進行實物交割的月份。
第十一條 最後交易日是指某一期貨合約在合約交割月份中進行交易的最後一個交易日。
第十二條 期貨合約的交易單位為“手”, 期貨交易必須以“一手”的整數倍進行,不同交易品種每手合約的商品數量,在該品種的期貨合約中載明。
第十三條 期貨合約以人民幣計價,計價單位為元。
第十四條 交易大廳是期貨合約集中交易的場所。交易所按有關規定對交易大廳進行管理。
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交易所允許符合條件的會員通過遠程交易席位,參加交易所的集中競價交易。
第十五條 出市代表是指由會員委派並代表會員在交易大廳接受本會員的交易指令進行期貨交易的人員。會員可指派若幹名出市代表。
第十六條 出市代表應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有關規定,經交易所培訓考核合格, 取得《上海期貨交易所出市代表證》。
第十七條 出市代表不得接受其他單位、個人的交易指令或者為其提供咨詢意見,不得為自己進行期貨交易。
第十八條 出市代表有使用交易所提供的各項服務設施、對交易活動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同時有遵守交易所業務規定、服從管理和愛護公用設施的義務。
第十九條 交易期間交易所派出交易主持人一名及場務執行人員若幹名。
第二十條 交易主持人和場務執行人員是主持交易活動和維護交易秩序的場務管理人員,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宣佈開市、收市;
(二)執行按規定調整的漲、跌停板;
(三)監督和按規定執行強行平倉;
(四)按規定控制交易席位的交易許可權;
(五)管理交易大廳;
(六)維護交易秩序;
(七)經總經理授權處理其他有關事務。
第二十一條 進入交易大廳限於下列人員:
(一)會員出市代表;
(二)交易所場務管理人員;
(三)交易所特許人員。
第二十二條 出市代表須按規定著裝並佩戴證件, 按規定時間進場。
第二十三條 交易所場務管理人員應按規定著裝, 並佩戴標誌進場。
第二十四條 特許人員進入交易大廳, 應事先徵得同意,並由交易所人員陪同,進場後不得參與或妨礙交易活動。
第二十五條 交易所場務管理人員對出市代表在交易過程中違反交易大廳管理辦法和有關紀律,有權向其提出警告,情節嚴重者可責令其離場,並按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六條 交易所會員分期貨經紀公司會員(以下簡稱經紀會員)和非期貨經紀公司會員(以下簡稱非經紀會員)。
交易所可以根據交易、結算業務的需要,設立特別會員。
第二十七條 投資者委托經紀會員進行期貨交易的,必須事先在經紀會員處辦理開戶登記。投資者分為單位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
第二十八條 經紀會員在接受投資者開戶申請時,須向投資者提供《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個人投資者應在仔細閱讀並理解後,在該《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上簽字;單位投資者應在仔細閱讀並理解後,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在該《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上簽字並蓋公章。
第二十九條 經紀會員在接受投資者開戶申請時,雙方須簽署期貨經紀合同。個人投資者應在該合同上簽字,單位投資者應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在該合同上簽字並蓋公章。
第三十條 經紀會員應按交易所規定將投資者登記表、營業執照影印件、身份證影印件等資料報交易所備案。
第三十一條 交易所實行投資者交易編碼制度,經紀會員和投資者必須遵守一戶一碼制度,不得混碼交易。
第三十二條 經紀會員接受投資者委托交易可以按規定通過書面、電話、電腦、網上委托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三十三條 經紀會員的業務人員在接受投資者書面委托時,應依序編號,由業務人員簽字並標記時間,其中一聯交投資者收執。
第三十四條 交易指令的種類:
(一)限價指令:指執行時必須按限定價格或更好價格成交的指令;
(二)取消指令:指投資者要求將某一指定指令取消的指令;
(三)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指令。
第三十五條 交易指令當日有效。在指令成交前,投資者可提出變更和撤銷指令。
第三十六條 經紀會員對其代理投資者的所有指令,必須通過交易所集中撮合交易。
第三十七條 經紀會員應向投資者收取手續費,代收國家規定應由投資者上交的稅費。
第三十八條 經紀會員有責任如實向投資者提供本公司的資信和業務情況及信息、咨詢等相關服務。
第三十九條 經紀會員在每日交易閉市後應當為投資者準備交易結算報告。投資者有權按照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知悉交易結算報告的內容。
第四十條 經紀會員應按投資者的委托進行交易,併為投資者保守交易秘密。
第四十一條 經紀會員對其名下的期貨交易先行承擔全部責任,投資者對自己委托的期貨交易負全部責任。
投資者有向交易所反映委托交易業務中存在問題的權利。
第四十二條 非經紀會員進行自營期貨交易的,須在交易所指定結算銀行單獨開設自營專用資金帳戶,存入足夠的資金。
