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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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交割是指交割配對在最後交易日閉市後集中進行的交割模式,是倉庫交割方式的一種。在最後交割日,買賣雙方實行一次性交割,倉單與貨款同時劃轉,交割價格按交割月份所有交易日結算價的加權平均價格計算。採取集中交割可以有效避免交割違約,為賣方提供增值稅發票和買方籌措貨款留下充足時間。
1.上海期貨交易所集中交割的具體規定如下:
(1)實物交割必須在合約規定的交割期內完成。交割期是指合約月份的16日至20日。因最後交易日遇法定假日順延的或交割期內遇法定假日的,均相應順延交割期,保證有5個交割日。該5個交割日分別稱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第五交割日為最後交割日。
(2)第一交割日:買方申報意向。買方在第一交割日內,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書。內容包括品種、牌號、數量及指定交割倉庫名等;賣方交標準倉單。賣方在第一交割日內將已付清倉儲費用的有效標準倉單交交易所。
(3)第二交割日:交易所分配標準倉單。交易所在第二交割日根據已有資源,按照“時間優先、數量取整、就近配對、統籌安排”的原則,向買方分配標準倉單。不能用於下一期貨合約交割的標準倉單,交易所按所占當月交割總量的比例向買方分攤。
(4)第三交割日:買方交款、取單。買方必須在第三交割日14:O0前到交易所交付貨款並取得標準倉單。賣方收款。交易所在第三交割日16:O0前將貨款付給賣方。
(5)第四、五交割日:賣方交增值稅專用發票。
2.鄭州商品交易所PTA期貨集中交割的具體規定如下:
(1)自進入交割月第一個交易日起,會員應當將不允許交割的投資者在交割月份的持倉予以平倉,未實現平倉的持倉被配對的,交易所對其處以合約價值(按交割結算價計算)10%的違約金,違約金支付給對方,終止交割;買賣雙方均屬上述情況的,交易所按本條規定比例核算的金額對雙方進行處罰,終止交割。
(2)最後交易日(即配對日)閉市後,同一會員同一交易編碼的投資者所持有的該交割月買賣持倉相對應部分由電腦自動平倉,平倉價按當日結算價計算。其他未平倉合約,一律視為交割合約,由電腦按數量取整、最少配對數原則予以配對。交割關係一經確定,買賣雙方不得擅自調整或變更。
(3)最後交易日後的第一個交易日(即通知日),買賣雙方通過交易所的會員服務系統確認交割通知單。會員未收到交割通知單或對交割通知單有異議的,應在通知日17:O0之前以書面形式通知交易所;規定時間內沒有提出異議的,視為對交割通知單的認可。
(4)最後交易日後的第二個交易日(即交割日)9:00之前,買方會員應當將尚欠貨款劃入交易所賬戶,賣方會員應當將“標準倉單持有憑證”交到交易所結算部。買賣雙方應當在規定時間到交易所結算部辦理具體交割及結算手續,同時,買方會員把投資者名稱和稅務登記證號等事項提供給賣方會員。
交易所收取買方會員全額貨款後,於交割日將全額貨款的80%劃轉給賣方會員,同時將賣方會員的倉單交付買方會員。餘款在買方會員確認收到賣方會員轉交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時結清。對發票的傳遞、餘款的結算,會員均應當蓋章和簽字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