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警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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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實行風險警示制度。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可以分別或同時採取要求會員和客戶報告情況、談話提醒、書面警示、公開譴責、發佈風險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種或多種,以警示和化解風險的制度。
1、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權約見指定的會員高管人員或客戶談話提醒風險,或要求會員或客戶報告情況:
1)期貨價格出現異常。
3)會員或客戶持倉異常。
4)會員資金異常。
5)會員或客戶涉嫌違規、違約。
6)交易所接到投訴涉及到會員或客戶。
7)會員涉及司法調查。
8)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況。
2、交易所實施談話提醒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1)交易所發出書面通知,約見指定的會員高管人員或客戶談話。客戶應當由會員指定人員陪同。
2)交易所安排談話提醒時,應將談話時間、地點、要求等以書面形式提前一天通知會員。
3)談話對象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的,應事先報告交易所,經交易所同意後可書面委托有關人員代理。
4)談話對象應如實陳述、不得故意隱瞞事實。
5)交易所工作人員應對談話的有關信息予以保密。
交易所要求會員或客戶報告情況的,有關報告方式和報告內容參照大戶報告制度。
通過情況報告和談話,發現會員或客戶有違規嫌疑、交易頭寸有較大風險的,交易所有權對會員或客戶發出書面的《風險警示函》。
3、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權在指定的有關媒體上對有關會員和客戶進行公開譴責:
1)不按交易所要求報告情況和談話的。
2)故意隱瞞事實,瞞報、錯報、漏報重要信息的。
3)故意銷毀違規違約證明材料, 不配合交易所調查的。
4)經查實存在欺詐客戶行為的。
6)交易所認定的其他違規行為。
交易所對相關會員或客戶進行公開譴責的同時,對其違規行為,按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處理。
4、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權發出風險警示公告,向全體會員和客戶警示風險:
1)期貨價格出現異常。
2)期貨價格和現貨價格出現較大差距。
3)會員或客戶涉嫌違規、違約。
4)會員或客戶交易存在較大風險。
5)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