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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期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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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期合約(Forwards/Forward Contract )

目錄

遠期合約概述

  遠期合約是20世紀80年代初興起的一種保值工具,它是一種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的某一確定時間,以確定的價格買賣一定數量的某種實物商品或者金融資產合約。合約中要規定交易的標的物、有效期和交割時的執行價格等項內容。

  遠期合約指合約雙方同意在未來日期按照固定價格交換金融資產的合約,承諾以當前約定的條件在未來進行交易的合約,會指明買賣的商品或金融工具種類、價格及交割結算的日期。遠期合約是必須履行的協議,不像可選擇不行使權利(即放棄交割)的期權。遠期合約亦與期貨不同,其合約條件是為買賣雙方量身定製的,通過場外交易(OTC)達成,而後者則是在交易所買賣的標準化合約。遠期合約規定了將來交換的資產、交換的日期、交換的價格和數量,合約條款因合約雙方的需要不同而不同。遠期合約主要有遠期利率協議遠期外匯合約遠期股票合約

  遠期合約是現金交易,買方和賣方達成協議在未來的某一特定日期交割一定質量和數量的商品。價格可以預先確定或在交割時確定。

  遠期合約是場外交易,如同即期交易一樣,交易雙方都存在風險。因此,遠期合約通常不在交易所內交易。倫敦金屬交易所中的標準金屬合約是遠期合約,它們在交易所大廳中交易。

  在遠期合約簽訂之時,它沒有價值-支付只在合約規定的未來某一日進行。在遠期市場中經常用到兩個術語:

  1、如果即期價格低於遠期價格,市場狀況被描述為正向市場溢價(Contango)。

  2、如果即期價格高於遠期價格,市場狀況被描述為反向市場差價(Backwardation)。

遠期價格的決定

  原則上,計算遠期價格是用交易時的即期價格加上持有成本(carrycost)。根據商品的情況,持有成本要考慮的因素包括倉儲保險運輸等等。

  遠期價格=即期或現金價格+持有成本

  儘管在金融市場中的交易與在商品市場中的交易有相似之處,但它們之間也存在著很大的差別。例如,如果遠期的石油價格很高,在即期市場上買進一油輪的石油並打算在將來賣掉的行動似乎是一項很有吸引力的投資。

  一般來說,商品市場對供求波動更為敏感。例如,收成會受到氣候和自然災害的影響,商品消費會受到技術進步、生產加工過程以及政治事件的影響。事實上,許多商品市場使用的交易工具在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直接進行交易,而不是提供套期保值投機交易的機會。

  然而,在商品市場中也存在著基礎金屬、石油和電力的遠期合約,在船運市場中用到了遠期貨運協議(FFAs)。

遠期合約與近期合約的風險性比較

  遠期合約較近期合約交易周期長,時間跨度大,所蘊含的不確定性因素多,加之遠期合約成交量及持倉量不如近期合約大,流動性相對差一些,因此呈現遠期合約價格波動近期合約價格波動劇烈且頻繁。

期貨合約與遠期合約的比較[1]

  期貨合約是遠期合約的發展產物,是遠期合約的標準化。但這兩者之間仍有很大的不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合約產生的方式不同。

  期貨合約是由期貨交易所根據市場需求和變化推出的,合約的交易規模、標的資產的品質、交割日期交割地點都由交易所確定,買賣雙方進入交易所買賣合約就意味著接受了合約的內容。遠期合約是由商品買賣雙方通過協商達成的,是為了滿足雙方要求特別制定的合約。

  (2)合約內容的標準化不同。

  期貨合約的內容都是標準化的,由交易所在合約上做明確的約定,無需買賣雙方自行協商,節約了交易時間、提高了交易效率,期貨合約的唯一變數是價格;遠期合約的條款則是由買賣雙方協商約定的,具有很大的靈活性。

  (3)合約的交易地點不同。

  期貨合約在交易所內進行集中買賣,有固定的交易時間和地點,交易行為需要遵循期貨交易所依法制定的交易規則;遠期合約在交易所場外達成,具體時間、地點由交易雙方自行商定。

  (4)價格的確定方式不同。

  期貨合約眾多買者和賣者選擇適合自己的合約後,按照各自的意願出價和報價,通過經紀人在交易所匯合,以競價方式來確定成交價格;遠期合約的交易價格則是由買賣雙方私下協商確定、一對一達成的。

  (5)交易風險不同。

  期貨交易所通過實行嚴格的保證金制度,為買賣雙方提供了信用擔保,使得市場參與者只面臨價格波動的風險,不承擔信用風險;遠期合約交易不但存在價格風險,還要面對信用風險,因而買賣雙方一般要根據對方信用狀況在合約中約定違約賠償的條款,以降低信用風險,但即便遠期合約在簽約時採取了交納定金、第三方擔保等措施,然而在交易中的違約、毀約現象仍時有發生。

  (6)合約的流動性不同。

  期貨合約在到期前轉讓、買賣,可以通過相反的交易,即對沖平倉來了結履約責任;遠期合約受條款個性化的限制,很難找到交易對手,因此多數情況下只能等到期時履行合約,進行實物交割,否則就屬於違約。

  (7)結算方式不同。

  期貨交易每天都要由結算機構根據當天的結算價格對所有該品種期貨合約的多頭和空頭計算浮動盈餘或浮動虧損,併在其保證金賬戶上體現出來,如果賬戶出現虧損,使得保證金賬戶可動用的餘額低於維持保證金水平,會員或客戶就會被要求追加保證金,否則交易所會對其合約進行強行平倉;遠期合約簽訂後,只有到期才能進行交割清算,其間均不能進行結算。

參考文獻

  1. 譚春枝,岳桂寧,謝玉華.金融工程學理論與實務.中國農業大學出版社,2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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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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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75.101.* 在 2008年11月5日 18:03 發表

遠期合約525,3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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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77.219.* 在 2009年5月5日 22:25 發表

舉個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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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193.6.* 在 2009年6月16日 23:53 發表

遠期合約的風險到底是誰承擔 為什麼本來值90的合約73也賣? 這怎麼套利。。。暈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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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71.175.* 在 2010年6月10日 16:03 發表

遠期合約很古遠的時代就有了,怎麼可能20世紀八十年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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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197.128.* 在 2010年12月8日 10:30 發表

115.171.175.* 在 2010年6月10日 16:03 發表

遠期合約很古遠的時代就有了,怎麼可能20世紀八十年代呢?

遠古到什麼時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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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52.108.* 在 2011年5月17日 11:58 發表

哇~ 學到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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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8.199.* 在 2013年10月18日 10:55 發表

遠期合約不可以違約嗎?應該可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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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ogao (討論 | 貢獻) 在 2013年12月27日 17:18 發表

求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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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74.97.* 在 2014年2月10日 09:43 發表

14.18.199.* 在 2013年10月18日 10:55 發表

遠期合約不可以違約嗎?應該可以吧!

違約可以啊。任何東西都是可以違約的,只是背後的監管不一樣,違約成本不一。期貨是交易所監管的標準化合約,違約成本很高。但是遠期是一對一協議交易,違約成本相對較低,因此面臨更高的信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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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93.235.* 在 2015年3月10日 00:09 發表

遠期契約不是購買權利,是要移轉價金及標的物的(跟選擇權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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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140.125.* 在 2017年1月23日 10:18 發表

很有用謝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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