第四十三條 期貨交易是指在期貨交易所內集中買賣某種期貨合約的交易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期貨合約的交易價格是指該期貨合約的交割標準品在基準交割倉庫交貨的含增值稅價格。
第四十五條 期貨合約的交割標準品由交易所在期貨合約中載明。替代品的升水、貼水由交易所另行規定,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四十六條 非基準交割倉庫交割與基準交割倉庫交割的升、貼水標準由交易所另行規定,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四十七條 開盤價是指某一期貨合約開市前五分鐘內經集合競價產生的成交價格。集合競價未產生成交價格的,以集合競價後第一筆成交價為開盤價。
第四十八條 收盤價是指某一期貨合約當日交易的最後一筆成交價格。
第四十九條 當日結算價是指某一期貨合約當日成交價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權平均價。當日無成交價格的,以上一交易日的結算價作為當日結算價。
第五十條 新上市合約的掛牌基準價由交易所確定。
第五十一條 會員進行期貨交易應按規定向交易所交納交易手續費。
第五十二條 會員進行實物交割應按規定向交易所交納交割手續費。交割手續費標準由交易所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條交易所實行價格漲跌停板制度。當某一期貨合約在某一交易日收盤前5分鐘內出現只有停板價位的買入(賣出)申報、沒有停板價位的賣出(買入)申報,或者一有賣出(買入)申報就成交、但未打開停板價位的情況時,交易所確定該合約在該交易日收市時出現漲(跌)停板,並按交易所制定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四條 交易所實行保證金制度。保證金是指會員按規定標準交納的資金,用於結算和保證履約。
結算準備金是指會員為了交易結算在交易所專用結算帳戶中預先準備的資金,是未被合約占用的保證金。結算準備金的最低餘額由交易所決定。
交易保證金是指會員在交易所專用結算帳戶中確保合約履行的資金,是已被合約占用的保證金。當買賣雙方成交後,交易所按持倉合約價值的一定比率收取交易保證金。交易所可調整交易保證金水平,具體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條 會員應在交易所指定結算銀行開設專用資金帳戶,會員專用資金帳戶只能用於會員與投資者、會員與交易所之間期貨業務的資金往來結算。
第五十七條 經紀會員應當將投資者交納的保證金存放於會員專用資金帳戶,以備隨時交付保證金及有關費用。經紀會員不得挪用投資者資金。
第五十八條 根據中國證監會規定,經交易所批准,會員可用標準倉單或交易所允許的其他質押物充作交易保證金。
第五十九條 經紀會員在受理投資者委托指令後,應及時將投資者的指令輸入交易席位上的電腦終端進行競價交易。
第六十條 交易所電腦自動撮合系統將買賣申報指令以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進行排序,當買入價大於、等於賣出價則自動撮合成交。撮合成交價等於買入價(bp)、賣出價(sp)和前一成交價(cp)三者中居中的一個價格。即:
當 bp≥sp≥cp,則:最新成交價=sp
bp≥cp≥sp, 最新成交價=cp
cp≥bp≥sp, 最新成交價=bp
第六十一條 當結算準備金低於開倉最低額度時,交易所的交易系統不接受開倉申報。
第六十二條 買賣申報經電腦撮合成交即生效,其信息通過電腦成交回報系統發送至會員的電腦聯網終端上。會員在收到成交回報信息時,應及時通知投資者。
第六十三條 申報買賣的數量如未能一次全部成交,其餘量仍存於交易所電腦主機內,繼續參加當日競價交易。
第六十四條 每日交易結束,會員可通過交易所會員服務系統獲取成交記錄。會員應及時核對,如有異議應在當日以書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
第六十五條 交易所對期貨交易、結算、交割資料的保存期限應當不少於20年。
經紀會員對投資者的開戶資料、指令記錄、交易結算記錄以及其他業務記錄的保存期限應當不少於5年。
第六十六條 交易所實行套期保值頭寸審批制度。交易所對套期保值申請者的經營範圍和以前年度經營業績資料、現貨購銷合同等能夠表明其現貨經營情況的資料進行審核,確定其套期保值額度。
投資者申請套期保值額度必須委托經紀會員辦理。
第六十七條 套期保值額度按交易所有關規定使用。
第六章 風險控制
第六十八條交易所實行投機頭寸限倉制度,套期保值頭寸不限倉。規定一般月份合約和交割月前一個月份合約同時按會員和投資者編碼限倉,經紀會員的限倉由交易所根據其註冊資本、信譽、抗風險能力、以前年度交易情況和投資者數量核定。交割月份合約實行對會員和投資者絕對量限倉。投資者在不同經紀會員處開戶,其持倉量應合併計算。具體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第六十九條 交易所實行強行平倉制度,對會員或投資者違規超倉的或者未按規定及時追加保證金的,以及其他違規行為的,交易所對違規會員採取強行平倉措施。具體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第七十條 強行平倉盈利部分按有關規定處理,發生的費用及損失由違規者承擔。因市場原因無法強行平倉造成的損失擴大部分也由違規者承擔。
第七十一條當期貨價格出現同方向連續漲跌停板或市場風險明顯增大時,交易所可以採取調整漲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證金及按一定原則減倉等措施釋放交易風險。採取風險控制措施後仍然無法釋放風險時,交易所應宣佈進入異常情況,由交易所理事會決定採取進一步的風險控制措施。
