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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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指令是客戶要求證券經紀商代理買賣證券的指示。
委托指令內容有多項,必須認真填寫,正確輸人委托指令是實施投資決策和保護投資者權益的先決條件。其基本要素包括:
1.證券賬號
投資者在買賣上海證券交易所或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證券時,必須相應的填寫在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或深圳分公司的證券賬戶號碼。
2.日期
委托日期即投資者委托買賣的日期,填寫年、月、日。
3.品種
這是指投資者委托買賣證券的名稱。填寫證券名稱的方法有全稱、簡稱和代碼三種,通常的做法是填寫代碼及簡稱,委托買賣的證券代碼和簡稱必須一致。
4.數量
這是指買賣證券的數量,可分為整數委托和零數委托。整數委托是委托買賣證券的數量為一個交易單位或以交易單位的整數倍計。一個交易單位俗稱“1手”。按現行規定:1手相當於100股股票、100份基金單位或1000元面額債券,債券回購時1手=1000元標準券或綜合券。在實際應用中,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均是股票按股填報買賣數量,債券按張填報買賣數量(1張為100元面值債券)。零數委托是指委托買賣證券的數量不足交易所規定的一個交易單位。目前零數委托只能賣出,不能買進。
5.價格
指委托買賣證券的價格,一般分為市價委托和限價委托,這是委托能否成交和能否盈利的關鍵。市價委托是指投資者要求證券經紀商在收到其買賣某種證券的委托指令時,按交易所內當時的市場價格執行。限價委托則是指投資者要求證券經紀商在收到其買賣某種證券的委托指令時,按限定的價格或比限定更有力的價格買賣證券。我國目前規定,證券交易所只接受其會員的限價申報,限價申報必須填好委托買入或賣出的具體價位或限價幅度。
在計價單位上,股票報價為“每股價格”,債券現貨報價為 “每百元面值的價格”,基金報價為“每份基金價格”,債券回購報價為“每百元資金到期年收益率”(去除百分號)。
在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上,《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規定:A股、債券現貨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O.Ol元人民幣,基金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O.OOl元人民幣;B股申報價格的最小變動單位,上海證券交易所為0.001美元,深圳證券交易所為00l港元;債券回購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上海證券交易所為0.005單位,深圳證券交易所為0.01單位。證券交易所有權在認為必要時調整各類證券申報價格的最小變動單位。
6.時間
指投資者填寫委托單的具體時點,也可由經紀商填寫,即上午×時×分或下午×時×分。這是檢查證券經紀商執行時間優先原則的依據。
7.有效期
指委托指令的有效期間。如果委托指令未能成交或未能全部成交,在有效期內證券經紀商應繼續執行委托,有效期滿,委托指令自然失效。我國現行規定的委托有效期為當日有效。
8.簽名
投資者簽名以表示對所作的委托負責。
9.其他內容
主要涉及委托買賣方向、委托人的身份證號碼、股東賬號、資金賬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