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割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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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買方而言,交割違約是指在規定交割期限內未解付貨款或解付不足;
對賣方而言,交割違約是指在規定交割期限內未交付有效標準倉單及相應的票據。
如果買方違約,交易所會代替買方履約,將接下的實物在市場上採取競賣方式賣掉。違約的買方不僅要承擔全部損失和費用,還需支付高額的違約金及其他處罰。同樣,如果賣方違約,交易所將在市場上採用徵購方式購買合格的實物。違約的賣方不僅要承擔全部損失和費用,還需支付高額的違約金及其他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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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違約的處理[1]
- (一)交割違約的認定
期貨合約的買賣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構成交割違約:
1、在規定交割期限內賣方未交付有效標準倉單的;
2、在規定交割期限內買方未解付貨款的或解付不足的。
- (二)交割違約的處理
會員在期貨合約實物交割中發生違約行為,交易所應先代為履約。交易所可採用徵購和競賣的方式處理違約事宜,違約會員應負責承擔由此引起的損失和費用。交易所對違約會員還可處以支付違約金、賠償金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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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吳慶寶,劉家國,於學會,馬文勝.期貨訴訟原理與判例[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0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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