第七十二條 會員無法履約時,交易所有權採取下列保障措施:
(一)暫停開倉業務;
(二)按規定強行平倉,並用平倉後釋放的保證金履約賠償;
(三)依法處置質押物;
(四)用該會員的會員資格轉讓所得款項和其他資金履約賠償;
(五)交易所代其履約後,依法追償。
第七十三條 交易所實行大戶報告制度。當會員或者投資者某品種持倉合約的投機頭寸達到交易所對其規定的投機頭寸最大持倉限制標準80%時,會員或投資者應向交易所報告其資金情況、頭寸情況,投資者須通過經紀會員報告。交易所可根據市場風險狀況,調整持倉報告標準。
報告內容:
(一)會員或投資者名稱、住所、經營範圍;
(二)持倉方向、品種、月份、數量;
(三)持倉意向;
(四)資金來源和追加保證金的能力;
(五)實際擁有的交貨或接貨能力;
(六)交易所要求申報的其他內容。
第七十四條 有根據認為會員或者投資者違反交易所業務規則並且對市場正在產生或者將產生重大影響,為防止違規行為後果進一步擴大,交易所可以對該會員或者投資者採取下列臨時處置措施:
(一)限制入金;
(二)限制出金;
(三)限制開新倉;
(四)提高保證金比例;
(五)限期平倉;
(六)強行平倉。
前款第(一)、(二)、(三)項臨時處置措施可以由交易所總經理決定,其他臨時處置措施由交易所理事會決定,並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七十五條 交易所實行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
第七十六條 當日交易結束後,交易所對每一會員的盈虧、交易保證金、稅金、交易手續費等款項進行結算。會員可通過會員服務系統獲取相關的結算數據。
第七十八條 會員的保證金餘額低於交易所規定的結算準備金最低餘額的,應當追加保證金。
第七十九條 會員必須在下一個交易日開市前補足至結算準備金最低餘額,未補足的,若結算準備金餘額大於零而低於結算準備金最低餘額,禁止開新倉;若結算準備金餘額小於零,則交易所將對該會員強行平倉。
第八十條 經紀會員應詳細記載交易業務,按日序時登記投資者買賣合約的開倉、平倉、持倉、交割情況,及時準確地反映投資者盈虧、費用以及資金、收付等財務狀況,控制投資者的交易風險。
第八十一條 會員必須妥善保管結算方面的資料、憑證、帳冊以備查詢和檢查。有關資料必須保存5年以上。
第八十二條 交易所應當按有關規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風險準備金。風險準備金用於為維護期貨市場正常運轉提供財務擔保和彌補因交易所不可預見風險帶來的虧損。
第八十三條 實物交割是指期貨合約到期時,根據交易所的規則和程式,交易雙方通過該期貨合約所載商品所有權的轉移, 了結未平倉合約的過程。
第八十四條 各期貨合約最後交易日後未平倉合約必須進行交割。到期合約的交割只能以會員的名義進行。投資者交割,須通過會員辦理。
第八十五條 會員進行實物交割必須在交易所規定的時間內將貨款或交割單據交到交易所。
第八十六條 交易所按照“時間優先、數量取整、就近配對、統籌安排”原則將標準倉單向買方會員進行分配。
第八十七條 在交易所規定的時間內,賣方會員交出標準倉單和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後,交易所付給賣方會員貨款;買方會員交入貨款後,交易所付給買方會員標準倉單,一收一付,先收後付。
第八十八條 交易所在收到賣方會員標準倉單和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買方會員貨款後將應清退的保證金部分劃轉賣方會員或買方會員。
第八十九條 買方會員在收到標準倉單後如有異議,應在交易所規定的時間內至指定交割倉庫完成標準倉單所列標的物的驗收。
第九十一條 發生允許範圍內的數量溢短時,以最後交易日結算價計算溢短貨款。
第九十二條 標準倉單是由交易所統一制定的,指定交割倉庫在完成入庫商品驗收,確認合格後簽發給貨主的實物提貨憑證,標準倉單經交易所註冊後方可用於交割。
第九十三條 指定交割倉庫是經交易所指定的為期貨合約履行實物交割的交割地點。
交易所對指定交割倉庫實行年審制。
第九十四條 指定交割倉庫可在交易所所在地設立辦事機構,在交易所統一協調下處理交割事務。
第九十五條 指定交割倉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交易所有權責成其整改或賠償經濟損失,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指定交割倉庫資格,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一)出具虛假倉單;
(二)違反交易所業務規則,限制交割商品的入庫、出庫;
(三)泄露與期貨交易有關的商業秘密;
(四)參與期貨交易;
(五)其他違反交易所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九十六條 在實物交割時,賣方會員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如數交付標準倉單或交付的實物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買方會員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如數交付貨款的,即為交割違約。
第九十七條 會員在實物交割中發生違約行為,交易所可採用徵購和競賣的方式處理違約事宜,違約會員應承擔由徵購和競賣產生的費用和損失。交易所對違約會員還可處以支付違約金、賠償金等處罰,具體按交易所制定的有關交割違約處理辦法處理。
第九十八條 會員不得因其投資者違約而不履行合約交割責任,對不履行交割責任的,交易所有權強制執行。
