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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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權利(Security entitl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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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權利是證券持有人對證券擁有的各項權利的總稱,包括兩種權利內容:一是支配證券的權利,即對證券的實物形態(證券票面)所享有的所有權;二是證券載明的權利,即通過證券形式確認的特定的權利。
證券權利(right of conversion into stock)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廣義的證券權利是指證券法律主體依法對證券或者以證券為原因所享有的民事權利的總稱,狹義的證券權利是指證券持有人依法對證券或者以證券為原因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兩者區別的關鍵是主體範圍不同,證券法律關係的主體包括證券發行人、證券持有人、符合條件的打算購買證券的人、證券市場的中介人和服務者。
證券權利的運行是指證券權利的發生、轉移和行使。無論何種有價證券,原則上其權利的發生、轉移和行使都必須以證券的存在作為必要條件。這也就是說,證券權利的發生必須作成證券,證券權利的轉移必須交付證券,證券權利的行使必須持有或出示證券。例如,匯票、本票、支票上票據權利的行使必須持有或出示證券。例如,匯票、本票、支票上票據權利的發生就必須依票據法的規定在票據上完成票據記載並簽章,票據權利的轉移必須分交付票據,行使票據權利必須持有票據。但是,對於一些特殊的有價證券,如股票等,其權利的發生可以不要證券。因為按照法律的規定,股東的股權自投資者繳清股款成為股東時產生,不以股東是否持有公司發行的股票為條件。必須指出的是,即使是這種有價證券,其權利的轉移和行使也必須以證券的存在為必要條件,否則不產生專業和行使的效力。至於有價證券的持有者,在有價證券喪失後,依民事訴訟法上的公式催告程式,經除權判決後行使的權利,已不是原來的證券權利,而是民法上的一般債權。
證券載體是證券權利的表彰形式,證券權利則是證券載體的實質內容和最終目的。這兩種權利是緊密結合在一起的,證券權利不能脫離其物質載體而單獨存在,擁有物質載體,才能據此行使證券權利。正是在這種意義上,我們說證券是民事權利和權利載體的結合物。人們創設證券的目的是證券權利,而非其物質載體的所有權。
證券是權利的代表物。證券權利可能是基於一個合同關係而產生的,但是該權利一旦用證券來表示,即有了獨立而特殊的歸屬和移轉規則。確認合同權利,要根據當事人的意思,有無合同書一般並不重要;而確認證券權利,要根據證券的記載與占有事實,證券本身的存在就是極為重要的了。擁有合同權利,不以持有合同書為必要;而擁有證券權利,須以持有證券為必要。轉讓合同權利,不以轉讓合同書為必要;而轉讓證券權利,須以轉移證券為必要。轉讓合同權利後,如果不通知債務人,該債務人仍可向原合同權利人履行;而轉讓證券後,即使轉讓人向證券義務人聲稱保留了證券上的某些權利,證券義務人仍可拒絕向其履行。拿有獎存單來說,即使銀行清楚地記得與存款人之間的存款合同關係,如果存款人不出示有獎存單,銀行不僅不能給他獎金,連存款本息也不會給他,否則就是違反存款規則和證券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