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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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風險(Risk of Securities Tra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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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風險就是指由於交易行為結果的不確定性而發生損失的可能性。證券交易風險主要是指證券公司在證券自營或者代理買賣過程中由於各種主、客觀原因而造成損失的可能性。主觀原因造成的風險,主要是指因證券公司自身的管理、操作失誤引起的損失;客觀原因引起的風險,主要是指因證券市場不可預見的、客觀因素的變化所帶來的風險。
從證券公司的角度來看,證券交易風險可以分為證券自營業務風險和證券經紀業務風險兩類。由於證券自營業務和經紀業務的性質、特征不盡相同,因此,引起風險的原因也不盡一致。但一般而言,以引起風險的原因為標準,證券交易風險可分為五種類型。
- (一)法律風險
所謂法律風險,是指證券公司在自營或經紀業務中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等,可能受到法律製裁而導致損失。
- (二)市場風險
所謂市場風險,是指由於影響證券市場的諸多因素髮生不可預見的變化,如政治、經濟及社會環境等變化而導致市場波動,可能給證券公司造成經營損失。這種風險是由證券市場的基本特性所決定的,所謂證券市場的高風險主要是指市場風險。因此,市場風險又稱為證券交易的基本風險。
- (三)技術風險
所謂技術風險,是指證券公司的電子信息系統發生技術故障,從而導致證券公司不能正常開展業務活動所帶來的損失。
- (四)經營風險
所謂經營風險,是指證券公司在業務經營中由於經營水平的差異,可能導致對市場變化把握不准、決策或操作失誤而造成經營上的損失。
- (五)管理風險
所謂管理風險,是指證券公司由於管理不善、違規操作而導致業務經營損失。
此外,由於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導致交易設備故障或損壞,亦有可能對證券公司造成損失。
- (一)制度防範
證券交易風險的制度防範包括全額交易結算資金制度、風險準備金制度和壞賬準備等幾個方面。
1.全額交易結算資金制度
我國的證券交易嚴禁進行信用交易,即不允許證券公司向客戶提供融資、融券服務。
2.風險準備金制度
證券公司應從每年的稅後利潤中提取交易風險準備金。《證券公司財務制度》規定:證券公司自營證券可根據自營證券的總市價低於總成本的差額,按季提取和清算跌價準備;證券公司從事長期投資業務,按年末長期投資餘額的1%差額提取投資風險準備;證券公司在稅後利潤分配時,應按不低於稅後利潤的10%提取一般風險準備(當其累計達到註冊資本的50%時可不再提取)。風險準備金提存的用途主要是:彌補證券交易及其他業務因事故而發生的損失,賠償因證券公司的失誤而對客戶造成的損失,補償自營買賣中的損失。
3.壞賬準備
證券公司應按每年年末應收賬款餘額的0.3%差額提取壞賬準備,用於核銷公司應收賬款的壞賬損失。
- (二)風險監察
1.事先預警
中國證監會頒佈的《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管理辦法》就對一些指標進行了明確規定,以控制證券公司的自營風險。該辦法規定:證券公司負債總額與凈資產之比不得超過10:1;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自營業務,其流動性資產占凈資產或證券營運資金的比例不得低於50%;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賬戶上持有的權益類證券按成本價計算的總金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或證券營運資金的80%;證券公司從事證券自營業務,持有一種非國債類證券按成本價計算的總金額,不得超過凈資產或證券營運資金的20%;證券公司買入任一上市公司股票按當日收盤價計算的總市值,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已流通股總市值的20%等等。
2.實時監控
3.事後監察
- (三)自律管理
1.制度建設
2.內部監察
3.行業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