第九十九條 由於指定交割倉庫的過錯造成標準倉單持有人不能行使或不能完全行使標準倉單權利的,指定交割倉庫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不足的部分由交易所按有關規定補充賠償,補充賠償後交易所有權對指定交割倉庫進行追償。
第一百條 在期貨交易過程中,如果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宣佈進入異常情況,採取緊急措施化解風險:
(一)地震、水災、火災等不可抗力或電腦系統故障等不可歸責於交易所的原因導致交易無法正常進行;
(二)會員出現結算、交割危機,對市場正在產生或者將產生重大影響;
(三)當出現本規則第七十一條情況並採取相應措施後仍未化解風險;
(四)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況。
出現前款第(一)項異常情況時,交易所總經理可以採取調整開市收市時間、暫停交易的緊急措施;出現前款第(二)、(三)、(四)項異常情況時,理事會可以決定採取調整開市收市時間、暫停交易、調整漲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證金、限期平倉、強行平倉、限制出金等緊急措施。
第一百零一條 交易所宣佈進入異常情況並決定採取緊急措施前必須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一百零二條 交易所宣佈進入異常情況並決定暫停交易時,暫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過3個交易日,但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延長的除外。
第一百零三條 交易所對當日交易的價格行情以及必要的統計資料等其他有關信息予以發佈。
第一百零四條 交易所發佈的信息包括:商品名稱、合約交割月份、開盤價、最新價、漲跌、收盤價、結算價、最高價、最低價、成交量、持倉量及其持倉變化、會員成交量和持倉量排名、各指定交割倉庫經交易所核准可供交割的庫容量、標準倉單數量及其增減量等其他需要公佈的信息。
信息發佈應根據不同內容按實時、每日、每周、每月、每年定期發佈。
第一百零五條 交易所應當採取有效通訊手段,建立同步報價和即時成交回報系統。
第一百零六條 交易所的行情發佈正常,但因公共媒體轉發發生故障,影響會員和投資者交易,交易所不承擔責任。
第一百零七條 交易所、會員、指定交割倉庫不得發佈虛假的或帶有誤導性質的信息。
第一百零八條 交易所、會員、指定交割倉庫、指定結算銀行不得泄露業務中獲取的商業秘密。
交易所在經批准的情況下,可以向有關監管部門或其他相關單位提供相關信息,並執行相應的保密規定。
第一百零九條 為保證交易數據的安全,交易所必須建立異地數據備份。
(2003年8月5日修訂)
第一條 為加強期貨市場管理,規範期貨交易行為,保障期貨市場參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上海期貨交易所章程》、《上海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違規行為是指會員、投資者、指定交割倉庫、指定結算銀行及期貨市場相關參與者違反上海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章程、交易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三條 交易所根據公平、公正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對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罰。
違規為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條 會員、投資者、指定交割倉庫、指定結算銀行及期貨市場相關參與者違規行為已受到中國證監會處罰的,交易所在決定處罰時,可以免除或減輕處罰。
第五條 從事交易所期貨交易相關業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六條 稽查是指交易所根據交易所的各項規章制度,對會員、投資者、指定交割倉庫、指定結算銀行及期貨市場相關參與者的業務活動進行的監督和檢查。
稽查包括日常稽查和立案調查。
第七條 交易所履行監管職責時,可行使下列職權:
(一) 查閱、複製與期貨交易有關的信息、資料;
(二) 對會員、投資者、指定交割倉庫、指定結算銀行等單位和人員進行調查、取證;
(三) 要求會員、投資者、指定交割倉庫、指定結算銀行等被調查者申報、陳述、解釋、說明有關情況;
(四) 制止、糾正、處理違規行為;
(五) 交易所履行監管職責所必須的其他職權。
第八條 會員、投資者、指定交割倉庫、指定結算銀行及期貨市場相關參與者應自覺接受交易所的監督。
第九條 交易所設立投訴、舉報電話。投訴、舉報人應身份真實、明確;投訴、舉報人不願公開其身份的,交易所為其保密。
第十條 對日常稽查工作中發現的、投訴舉報的、期貨監管部門和司法機關等單位移交的或其他途徑獲得的線索進行審查後,認為有違規行為發生的,交易所應予以立案調查。
第十一條 對已立案的期貨違規案件,交易所應指定專人負責調查;調查取證應當由兩名以上調查人員參加,並出示本人工作證或交易所的證明文件。
第十二條 調查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其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應當申請迴避。
被調查人員認為調查人員與本案有關、可能影響公正辦案的,有權申請有關人員迴避。
交易所認為調查人員應當迴避的,指令其迴避。
