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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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風險(Settlement ri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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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風險是指在有價證券買賣交易和外匯交易結算時,因交易對象的支付能力或業務處理等問題造成不能按合同結算所形成的風險,具體包括交易對象的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和業務風險等。即如果因交易對象不能支付而造成無法按合同進行結算,就形成了信用風險。另外,當因業務失誤造成無法按合同期限進行結算時,必須要籌措資金,這就有可能發生流動性風險。
清算風險是由利率、市場、信用、表外、技術、外匯、國家和流動性風險過大引起的結果。當金融機構股本不足以抵償一種或幾種風險引起的損失時,就產生了清算風險。
在清算當天,交易對方違約的風險等於清算所將接受的所有現金量或證券的實際價值。清算機構可以採用總清算協議和各種信用升級措施(如抵押或第三方擔保等)以交易對方的信用風險。在這種情況下,機構的信用風險應反映這些風險降低的情況,但僅限於反映那些在所有相關法制內都能合法實施的協議和條款。這種法律上的可施行性還應擴展到交易對手無力清償債務時的處理當中去。機構應能顯示出其在評價這些合約的可實施性方面做出了應有的努力,併在各筆業務的交易中採取一種對本機構提供足夠保護的方法。
控制清算風險的方法主要有:建立清算風險限額;抵算(Netting)協議的安排(只支付抵算後的金額);通過能減少清算風險的清算系統實行支付。
1.凈額結算協議。雙邊或多邊的支付凈額清算是一種非常重要的降低信用風險的方法。通過減少清算風險及信用暴露,抵算對於減少系統性風險具有的作用。
2.信用升級。信用升級安排對管理對手風險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這種安排包括抵押品和保證金要求,第三方保證或信用證等等。
3.信用限額。信用限額需要考慮清算前風險和清算風險,並應對與機構有業務關係的所有對手均設置這樣的信用限額。作為一項總的政策,開發與某個交易對手的業務活動應該在該對手的信用限額已獲批准之後進行。各機構的信用審批過程可能有所不同,但無論如何,信用限額應由與金融衍生交易業務具體操作無關的人員確定。這些人員制定限額所使用的標準應與其他業務活動中所使用的標準相一致,而且各交易對象的信用限額應與機構的政策及總的風險情況一致。
如果信用限額被超過了,則應根據機構的相應政策和處理步驟來解決這種例外情況。另外,機構的各種報告應向交易員和信用管理人員提供充分的有關信用風險和已經審批信用限額方面的及時的信息。
4.內部評級。大的投資銀行通常設立專門的單位來評定對手的信用。在場外交易中,對手的信用一定要達到公司所要求的評級標準都能被接受。
內部評級中應考慮的因素主要有:
(2)交易的時間性和數量,一般說來,交易時間越長,交易的數量越大,對手風險也越大。
(3)第三者保證。
(4)抵押品,一般按抵押品(現金除外)價值的一定折扣來設立交易金額。折扣比例一般視不再的抵押品而有差別,如以美國國債作抵押,折扣比例則較小,交易額可達 80%~100%;以優質的股票作抵押,折扣可為60%~70%;等等。抵押價格隨市場而波動,必須經常或定期的進行考察,並對其價值進行重估。