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衍生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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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品交易(Financial Derivati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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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產品是指其價值依賴於基礎資產價值變動的合約。這種合約可以是標準化的,也可以是非標準化的。標準化合約是指其標的資產(基礎資產)的交易價格、交易時間、資產特征、交易方式等都是事先標準化的,因此此類合約大多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如期貨。非標準化合約是指以上各項由交易的雙方自行約定,因此具有很強的靈活性,比如遠期合約。
國際上金融衍生品種類很多,各國在活躍的金融創新活動中接連不斷地推出金融衍生品。在世界各地,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三大品種:股指期貨、利率期貨、匯率期貨以及相對應的期權交易可以說已經非常普及,而在我國,至今一個都沒有推出[1]。在我國現階段金融衍生品交易主要指以期貨為中心的金融業務。
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分類[2]
金融衍生品交易可分為場內交易和場外文易。
1、場內交易,又稱交易所交易,指所有的供求方集中在交易所進行競價交易的交易方式。這種交易方式具有交易所向交易參與者收取保證金、同時負責進行清算和承擔履約擔保責任的特點。此外,由於每個投資者都有不同的需求,交易所事先設計出標準化的金融合同,由投資者選擇與自身需求最接近的合同和數量進行交易。所有的交易者集中在一個場所進行交易,這就增加了交易的密度,一般可以形成流動性較高的市場。期貨交易和部分標準化期權合同交易都屬於這種交易方式。可見,場內衍生品交易市場管理更為嚴格,是衍生品市場穩步發展的重要基石。
2、場外交易,又稱櫃臺交易,指交易雙方直接成為交易對手的交易方式。這種交易方式有許多形態,可以根據每個使用者的不同需求設計出不同內容的產品。同時,為了滿足客戶的具體要求、出售衍生產品的金融機構需要有高超的金融技術和風險管理能力。場外交易不斷產生金融創新。但是,由於每個交易的清算是由交易雙方相互負責進行的,交易參與者僅限於信用程度高的客戶。掉期交易和遠期交易是具有代表性的櫃臺交易的衍生產品。相對而言,場外衍生品市場監管難度更大,對於參與者的要求也更高。
金融衍生品交易呈現出不同於基礎商品的特點,具體歸納為:
1、金融衍生品交易是在現時對基礎工具未來可能產生的結果進行交易。交易結果要在未來時刻才能確定盈虧。
2、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對象並不是基礎工具,而是對這些基礎工具在未來某種條件下處置的權利和義務,這些權利和義務以契約形式存在,構成所謂的產品。
3、金融衍生品交易是對未來的交易,按照權責發生制的財務會計規則,在交易結果發生之前,交易雙方的資產負債表並不反映這類交易的情況,因此,潛在的盈虧無法在財務報表中體現。
4、金融衍生品交易是一種現金運作的替代物,如果有足夠的現金,任何衍生品的經濟功能都可以通過運用現金交易來實現。
5、由於金融衍生品交易不涉及本金,從套期保值者的角度看,減少了信用風險。
6、金融衍生品交易可以用較少成本獲取現貨市場上需較多資金才能完成的結果,因此具有高杠桿性。
7、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共同特征是保證金交易,即只要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證金的就可以全額交易,不需實際上的本金轉移,合約的了結一般也採用現金價差結算的方式進行,只有在滿期日以實物交割的方式履約的合約才需要買方交足貨款。因此,金融衍生品交易具有杠桿效應。保證金越低,效應越大,風險也就越大。
總的來說,金融衍生品交易具有複雜性、高杠桿性、虛擬性、高風險性等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