調查人員的迴避由交易所稽查部門負責人決定。稽查部門負責人的迴避由交易所總經理決定。
第十三條 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調查筆錄、鑒定結論、視聽材料、電子記錄等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材料。
證據應當調查核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十四條 調查筆錄核對無誤後,被調查人和調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書證、物證的提取應當製作提取筆錄,註明提取的時間和地點,並由被調查人簽名。被調查人無法簽名的,由見證人簽名。
視聽資料、電子記錄的收集應當註明收集或製作的時間、地點、方式、使用的設備及保存的條件,並由被調查人或見證人簽名。
鑒定結論必須由中國證監會或交易所認定的有權鑒定單位做出,並由鑒定單位和鑒定人蓋章簽字。
第十五條 調查人員在日常稽查和立案調查過程中應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濫用職權。對違反規定的,交易所根據不同情節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十六條 會員、投資者、指定交割倉庫和指定結算銀行涉嫌重大違規,經交易所立案調查的,在確認違規行為之前,為防止違規行為後果進一步擴大,交易所可對其採取下列限制性措施:
(一) 限期說明情況;
(二) 暫停登錄新的投資者編碼;
(三) 暫停出金;
(四) 限制指定交割倉庫的交割業務;
(五) 降低持倉限量或者標準倉單持有限量;
(六) 調高保證金比例;
(七) 暫停開倉交易;
(八) 限期平倉。
採取前款(五)至(八)項措施須經交易所理事會決定。
第十七條 有多種違規行為的,分別定性,數罰並用。多次違規的,從重或加重處罰。
第十八條 經紀會員具有下列違反經紀業務資格管理規定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規所得。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強行平倉、暫停開倉交易1至6個月、取消會員資格的處罰;沒有違規所得或者違規所得5萬元以下的,可並處 5至25萬元的罰款;違規所得5萬元以上的,可並處違規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一) 以欺騙手段獲取從事期貨經紀業務資格的;
(二) 擅自設立從事期貨經紀業務分支機構的;
(三) 聘用未取得期貨從業人員資格和未經交易所培訓合格的人員從事經紀業務的;
(四) 其他違反中國證監會及交易所對交易所會員經紀業務資格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九條 經紀會員具有下列違反經紀業務管理規定行為之一的, 責令改正,沒收違規所得。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可並處1至10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強行平倉、暫停開倉交易1至6個月、取消會員資格、宣佈為“市場禁止進入者”;沒有違規所得或違規所得10萬元以下的,可並處10至50萬元的罰款;違規所得10萬元以上的,可並處違規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一) 為未履行開戶手續或未按規定履行開戶手續的投資者進行期貨交易的;
(二) 違反交易編碼管理制度的;
(三) 未按規定履行審核義務,為不符合開戶條件的投資者辦理開戶手續的;
(四) 未如實向投資者說明期貨交易的風險或不簽署風險說明書的;
(五) 向投資者作獲利保證或與投資者私下約定分享贏利或共擔風險損失的;
(六) 利用投資者帳戶為自己或他人交易的;
(七) 未按投資者的委托事項進行交易, 故意阻止、延誤或改變投資者下單指令,誘導、強制投資者按自己的意志進行交易的;
(八) 場外交易、私下對沖的;
(九) 未將自有資金與投資者資金分戶存放的;
(十) 無正當理由拖延投資者出金的;
(十一) 允許投資者在保證金不足時開倉交易的;
(十二) 挪用或擅自允許他人挪用投資者資金或套用不同帳戶資金的;
(十三) 故意製造和散佈虛假的或容易使人誤解的信息進行誤導的;
(十四) 泄露投資者委托事項或其他交易秘密的;
(十五) 出市代表接受本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委托指令進行交易的;
(十六) 未按規定向投資者提供有關成交結果、資金結算報表的;
(十七) 其他違反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對經紀業務管理規定的行為。
交易所可給予責任人暫停從事交易所期貨業務1個月以內的處罰,情節嚴重的,給予責任人暫停從事交易所期貨業務1至6個月或取消其從事交易所期貨業務資格的處罰。
第二十條 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 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暫停開倉交易1至6個月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取消會員資格:
(一) 會員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註冊地等變更後未履行報告義務的;
(二) 未按規定的期限要求向交易所報送財務報表等有關材料的;
(三) 未按大戶報告制度向交易所履行申報義務,或作虛假報告、隱瞞不報的;
(四) 未按交易所規定及時繳納年會費等有關費用的;
(五) 不按規定保管有關交易、結算、財務、會計等資料的;
(六) 偽造、塗改、買賣各種憑證或審批文件的;
(七) 非經紀會員從事經紀業務或經紀會員從事自營業務的;
(八) 假借期貨交易之名從事非法活動的。
第二十一條 會員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會員資格:
(一) 被中國證監會吊銷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或被中國證監會宣佈為“市場禁止進入者”;
(二) 私下轉讓會員席位,將席位委托給他人管理或承包給他人經營的;
(三) 資金、人員和設備嚴重不足,管理混亂, 經整頓無效的;
(四) 拒不執行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的;
(五) 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個月不做交易的;
(六) 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嚴重違反交易所章程及有關規定的。
第二十二條 會員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期限內執行強行平倉的, 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暫停開倉交易1個月以內的處罰,可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會員具有下列違反交易所結算管理規定行為之一的, 責令改正, 可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 給予通報批評、暫停開倉交易1個月以內的處罰,可並處1至20萬元的罰款:
(一) 未按時足額繳納保證金的;
(二) 在結算報告書、交易月報表和其他結算文件資料中作不真實記載的;
(三) 對投資者保證金未進行分帳管理的;
(四) 未對投資者實行每日結算的;
(五) 偽造、變造交易記錄、會計報表、帳冊的;
(六) 開具空頭支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其他偽造票證的。
第二十四條交易所對會員(投資者)在套期保值申報過程中協助提供或出具虛假材料以及違反交易所其他規定的,除取消其套期保值申請資格外,可並處不超過其持有的虛假套期保值頭寸總金額5%的罰款,並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強行平倉、沒收違規所得、取消會員資格、宣佈為“市場禁止進入者”的處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或投資者違反交易所持倉管理規定的,給予強行平倉、警告、通報批評的處罰。
第二十六條 會員具有下列違反交易所信息和電腦通訊等設備管理規定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賠償經濟損失。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暫停開倉交易1個月以內的處罰, 可並處1至5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暫停開倉交易1至6個月、 取消會員資格的處罰, 可並處5至20萬元的罰款:
(一) 未經交易所許可,擅自發佈交易所信息的;
(二) 擅自動用其他會員席位上的電腦或通訊設備的;
(三) 通過交易席位非法竊取其他會員的成交、結算資金等商業秘密或破壞交易系統的。
交易所可給予責任人暫停從事交易所期貨業務1個月以內的處罰;情節嚴重的,給予責任人暫停從事交易所期貨業務1至6個月或取消其從事交易所期貨業務資格的處罰。
第二十七條 會員從事標準倉單交易時,違反交易所規定的,交易所將對其處以警告、通報批評、罰款1至10萬元、暫停其從事標準倉單交易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將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二十八條 期貨市場參與者具有下列違反交易管理規定行為之一的, 責令改正,沒收違規所得。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強行平倉、暫停開倉交易1個月以內的處罰,沒有違規所得或者違規所得5萬元以下的,可並處5至20萬元的罰款;違規所得5萬元以上的,可並處違規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強行平倉、暫停開倉交易1至6個月、取消會員資格、宣佈為“市場禁止進入者”的處罰;沒有違規所得或者違規所得10萬元以下的,可並處10至100萬元的罰款,違規所得10萬元以上的,可並處違規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一) 通過合謀集中資金, 統一指令, 聯手買賣, 操縱市場價格的;
(二) 利用移倉、分倉、對敲等手段,規避交易所的持倉限制,超量持倉,控制或企圖控制市場價格, 影響市場秩序的;
(三) 不以成交為目的或明知申報的指令不能成交,仍惡意或連續輸入交易指令企圖影響期貨價格,擾亂市場秩序或轉移資金的;
(四) 為製造虛假的市場行情而進行連續買賣、自我買賣或蓄意串通,按事先約定的方式或價格進行交易或互為買賣,製造市場假象,影響或企圖影響市場價格或持倉量的;
(五) 利用內幕信息或國家機密進行期貨交易或泄露內幕信息影響期貨交易的;
(六) 以壟斷、囤積標的物和不當集中持倉量的方式, 控制交易所大量指定交割倉庫標準倉單, 企圖或實際嚴重影響期貨市場行情或交割的;
(七) 以操縱市場為目的,用直接或間接的方法操縱或擾亂交易秩序,妨礙或有損於公正交易, 有損於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的;
(八) 以非善意的期轉現行為,影響市場秩序的;
(九) 未遵守交易所風險警示制度的有關要求的;
(十) 其他違反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有關交易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出市代表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給予警告處罰;情節嚴重的, 給予暫停出市交易1個月以內或取消出市代表資格的處罰,可並處1千元至1萬元的罰款:
(一) 違反交易所有關交易大廳管理規定的;
(二) 未按規定程式操作,給交易系統造成損害的;
(三) 隨意拆卸、搬動交易大廳內各種設備或私接電話和其他設備的;
(四) 採取虛假、欺騙和不正當手段騙取出市代表資格的;
(五) 偽造、塗改、借用出市代表證件的。
具有本條第(二)、(三)項行為之一造成損害的,由其委派會員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結算交割員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給予警告處罰;情節嚴重的, 給予暫停結算交割員資格1個月以內或取消結算交割員資格的處罰,可並處1千元至1萬元的罰款:
(一) 採取虛假、欺騙和不正當手段騙取結算交割員資格的;
(二) 偽造、塗改、借用結算交割員證件的。
第三十一條指定交割倉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交易所給予責令改正、沒收違規所得。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可並處1至10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交割業務、取消其交割倉庫資格、宣佈為“市場禁止進入者”,沒有違規所得或違規所得10萬元以下的,可並處10至50萬元的罰款;違規所得10萬元以上的,可並處違規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一) 參與期貨交易的;
(二) 出具虛假倉單的;
(三) 盜賣交割商品的;
(四) 泄露與期貨有關不宜公開的倉儲信息或散佈虛假信息誤導市場的;
(五) 與會員或投資者聯手,影響或企圖影響期貨市場價格的;
(六) 標準倉單所示商品中有牌號、商標、規格、質量等混雜的;
(七) 交割商品與單證不符的;
(八) 交割商品沒有或缺少規定證明文件的;
(九) 交割商品的捆數、塊數、包裝要求和交易所規定不符的;
(十) 未完成規定的檢驗項目而出具倉單的;
(十一) 錯收錯發的;
(十二) 因保管不當,引起儲存商品變質、滅失的;
(十三) 在搬運、裝卸、堆碼等作業過程中造成包裝和商品損壞的;
(十四) 商品交割中濫行收費的;
(十五) 蓄意刁難,造成賣方或買方違約的;
(十六) 違反期貨交割業務規則,限制、故意拖延交割商品的入庫、出庫的;
(十七) 拒絕、阻撓交易所依法監督檢查的;
(十八) 其他違反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會員在實物交割環節上蓄意違約,影響或企圖影響實物交割的正常進行,牟取非法利益的,交易所對違約會員可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暫停開倉交易1至6個月的處罰, 有違約所得的,沒收違約所得,可並處違約部分合約價值10%至30%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指定結算銀行未履行《上海期貨交易所結算細則》第十九條有關結算銀行義務的,交易所對其處以責令改正、警告、通報批評直至取消其結算銀行資格。
第三十四條會員、投資者以各種手段擾亂交易管理秩序的,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暫停開倉交易1個月以內的處罰,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暫停從事本交易所期貨業務1個月以內的處罰;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暫停開倉交易1至6個月、取消會員資格、宣佈為“市場禁止進入者”,對直接責任人暫停從事本交易所期貨業務1至6個月、宣佈為“市場禁止進入者”的處罰。
第三十五條 被交易所宣佈為“市場禁止進入者”的,自宣佈生效之日起20個交易日內清理原有持倉,了結交易業務, 結清債權債務。
被中國證監會或其他期貨交易所宣佈為“市場禁止進入者”的,在市場禁止進入期限內不得從事本交易所的期貨業務。
第三十六條 會員或投資者拒絕、阻撓交易所依法對其交易行為、經紀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的, 責令改正, 給予通報批評、暫停開倉交易1個月以內的處罰,可並處1至20萬元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交易所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的,按國家法律、法規和交易所人事管理制度及有關廉政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交易所作出取消會員資格、宣佈為“市場禁止進入者”的處罰應當由交易所理事會決定。
第三十九條 交易所對違規行為查核後,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依照交易所章程、交易規則及本辦法規定予以裁決。
第四十條 交易所作出裁決應製作處理決定書。
處理決定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 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 違規事實和證據;
(三) 處罰種類和依據;
(四) 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 不服處罰決定申請覆議途徑和期限;
(六) 作出處理決定的日期。
第四十一條 交易所應將處理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為會員的,處理決定書送至交易席位視為送達;當事人為非會員的,可郵寄送達。郵件寄出後,市內3日、市外7日視為送達。處理決定書同時分送有關協助執行部門。
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需要抄報違規處理情況的,同時抄報中國證監會。
第四十二條 交易所作出的處理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當事人對處理決定書不服的,可於決定書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交易所書面申請覆議一次,覆議期間不停止決定的執行。
第四十三條 交易所應於收到覆議申請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作出覆議決定,覆議決定為終局決定。
第四十四條 經交易所作出處理決定承擔履行義務的會員拒絕履行義務的,由交易所強制執行。
第四十五條 違規處理決定中,具有罰沒款項的,當事人應在處理決定書生效之日起5日內將罰沒款項如數繳納至交易所指定帳戶。逾期不付罰沒款項的, 交易所從會員專用資金帳戶中劃付。對會員工作人員的罰沒款項,由會員代繳。
會員應當配合執行交易所對投資者的處罰,劃撥投資者在該會員處的資金。
第四十六條 違規處理決定中,具有罰沒款項的,受處罰的指定交割倉庫應在處理決定書生效之日起5日內將罰沒款項繳納至交易所指定帳戶;對指定交割倉庫工作人員的罰沒款項,由指定交割倉庫代繳。逾期不繳的,交易所從該指定交割倉庫的風險抵押金中劃付。
第四十七條 會員、投資者、指定交割倉庫之間發生的期貨交易糾紛可自行協商解決,也可提請交易所調解。
第四十八條 交易所的調解機構是交易所理事會下設的調解委員會,其常設辦事機構設在交易所監查部。
第四十九條 調解應在事實清楚、責任明確的基礎上依據國家有關期貨交易的法律、法規和交易所的規章制度進行。
第五十條 當事人向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申請,應當從其知道或應當知道其合法權益被侵害之日起30日內提出。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調解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有調解申請書;
(二) 有具體的事實、理由和請求;
(三) 屬於調解委員會的受理範圍。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必須提交書面申請和有關材料。
調解申請書應當寫明以下事項:
(一) 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或單位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 請求調解的事實、理由及要求;
(三) 有關證據。
第五十三條 當事人根據有關規定負有舉證的責任。調解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調查收集證據。
第五十四條 調解委員會調解糾紛,應當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和自願的基礎上調解,促使當事人相互諒解,達成協議。
第五十五條 經調解達成的協議應記錄在案,並製作調解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字,調解員署名,加蓋調解委員會印章後生效。
第五十六條 調解書應當寫明以下內容:
(一) 雙方當事人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姓名及職務;
(二) 爭議的事項和請求;
(三) 協議結果。
第五十七條 調解委員會應當在受理調解後30天內結案;到期未結案的,調解委員會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雙方當事人要求繼續調解的,調解委員會應繼續調解。有一方要求終止調解的,應當終止調解。
第五十八條 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於上海期貨交易所。
第六十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均含本數。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3年9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